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中國古代法醫學
中國是世界上文明發展較早的國家之一。曆史源遠流長,具有光輝燦爛的古代科學文化。法醫學就是其中一顆璀璨耀眼的明珠。我國古代法醫學不僅曆史悠久,而且成就非凡。對現代法醫學的實踐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一、中國古代法醫學產生的基礎
法醫學就是用醫學與自然科學的理論與技術,研究並解決法律上有關醫學問題的一門科學。中國古代的法醫學是建立在中國傳統醫學理論的基礎之上,並在司法實踐過程中發展和逐步形成的。
戰國時期,我國已形成了係統的醫學理論體係,有著豐富的醫療實踐經驗。現存最早的醫學理論專著《黃帝內經》中,有關於人體的解剖結構以及生理、病理、病因、病機、疾病的診斷和治療等多方麵的醫學科學知識。中醫學雖然強調整體觀念,重視髒腑功能,但對人體解剖結構也很有研究。《靈樞·經水》曰:“若夫八尺之士,皮肉在此,外可度量切循而得之,其死可解剖而視之。其藏之堅脆,府之大小,穀之多少,脈之長短……皆有大數。”《靈樞·腸胃》中謂咽門“至胃長一尺六寸……胃紆曲屈,伸長二尺六寸……腸胃所入之所長六丈四寸四分。”明確指出了人體食道與大小腸長度之比為1:35,而近代斯巴德何所著《人體解剖圖譜》中這一比例是1:37.在《難經》中,對內髒形態、重量、容積、體積等亦有較為詳細的描述。《漢書·王莽傳》載:“莽誅翟義之徒,使太醫尚方與巧屠共刳剝之。度量其內藏,以竹筵導其脈,知其終始,雲可治病。”人們在長期的醫療實踐中積累了大量有關解剖學知識。可見人體解剖是中醫學形成的基礎。
中醫學認為人體是以髒腑為中心,通過經絡與皮毛、肌肉、經脈、筋骨、五官、九竅等其他的組織器官相連屬,而形成的一個有機整體。髒腑是主宰人生命和精神活動的器官,六腑有運化水穀、化生氣血而行津液的功能。人體各種形體組織、器官苗竅和精神活動,均分別隸屬於各個髒腑主司調節。五髒六腑不能損傷,如因感受外界六淫之邪、或內傷七情、或因金刃蟲獸水火毒物等所傷,都可引起機體功能障礙,甚至損傷人體髒腑組織器官,從而發生不同的病證。所以疾病是內在髒腑功能異常的一種外在反映。以此理論為指導,形成了中醫特有的“司外揣內”、“由表知裏”的認知方法。通過望、聞、問、切等方法來診斷病證。
對疾病治療,其經驗更是豐富。在戰國以前,醫學家就積累了大量有關藥物學知識。秦漢之際出現了《神農本草經》,收載藥物365種。按藥物性能分為上中下三品。書中較為詳細地記述了各藥的性能、功效和主治。提出了七情和合理論,指出“相反”的藥物配伍會產生劇烈的毒副作用。隨著醫療實踐經驗的增長,人們對藥物性能的認識不斷得到豐富和發展。明朝李時珍的《本草綱目》收載了1800多種藥物。編寫體例包括校正、釋名、集解、辨疑、正誤、修治、氣味、主治、發明、附錄、附方等項,描述了部分毒性藥物中毒的症候表現、解救方法等。這些內容無疑為法醫檢驗的形成奠定了基礎,也促進了法醫檢驗水平的提高。
法醫檢驗的出現,與古代法律製度的形成發展是密不可分。公元前536年出現成文刑法,即鄭國子產所鑄刑書。公元前407年魏文侯頒布李悝《法經》,這是一部集諸侯法律大成的傑作,是後世曆代封建王朝法典的藍本。秦朝商秧變法中的秦律就是依據李悝的《法經》製定的。在這些中國古代的刑法中,規定審理案件時,如有涉及到人體損傷或致人死亡的情況,必須用醫學知識和技術進行檢驗,作出鑒定結論,作為量刑定罪的依據。法醫檢驗正是應刑法需要而生,並通過長期的實踐積累,逐步形成了中國自己的法醫學理論體係。豐富的中醫學理論和中國古代法律的發展,催生了我國古代法醫檢驗的形成和完善。
