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上述分析,證據開示製度實為英美法國家為克服當事人主義對抗製的缺陷,借鑒大陸法職權主義訴訟庭前程序,實現訴訟公正與效率的統一、程序公正與實質公正的統一的產物,其生成有著特殊的曆史背景。正如日本學者所說的:“當事人主義的含義並不在於形式上由控辯雙方推進訴訟,其理念是要雙方當事人站在對等的立場上,本著平等武裝的原則,通過雙方的攻擊和防禦來發現真實。從這一理念出發,鑒於控訴一方具有壓倒性的強大取證能力,必須以審判前的全麵開示來實現平等武裝”。
(三)刑事證據開示製度的存在條件
當今世界,刑事訴訟的結構主要分為職權主義和當事人主義兩大模式,因此分析證據開示的存在條件,也應當以這兩大模式為出發點。筆者認為,證據開示是以當事人主義訴訟結構為存在條件的,職權主義刑事訴訟無需特別設置專門的證據開示程序。
在職權主義刑事訴訟中,實行辯方閱卷製度,由於一切證據材料被彙聚於案卷,而控方起訴實行全部案卷移送製度,辯方完全可以通過開庭前的閱卷獲得支持辯護的證據材料,以彌補其訴訟資源的不足。同時,職權主義的非對抗製結構及控方在這種結構中的“客觀義務”也使得辯方閱卷不存在太大的困難。至於辯方向控方的開示,由於訴訟主要由國家機關依職權推進,辯方手中難以掌握重要證據,因此庭前向控方開示並不成為一個重要的訴訟問題。即便如此,控方也可以通過法庭的主動調查證據職能,了解辯方可能使用的證據,並補充己方證據的不足。
但在具有對抗製特征當事人主義訴訟中,由於以“正當程序”為基本理念,實行起訴狀一本主義以及法官消極的中間仲裁者地位,決定了證據開示殊為必要。因為陪審團或職業法官隻能依據當事人當庭提供的、並經過充分辯論的證據以及由此確定的事實作出裁決,這就要求控辯雙方盡可能搜集和使用有利於自己的證據。但是控辯雙方在訴訟資源的占有上嚴重失衡,辯方在搜集證據的能力和條件上遠遠不能同控方相比;同時,當事人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往往會進行“證據突襲”,將法庭審判演變成一場純粹的司法競技,使案件的客觀真實難以發現。而設置證據開示製度,正是為了避免審判中的相互突襲,以求得案件的客觀真實,並保證最終裁判結果滿足雙方當事人特別是被告人的真實願望,維護實體公正及程序公正;也便於訴訟雙方盡可能早地在審判前明確爭議事項,進行充分的審判準備,以節省司法資源,使得案件的訴訟程序變得高效、迅捷;同時,還有利於為辯方辯護提供充分的證據信息,以達到刑事訴訟保障人權之目的。因此,盡管在其產生的過程中也存在過爭論,但證據開示製度在當事人主義訴訟中無疑已經成為一項十分重要的製度,美國1946年《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16條中首次確立了證據開示規則,以後各個州也相繼進行了規定,並逐漸擴大了證據開示的範圍。英國曆史上從17世紀中葉開始就陸續出現過證據開示的司法判例,及至19世紀90年代,又對證據開示問題進行了係統的改革,在皇家刑事委員會的努力下,1996年通過的《刑事訴訟與偵查法》中以實定法典的形式對證據開示問題進行了全麵的規定。即便是原來屬於大陸法係的日本和意大利,在刑事訴訟結構由職權主義轉向當事人主義過程中,也在立法上相應的設置了有關證據開示方麵的規定,以便在強化程序公正的同時,維持程序的真實發現功能,更加印證了證據開示程序是當事人主義訴訟的應有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