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古代法醫學的產生,是應古代法律製度的要求而生。它建立在中國傳統醫學理論及自然科學的基礎之上,經過上千年無數法醫檢驗工作者的辛勤努力,點滴積累,彙聚而成,是中華民族智慧的結晶。它維持了當時的社會秩序穩定,保證了人民生活的幸福安寧,促進了社會文明進步,同時也為我國及世界法醫學的形成和發展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是中國古代科學文化的重要遺產。
三、我國古代法醫學成就
我國的法醫學萌芽於戰國時期,在以後的實踐過程中得到不斷的補充、完善和發展,成績非凡,形成了較為係統的體係。它是曆代司法活動的基石,為維護社會的安定發揮了重要作用。其成就主要包括有以下幾個方麵:
1.法醫檢驗製度的確立
法醫檢驗製度始於《禮記·月令》,唐宋時期有較大的發展。它是古代法律實踐的產物。我國古代法律要求在審理案件時,必須有法醫檢驗結果作為量刑定罪的證據。如秦律中明確規定根據損傷的程度及凶器性質的不同,處以不同的刑罰。這就要求司法人員進行檢驗,並判斷其損傷程度及偵查所用凶器。可惜除《唐律》外,由漢至隋曆代法典均已失傳。
《唐律》是在《漢律》九章的基礎上發展為十二篇,在唐太宗貞觀十一年頒發的。唐高宗時又命長孫無忌對律文逐條解釋,成律疏三十卷,統稱《唐律疏議》,於唐永徽四年頒布。這是我國現存最早和最完整的一部法典。這部法典中明確規定:凡詐病及死、傷等涉及法律之嫌疑者,皆須受檢驗;確定了損傷的定義及損傷的基本分類,並要求確定致命傷,進行死因分析;提出了有關損傷程度、詐病、自殘、墮胎、年齡、廢疾等法醫活體檢驗方麵的問題,對非致命傷區分的很細,規定了明確的法醫學鑒定標準,以凶器性質和損傷程度為量刑依據,並就秦漢時的“保辜”規定進行補充完善。後世各朝法典承襲了這一規定,成為法醫檢驗製度產生的基礎。
宋代的檢驗製度有更進一步的發展,它除沿襲唐朝的法令外,又明確規定了參與施行檢驗的人員,檢驗官的職責,指出各種失職情況及應受到的法律製裁。其中最主要的成就是頒布驗屍格目(官吏報告驗屍情況及執行檢驗製度的文書)、驗狀(記錄檢驗結果與簽署結論的文件)、檢驗正背人形圖(即後來的驗屍圖,檢驗時將痕跡損傷標注於圖上),三者聯合起來應用於屍體外表檢查,有助於檢驗質量的提高。
唐、宋法律關於檢驗的廣泛要求,係統而嚴密的規章製度,都說明此期,法醫學檢驗相當盛行。這表明封建法典需要嚴密的檢驗製度是法醫檢驗學形成和發展的動力。
2.明確了法醫檢驗的內容
我國古代法醫檢驗所涉及的內容相當廣泛。最早記載法醫檢驗內容的是考古發掘出的秦·《雲夢竹簡》中的《封診式》。《封診式》中的“封”是指查封,“診”是指診察、勘驗、檢驗,“式”是指格式或程式。《封診式》全書共25節,本書以案例的形式進行編寫。但它不是單純的案例記載,而是具有典型案例性質,用以示範或供實際檢驗中模仿與學習之用。通過它使刑偵人員懂得如何著手檢驗、檢驗的步驟、應注意的問題以及怎樣記錄案情、怎樣書寫這類文書等。本書內分為七類:審訊、犯人曆史調查、查封、抓捕、自首、懲辦及勘驗。其中心是勘驗。它所涉及的勘驗範圍包括活體檢驗、首級檢驗、屍體檢驗、現場檢驗、法獸醫檢驗等。後經曆代檢驗工作者的不斷修改、補充,逐步形成了係統的法醫檢驗內容。到宋代《洗冤集錄》中檢驗內容已包括檢複總說、疑難雜說、初檢、複檢、驗屍、四時變動、驗骨、自溢、溺死、自刑、殺傷、火死、服毒及其他各種傷死共53項檢驗內容。
