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五章 建設工程施工環境保護、節約能源和文物保護法律製度(一)(1 / 3)

施工現場環境保護製度

施工現場噪聲汙染防治的規定

1.環境嗓聲的概念

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2.建設項目環境噪聲汙染的防治

一些建設項目如城市道橋、鐵路(包括輕軌)、工業廠房等,其建成後的使用可能會對周圍環境產生噪聲汙染。

《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3.施工現場環境噪聲汙染的防治:排放建築施工噪聲應當符合建設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規定,在城市市區範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建築施工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設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使用機器設備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申報《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規定,在城市市區範圍內,建築施工過程中使用機器設備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該工程的項目名稱、施工場所和期限、可能產生的環境噪聲值以及所采取的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措施的情況。

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施工作業的規定《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規定,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建築施工作業,但搶救、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部門的證明。以上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

政府監管部門的現場檢查《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環境噪聲汙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有權依據各自的職責對管轄範圍內排放環境噪聲的單位進行現場檢查。

4.交通運輸噪聲汙染的防治

《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規定,在城市市區範圍內行駛的機動車輛的消聲器和喇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機動車輛必須加強維護和保養,保持技術性能良好,防治環境噪聲汙染警車、消防車、工程搶險車、救護車等機動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必須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在執行非緊急任務時,禁止俥用警報器。

5.對產生環境噪聲汙染企業事業單位的規定

《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規定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保持防治環境噪聲汙染的設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環境噪聲汙染防治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知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進行治理,並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汙費,征收的超標準排汙費必須用於汙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對於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造成各種環境噪聲汙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單位必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

記憶方法:防治嗓聲的汙染,三個原則性規定,三個具體的規定。

施工現場廢氣、廢水汙染防治的規定

1.大氣汙染的防治在城市市區進行建設施工或者從事其他產生揚塵汙染活動的單位,必須按照當地環境保護的規定,采取防治揚塵汙染的措施,運輸、裝卸、貯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的,必須采取密封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沙石、灰土等物料,必須采取防燃、防塵措施,防治汙染大氣,嚴格限製向大氣排放含有毒物質的廢氣。

2.水汙染的防治

《水汙染防治法》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禁止在飲用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汙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汙量。

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汙染物的車輛和容器。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汙染防治的規定和標準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汙染物的廢水、含病原本的汙水和其他廢棄物,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汙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汙水和其他廢棄物。

記憶方法:

防止水汙染規定,兩個方麵來闡述,三個原則性規定、評價有專門內容、符合三同時製度、排汙要專款專用。具體規定兩方麵,地表水有兩規定,注意清洗和排放。地下水有兩規定,采取防護性措施,不得惡化地下水。防治大氣的汙染,兩個原則性規定,評價有專門內容,保護設施經驗收。排汙要專款專用,了解具體的規定。

施工現場固體廢物汙染防治的規定

1.建設項目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防治

《固體廢棄物汙染防治法》規定,建設產生固體廢棄物的項目以及建設、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項目,必須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在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禁止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2.施工現場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防治

施工現場固體廢物的減—量化和回收—再利用《綠色施工導則》規定,製定建築垃圾減量化計劃,如住宅建築,每萬平方米的建築垃圾不宜超過400噸加強建築垃圾的回收再利用,力爭建築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到達30%,建築物拆除產生的廢棄物的再利用和回收率大於40%。對於碎石類、土石方類建築垃圾,可采用地基填埋、鋪路等方式提高再利用率,力爭再利用率大於50%施工現場生活區設置封閉式垃圾容器,施工場地生活垃圾實行袋裝化,及時清運。對建築垃圾進行分類,並收集到現場封閉式垃圾站,集中運出。

記憶方法:

固體廢物的汙染,防治規定有兩個;危險廢物的汙染,防治規定兩特別,處置場所有標誌,轉移填寫“轉移單”。

《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規定,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環境噪聲汙染防治設施,致使環境噪聲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罰款。

排放環境噪聲的單位違反規定,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的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機構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的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機構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建築施工單位違反規定,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夜間進行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建築施工作業的,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