二、中國古代法醫學的形成
中國古代法醫學究竟起源於何時,尚無定論。從文字記載來看,我國的法醫學檢驗製度可追溯到春秋戰國時代(前475-前221年)。如在《禮記·月令》和《呂氏春秋》中都記載有:“是月也,有司修法治,繕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務搏執。命理瞻傷、察創、視折、審斷、決獄訟、必端平。”其中瞻、視、察、審,即為檢驗方法;傷、創、折、斷為損傷的程度,蔡邕注曰:“皮曰傷,肉曰創,骨曰折,骨肉皆絕曰斷。”當時就有命令理官(治理監獄的官)檢驗損傷程度的規定。1975年12月,在我國湖北省雲夢縣睡虎地秦墓(前217年)中發掘出大量秦代竹簡,後世稱《雲夢秦簡》或《睡虎地秦墓竹簡》。墓主喜(前262-前217年)曾任安陸禦史、安陸令史和鄢令史等司法職務。這些秦簡中的《法律問答》和《封診式》與法醫學的關係最為密切。其中就已有規定,不同程度的損傷處以不同程度的處罰。如毀損耳、鼻、唇、指等,處以“耐刑”(即剃去雙鬢及胡須的一種刑法);拔去胡須、斬下發髻者,處以“完城旦”(即不加肉刑,保持身體完整去服築城的勞役);以針、錐、缽等器物傷人者,處以“黥”,為“城旦”(即受墨刑兼服築城的勞役)等。論刑時除了考慮損傷本身的輕重外,也要考慮到凶器的性質,如咬傷與針、錐傷的刑罰顯著不同,對用銳器傷人被認為是情節嚴重的。這都要求在司法實踐中必須對損傷進行檢驗鑒定。《封診式》中關於檢驗的記載包括活體檢驗、首級檢驗、屍體檢驗、現場檢驗和法獸醫學檢驗以及刑事偵查的案例等。如關於手跡、足跡、膝跡、血跡、工具痕跡的記載;損傷形態的描述與凶器的推定;“不周項”為縊溝的特征;“椒鬱色”為生前縊溝的特異性表現等。說明早在兩千四百年前,中國的法醫檢驗已取得了驚人的成就,這是法醫學的萌芽時期。
五代後周時,和凝、和蒙父子著《疑獄集》,是中國現存較早的一部帶有法醫學性質的著作。其中記載有許多驗屍辨偽的生動案例,如“李公驗櫸”、“嚴遵疑哭”、“韓洸聽哭”、“張舉燒豬”、“李崇還兒”、“黃霸察姒”等,如張舉以豬作為實驗動物,說明燒死和焚屍的鑒別方法:被燒死者口內有灰,被焚屍者口內無灰。這些都標誌了當時的法醫檢驗水平。
漢唐時期是我國古代法醫檢驗的進一步發展階段。《唐律疏議》是我國現存較早和較為完整的一部封建法典。文中規定了屍體、受傷者及詐病者為實行檢驗的對象;明確了“見血為傷”;將損傷分為“手足他物傷”與“刀傷”;提出確定致命傷及進行死因鑒定的重要性。同時還提出了“脈斷”和“氣絕”為診斷死亡的兩個主要指征。並有用新棉置口鼻之上證明是“氣絕”。另外在一些醫學著作中,也載有若幹與法醫學有密切關係的內容,如《諸病源候論》載有自縊、溺死、金創、凍死、饑餓死、中暑死、暴死、中毒等的具體證候和病理論述;《千金要方》和《外台秘要》載有多種中毒的論述。說明在當時我國就有了相當豐富的法醫學知識和經驗,為宋代法醫學的係統總結奠定基礎。
宋廷推行嚴厲的刑法,企圖以此解決日益激化的社會矛盾。因此宋代建立了比較完善的司法組織製度,規定了檢驗法令,明確了檢驗人員及其職責,製定了檢驗格式,提出了明確的傷情輕重標準。當時的社會現實,造就了“訟師”業盛行,這就促使宋代法醫學得到顯著發展,出現了內容更為豐富而又係統全麵的法醫學專著。