元代法醫檢驗的重要著作《結案式》,出版於1297年,原名《儒吏考試程式》,是用以考核儒吏有關民刑事案件結論的通式,其中有一半與法醫有關。它提出了法醫檢驗包括死、傷、病、物四部分。“死”相當於屍體檢驗;“傷”、“病”兩部分相當於活體檢驗;“物”相當於物證檢查(包括凶器、毒物、毛發、牙齒)。可以說《結案式》是世界上第一個法醫檢驗由三大組成部分(屍體、活體、物證檢查)內容組成的法學專著,是繼《洗冤集錄》之後,對世界法醫學的又一大貢獻。
3.死亡及屍體檢驗
死亡診斷及屍體檢驗是古代法醫檢驗工作的主要內容。幾千年來,通過實踐,我國古代法醫檢驗者在死亡診斷及屍體檢驗方麵積累了豐富經驗,其中有許多對今天的法醫工作者仍有一定的幫助。
死亡的診斷:最早提出死亡的診斷方法是《素問·玉版論要篇》,書中有“脈短氣絕死”,以脈搏、呼吸作為死亡診斷的指征,並提出以新棉置口鼻之上,或以鴻毛著鼻端來證明呼吸是否停止。脈搏反映心髒的功能及血液循環的情況,呼吸是肺髒功能的體現。兩者是人體生命運動的基礎,是觀測生命活動的主要指征。這一方法與現代醫學的認識是完全一致。但其觀測的方法太過粗略,容易造成錯誤的判斷。到明代呂坤在《實政錄》中提出了三種新的診斷死亡的方法:通鼻無嚏、勒指不紅、遍身如冰。可以作為前法的一種補充。
死亡原因的鑒定:能夠引起死亡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古代儒家提出過民有五死,即饑餓死、凍死、壽命死、癰疽死、兵死。五者中,壽命死也就是我們平常所說的壽終正寢,是屬正常死亡,其餘四者皆屬異常死亡。異常死亡,有訴狀者,須驗屍官親臨檢驗,辨其真偽,查明死因。當然異常死亡遠不止這四種,我國古代法醫學著作中涉及到的死因還有自刑、殺傷、湯潑死、毒死、溺死、縊死、跌死、塌死、車攆死亡、火死、雷震死、動物傷致死、受杖死等等。如在法醫學代表著作《洗冤集錄》中,關於死亡原因的鑒別,有詳盡的文字記述。
自刑與他殺的鑒別:凡自割喉下死者,其屍口眼合,兩手卷握,臂曲而縮,肉色黃,頭發緊;凡被人殺傷死,其屍口眼閉,頭發寬或亂,兩手微握,所被傷處要害分數較大,皮色肉多卷凸。若透膜,腸髒必出。清楚地描述了兩種死因的不同體表特征。
對生前溺死與死後推入水內:生前溺水者,手腳爪縫有沙泥,口鼻內有泥水沫,或小淡色血汙,腹肚脹拍著響。死後入者,其屍肉色帶黃不白,肚皮不脹,口眼耳鼻無水瀝流出,指爪縫並無沙泥,兩手不蜷縮,身上有要害致命傷處,其痕黑色等。
勒死與自縊的鑒別:真自縊者,作繩索、帛之類係縛處,交至左右耳後,深紫色,眼合、唇開、手握、齒露。縊在喉上,則舌抵齒;在喉下者,則舌多出,胸前有涎沫,臀後有糞出。若被打勒殺作假自縊,則口眼開,手散、發慢。喉下血脈不行,痕跡淺淡。舌不出,亦不抵舌。項上肉有指爪痕,身上有致命傷損去處。生前勒死者索溝呈紫色,死後被勒索溝為白痕。
對索溝特點的描述:索溝一般長九寸至一尺左右,起於喉上或喉下直至耳後發際。並在腦後分八字,索子不交,這是縊溝的重要特征。其顏色一般為紫色或黑瘀色,有黑廕,死後白色無血廕。對索溝特點全麵正確描述,是祖國法醫學的重大貢獻之一。
論述服毒死亡者的一般特征:屍者口眼多閉,麵色紫黯或青色,唇紫黑,手、足指甲俱青黯,口、眼、耳、鼻等處,有出血。若毒死日久,皮肉腐爛,察其骨呈黲黑色。中砒霜、野葛毒者,得一伏時,遍身發小泡,呈青黑色,眼球凸出,舌上生小刺皰,綻出,口唇破裂,兩耳脹大,腹肚膨脹,糞門脹綻,十指甲青黑。手腳指甲及身上青黑色,口鼻內多出血,皮肉多裂,舌與糞門皆露出,乃是中藥毒及菌蕈毒之狀。比較科學地記述了許多毒物中毒及細菌性食物中毒的臨床表現。
以上數例,充分說明我國古代法醫學在死因鑒定方麵較為成熟。
現場屍體檢驗:對屍體檢驗要求十分細致周密。在接到報案後,驗屍官不能托故躲避,應親臨現場,參與檢驗。檢驗時不應因屍體臭穢,遠離屍檢現場。檢驗時禁止打擾群眾,要避免一切嫌疑。不準許暴力死者家屬免檢要求。迅速搜查凶器並與傷口進行比對。派人察訪案情。
