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擅自承擔文物保護單位修繕、遷移、重建工程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規定,未取得相應等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承擔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給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擅自承擔含有建築活動的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工程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4.曆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範圍內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曆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規定,在曆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範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複原狀或者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①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曆史風貌的;②占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係、道路等的;③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的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複原狀或者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①改變園林綠地、河湖水係等自然狀態的;②在核心保護範圍內進行影視攝製、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③拆除曆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④對曆史建築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曆史建築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⑤其他影響傳統格局、曆史風貌或者曆史建築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經批準進行上述活動,但是在活動過程中對傳統格局、曆史風貌或者曆史建築構成破壞性影響的,依照以上規定予以處罰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曆史建築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逾期不恢複原狀或者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擅自設置、移動、塗改或者損毀曆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標誌牌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5.水下文物保護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規定,破壞水下文物,私自勘探、發掘、打撈水下文物,或者隱匿、私分、販運、非法出售、非法出口水下文物,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