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五章 建設工程施工環境保護、節約能源和文物保護法律製度(二)(1 / 3)

施工節能技術進步和激勵措施的規定

1.違反建築節能標準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節約能源法》規定,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違反建築節能標準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民用建築節能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製性標準進行施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民用建築項目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注冊職業人員未執行民用建築節能強製性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格證書的部門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

2.使用黏土磚及其他施工節能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循環經濟促進法》規定,在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禁止生產、銷售、使用黏土磚的期限或者區域內生產、銷售或者使用黏土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繼續生產、銷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民用建築節能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①未對進人施工現場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製冷係統和照明設備進行查驗的:②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製冷係統和照明設備的;③使用列人禁止使用的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

3.用能單位其他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節約能源法》規定,用能單位未按照規定配備、使用能源計量器具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瞞報、偽造、篡改能源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能源統計數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規定處罰。

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製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進口列人淘汰名錄的設備、材料或者產品的,由海關責令退運,可以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進口者不明的,由承運人承擔退運責任,或者承擔有關處置費用。

施工文物保護製度

受國家保護的文物範圍

1.國家保護文物的範圍國家保護文物的範圍

《文物保護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下列文物受國家保護:

(1)具有曆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壁畫;

(2)與重大曆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築;

(3)曆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4)曆史上各時代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曆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等;

(5)反映曆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製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2.水下文物的保護範圍

《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規定,水下文物是指遺存於下列水域的具有曆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人類文化遺產:

(1)遺存於中國內水、領海內的一切起源於中國的、起源國不明的和起源於外國的文物;

(2)遺存於中國領海以外依照中國法律由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的起源於中國的和起源國不明的文物;

(3)遺存於外國領海以外的其他管轄海域以及公海區域內的起源於中國的文物。

3.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的分級

《文物保護法》規定,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根據它們的曆史、藝術、科學價值,可以分別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

4.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範圍下列可移動文物,屬於國家所有:①中國境內出土的文物,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②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及其他國家機關、部隊和國有企業、事業組織等收藏、保管的文物;③國家征集、購買的文物;④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給國家的文物: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其他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