屍體現場的勘查。屍檢前,首先要問明發現屍體的時間、地點、屍體的位置、屍體的姿態、屍體來源,仔細測量現場,檢查死者的體表特征。並一一記錄在案,以為日後複檢、斷案的憑證。如《洗冤集錄》中有一段懸縊屍體檢驗前的描述:“先要見得在什地方,什街巷,什人家。何人見本人自用什物,於什處搭過。或作十字死扣係定,或於項下作活扣套。卻驗所著衣新舊,打量身四至,東南西北至什物,麵覷什處,背向什處,其死人用什物踏上。上量頭懸去所吊處相去若幹尺寸,下量腳下至地相去若幹尺寸。對眾解下,扛屍於露明處,方解脫自縊套繩,通量長若幹尺寸,量圍喉下套頭繩圍若幹長,項下交圍,量至耳後發際起處,闊狹、橫斜、長短,然後依法檢驗。”
屍體檢驗:驗屍時首先說明屍體長度、發長、及年齡。屍體檢驗按前(正頭麵)、後(翻身)、左(左側麵)、右(右側麵)次序,仔細檢查,詳盡記錄。有傷損處要求測量長度、深淺、大小,最後定致命之由。特別強調要仔細驗頭發內、穀道、產門內,以防遺漏致命傷,影響死因的鑒定。明代呂坤還對身體致命之處作了詳細說明,並認為確定致命傷的方法,是根據損傷部位、損傷程度及時限綜合判斷。其次要注意個人體征的檢查:屍體有無雕青(文身)、灸瘢、舊有損傷及傴僂、禿頭、青紫、黑色、紅痣、肉瘤、蹄踵等種種畸形,諸多特征均要詳細記載在“驗狀”中,以備證驗。總結了未埋屍體、已埋屍體、離斷屍體、懸縊屍體、水溺屍體、火燒屍體等的檢驗方法。
4.損傷的檢驗
春秋時期的《禮記·月令》和《呂氏春秋》中就已經有關於損傷的論述,根據損傷程度不同,從輕到重依次分為“傷、創、折、斷”四種。蔡邕注曰:“皮曰傷,肉曰創,骨曰折,骨肉皆絕曰斷。”第一次明確指出了損傷的定義。唐代《唐律》中所講:“見血為傷”,明清的法律中規定“青赤腫為傷”,就是說隻要有局部青紫腫脹,出現了皮下出血就屬損傷。使人們對損傷的界定更為明確且有法可依。清《校正本洗冤錄》還對皮下出血進行描述,提出了據此以區別偽造傷。
在損傷的檢驗實踐中,根據凶器性質不同,人們把損傷分為他物手足傷及刃傷,即今日所說的銳器傷和鈍器傷。清代還記載槍傷檢驗的方法。
由於古代法律主要是以凶器的性質和損傷程度作為量刑的標準,因此對損傷程度的鑒定及凶器性質的判斷就顯得尤為重要。古代法醫工作者對此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損傷檢驗要察傷在何處、傷痕的色澤、大小、形態、深淺、皮損的深淺輕重,以此來判斷雙方當事人的位置關係,所用凶器、損傷程度,區分損傷的真假、磕傷或手足他物傷及是否生前傷。如他物打著,其痕損即斜長或橫長;如拳手打著,即方圓;如腳踢,比拳手分寸較大。再如磕傷與他物傷的區別是:磕著無破處,其痕方圓,或雖破,亦不至深。他物手足傷,皮雖傷而血不出者,其傷痕處有紫赤暈。刀傷多皮肉破損而血出,傷口兩頭尖小。若是尖刀或斧痕,上闊長,內必狹;大刀痕淺必狹,深必闊;槍刺痕,淺必狹,深必透幹,其痕帶元。鈍器傷者,多見皮下出血,局部青紫腫脹而堅硬,或見皮破、骨折、腸髒出,若有內損,則口眼耳鼻內有血出。
5.豐富的法醫檢驗方法
古代檢驗工作者在實踐過程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創造了很多簡便實用的檢驗方法,如滴骨驗親法、合血法、銀釵驗毒法等,雖然今天已很少用這些方法,但它是我國勞動者的聰明才智的體現,了解它對現代法醫工作者有一定的啟發,以便今天在法醫實踐中,能夠發明出更先進、更科學的檢驗方法和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