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工程在辦理竣工備案時應提交建築節能相關資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

記憶方法:規劃、消防、節能和環保,驗收程序要記牢。

竣工結算、質量爭議的規定

1.工程竣工結算工程竣工

結算方式與編審

財政部、建設部《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規定,工程完工後,雙方應按照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合同價款調整內容以及索賠事項,進行工程竣工結算。工程竣工計算分為單位工程竣工結算、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和建設項目工程總結算單位工程竣工結算由承包人編製,發包人審查:實行總承包的工程,由具體承包人編製。在總包人審查的基礎上,發包人審查工程竣結算審查-期限

單項工程竣工後,承包人應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同時,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發包人應按以下規定時限進行核對(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①500萬元以下,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20天;②500萬元~2000萬元,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30天;③2000萬元~5000萬元,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45天;④5000萬元以上,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60天。

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在最後一個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審查確認後15天內彙總,送發包人後30天內審查完成工程價款結算爭議處理。

發包人對工程質量有異議,已竣工驗收或已竣工未驗收但實際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質量爭議按該工程保修合同執行;已竣工未驗收且未實際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質量爭議,應當就有爭議部分的竣工結算暫緩辦理,雙方可就有爭議的工程委托有資質的檢測鑒定機構進行檢測,根據檢測結果確定解決方案,或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處理決定執行,其餘部分的竣工結算依照約定辦理當事人對工程造價發生合同糾紛時,可通過下列辦法解決:①雙方協商確定;②按合同條款約定的辦法提請調解;③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2.竣工工程質量爭議的處理發包方責任的處理《建築法》規定,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築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①提供的設計有缺陷;②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製性標準;③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使用的處理原則。

《建築法》、《合同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均規定,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在實踐中,一些建設單位出於這樣或那樣的原因,往往未經驗收即擅自提前占有使用建設工程。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記憶方法:

工程竣工結算記七點。結算方式與編審、結算審查期限、工程價款結算、項目工程價款結算、處理事項、結算爭議處理、結算管理。

竣工驗收報告備案的規定

1.竣工驗收備案的時間及須提交的文件建設單位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①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②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應當包括工程報建日期,施工許可證號,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及驗收人員簽署的竣工驗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礎設施的有關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以及備案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有關資料;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規劃、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④法律規定應當由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對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⑤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⑤法規、規章規定必須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還應當提交《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2.竣工驗收備案文件的簽收和處理備案機關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竣工驗收備案文件,驗證文件齊全後,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上簽署文件收訖。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一式兩份,一份由建設單位保存,一份留備案機關存檔。

3.竣工驗收備案違反規定的處罰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未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建設單位將備案機關決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工程,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的,備案機關責令停止使用,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罰款建設單位采用虛假證明文件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工程竣工驗收無效,備案機關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質量責任的損失賠償保修義務的責任落實與損失賠償責任的承擔。

1.施工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範和設計要求施工所造成的質量缺陷,由施工單位負責返修並承擔經濟責任。

2.由於設計問題造成的質量缺陷,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其經濟責任按有關規定通過建設單位向設計單位索賠。

3.因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質量不合格引起的質量缺陷,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其經濟責任屬於施工單位采購的或經其驗收同意的。由施工單位承擔經濟責任;屬於建設單位采購的,由建設單位承擔經濟責任。

4.因建設單位(含監理單位)錯誤管理而造成的質量缺陷,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其經濟責任由建設單位承擔;如屬監理單位責任,則由建設單位向監理單位索賠。

5.因使用單位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問題,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其經濟責任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

6.因地震、台風、洪水等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損壞問題,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

建設參與各方再根據國家具體政策分擔經濟責任

1.缺陷責任期的確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6個月、12個月或24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2.預留保證金的比例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4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社會投資項目采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預留保證金的比例可參照執行。

3.質量保證金的返還

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後,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應於14日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後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逾期支付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4日發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14日內不予答複,經催告後14日內仍不予答複,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建築法》規定,建築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並對在保修期內因屋頂、牆麵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缺陷責任期內,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並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如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扣除保證金,並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承包人維修並承擔相應費用後,不免除對工程的一般損失賠償責任。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規定,建築業企業申請晉升資質等級或者主項資質以外的資質,在申請之日前1年內有未履行保修義務,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