(五)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

1.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應當履行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勞動報酬包括:①貨幣工資;②實物報酬;③社會保險勞動報酬的支付遵循規定:①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②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勞動者本人;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加班費;④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婚喪假期間、探親假期間、產假期間和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以及非因勞動者原因停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依法限製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安排加班的,要按規定支付勞動者加班費勞動者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冒險作業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用人單位發生變動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如果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勞動合同的變更。

2.變更勞動合同時應當注意:必須在勞動合同依法訂立之後,在合同沒有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的有效時間內進行;必須堅持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即須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的同意;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製性規定;勞動合同的變更須采用書麵形式。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解除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行為,可分為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三種情況。

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①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②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③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④用人單位的規章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⑤勞動合同無效的;⑥其他情形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①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守合錄用條件的;②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製度的;③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的;④勞動者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勞動合同無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的規定。

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的情形:①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②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③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④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①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②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勞動能力的;③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④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⑤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⑥其他情形。

記憶方法:

勞動合同的解除六個方麵來闡述,協商一致可解除、隨時解除六條件、預告解除有時間、還可經濟性裁員、不得解除六條件、單方解除六條件。區分各自的條件。

(六)合法用工方式與違法用工模式的規定

1.“包工頭”用工模式

包工頭作為自然人的民事主體,一方麵為解決農村富餘勞動力就業提供了一個渠道,另一方麵也往往扮演了損害農民工利益的重要角色,在建設領域和勞動領域產生了很大的負麵影響許多包工頭原有的身份就是農民工,包工頭非法人的用工模式,容易導致大量農民工未經安全和職業技能培訓就進人建築工地,給工程質量和安全帶來隱患;非法用工現象較為嚴重,嚴重擾亂了建築市場的正常秩序。

《建築法》明確規定,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勞務派遣概念是指依法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與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②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③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④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須的培訓;⑤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製。

3.勞務分包企業

(1)明確建築勞務分包製度的法律地位,建立預防和懲戒拖欠工資的長效機製;

(2)簡化建築勞務分包企業資質審批程序,多渠道建立和發展勞務分包企業;

(3)允許砌築等相關專業勞務企業承擔農房施工;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用工必須辦理社會保險;

(4)建立農村富餘勞動力向建築勞務有序、有效的轉化途徑;

(5)加強對承包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的使用監管,加大農民工職業培訓資金投入數額;

(6)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對農民工的多種管理方式。

4.監督管理措施

(1)對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直接雇用農民工,不簽訂勞動合同,或隻簽訂勞動合同不辦理社會保險,或隻與“包工頭”簽訂勞務合同等行為,均視為違法分包進行處理;

(2)無論承包企業在工程建設投標時是否壓減“職工教育經費”,均視為已經計提“職工教育經費”;

(3)要加強日常監管,嚴格執法檢查。

記憶方法:勞務分包有措施,政策措施是第一,監督管理措施也不可缺。

(七)勞動保護的規定

1.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工作時間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製度,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1)縮短工作日。“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執行”

(2)不定時工作日。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日製:①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②企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③其他情況。

(3)綜合計算工作日。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4)計件工資時間。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法》規定的工時製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休息休假。

2.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①元旦;②春節;③國際勞動節;④國慶節;⑤其他法定節日。

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享受帶薪年休假,勞動者還可以按規定享受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八)工資基本規定

工資分配應當遵守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齊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

最低工資保障製度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①延長工作時間工資;②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③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