最初有《內恕錄》,該書雖早已失傳,內容及作者又無從考證,但宋慈在撰《洗冤集錄》時曾參考此書。此外,據《遂初堂書目·刑法類》記載,還有一部《檢驗法》,也屬法醫學專著,惜未載卷數及作者,內容亦無從考查。南宋時在《洗冤集錄》以前,還有兩部與法醫學相關的著作,《折獄龜鑒》、《棠陰比事》。《折獄龜鑒》為公元1131-1162年鄭克撰。該書以《疑獄集》為藍本,記事395件。鄭氏提出“情跡論”,主張重視物證,但不能片麵強調,應“情與跡”互參兼用。這些內容不僅是古代刑事偵查、司法判斷的主要理論基礎,而且也是法醫鑒定的理論原則。《棠陰比事》出版於1211年,為南宋桂萬榮撰。書中內容取自於《疑獄集》和《折獄龜鑒》,共記144件事。該書把類似的事件進行歸類,以資借鑒。除上述兩書外,宋代還有《檢驗格目》(《宋史·孝宗本紀》)、《檢驗正背人形圖》等法醫學文獻,標誌著宋代法醫學日趨規範。但這些多不是法醫學專著,真正有重大價值的是宋慈的《洗冤集錄》。
《洗冤集錄》是宋朝偉大的法醫學家宋慈撰著的,集宋以前形體檢驗經驗之大成而作。書中開篇即提出不能輕信口供,“告狀切不可信,須是詳細檢驗,務要從實”。他還提出檢驗官必須親臨現場、由檢驗官親自填寫屍體檢驗文書。書中收載了宋代關於檢驗屍傷的法令、驗屍的方法和注意事項,並對屍體現象、各種機械性窒息死、各種鈍器損傷、銳器損傷、交通事故損傷、高溫致死、中毒、病死和急死、屍體發掘等方麵的內容進行了總結、歸納。是中國古代現存最早的一部比較係統的法醫學專著。該書材料豐富,內容充實,理論簡明,分析透徹,語言生動,非常切合實際。其後數百年來,法醫界多以此為聽訟決獄之圭臬,自南宋以來,曆代官府皆以此為屍傷檢驗的藍本,曾被定為宋、元、明、清各代刑事檢驗的準則。在中國古代司法實踐中曾起過重大作用。它比國外最早係統的意大利法醫學著作《新編法醫學》早三百五十年。
元代元貞三年(1297年),法醫學文獻《結案式》出版,這部文獻中約有一半內容與法醫學有關。內容分為屍、傷、病、物四部分,共53條。是世界上第一部同時提到了法醫學的三大組成部分,補充了《洗冤集錄》的某些不足,對法醫學的發展有很大貢獻。元代還有一位世界聞名的中國古代法醫學專家——王與。他根據自己多年管理監獄的經驗,以《洗冤錄》、《平冤錄》為藍本,參考了宋·《刑統》、元·《檢會通製》、《考試程式》及官牒條格等編寫而成。內容分為上下兩卷,上卷為檢驗雜說、檢屍格例與狀式及當時通行屍帳式(即後來的屍格)等;下卷為檢複總說、驗法及各類屍傷的辨別辦法等四十三條,有許多論述發《洗冤錄》、《平冤錄》之未發。如將縊死和勒死分為二類進行鑒別。王與所著《無冤錄》傳入朝鮮和日本,成為古代朝鮮和日本的檢驗專書,促進了兩國法醫學的形成和發展,在中外文化交流史上作出了卓越的貢獻。
明代又出現了《洗冤捷錄》、《洗冤法錄》法醫學著作,它們是以《洗冤集錄》為主的《洗冤集錄》和《平冤錄》為主的兩部書的改編本。《無冤錄》曾被割裂,其下卷變成了《平冤錄》。
清代的法醫學代表作是《律例館校正洗冤錄》(1694年),它以《洗冤集錄》為主體,是總結了宋慈以後各家的經驗編寫而成,並作為官書頒布。至從此書問世後,清代就再未有單獨著述的係統法醫學專書。所見的多是對前代法醫著作的集證、詳義、義證、全纂、補注等,或探討某些問題的論集,例如《洗冤錄備考》、《洗冤錄解》、《洗冤錄詳義》、《檢驗證集》、《重刊補注洗冤錄集證》等。這些書都是在繼承的基礎上,總結了我國清代法醫學成就,如發現了確定死亡的三種新法;探索了影響死斑的條件,以及屍斑與皮下出血的鑒別方法;扼死者三種不同扼痕(指頭傷、指甲傷、虎口叉傷)的觀察;以損傷的深淺、參差、排連等性狀鑒別自刎與他殺割頸;槍傷的射入口、射出口特征以及霰彈創與射擊距離的關係;人畜骨的鑒別;雞奸的形態特征等等。同樣也是值得我們重視的法醫學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