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憶方法:工傷認定要注意,情形分析要明確,申請資料要備全。
1.勞動合同訂立中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麵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26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勞動合同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用人單位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的49%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①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按照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②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③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④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①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製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②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③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④勞動條件惡劣的、環境汙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按照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麵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製,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49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勞動者生命和財產損失的,對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第187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
3.工傷處理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係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並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借款合同的法律規定
1.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
借款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提供擔保的義務;提供真實情況的義務;按照約定收取借款的義務;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義務;按期歸還本金和利息的義務。
2.借款合同的其他規定
借款合同的其他規定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辦理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製借款利率的規定。
記憶方法:借款合同四特征,權利義務分兩種,貸款人、借款人。
租賃合同的法律規定
1.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征租賃合同是轉移租賃物使用收益權的合同。
2.租賃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交付出租物的義務;維修租賃物的義務;權利瑕疵擔保的義務;物的瑕疵擔保義務;保證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義務;保證共同居住人繼續承租的義務。
3.租賃合同的其他規定
在租賃期間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委托合同的終止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委托合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因委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當繼續處理委托事務因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後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措施。
記憶方法: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有三,權利義務分二,終止合同條件要記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