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國外刑事證據開示製度考察(1 / 3)

證據開示最初起源於英國,美國和日本基於本國的需要借鑒了該製度,而意大利基於本國改革後的新起訴方式,設計了相應的較為特殊的證據開示製度,這些國家的證據開示製度各具特點。“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意大利和日本都曾是具有職權主義傳統的大陸法係國家,都經曆了刑事訴訟法的改革,給具有類似經曆的國家提供了可資借鑒之處。英美兩國則給我們提供了原汁原味並經過發展完善的證據開示製度。從中我們也可以發現,一國的證據信息交流製度不能脫離本國的曆史傳統和現實情況。

(一)英國刑事證據開示製度

英國是證據開示製度的發源地,該製度起源於16世紀下半期英國衡平法的司法實踐,當時,訴訟原告的起訴書中包括了支持其主張的所有證據,因而具有證據開示的功能,且原告和被告都可以通過申請的方式,要求對方開示相關事實和文書。到19世紀英國司法改革,合並普通法和衡平法訴訟,形成了統一訴訟程序中具有證據開示功能的部分,在保留對抗製特點的同時,限製了當事人對自我利益的過度追求,時至今日,幾經發展,已經與最初的製度相比有較大的差別。其現行的刑事證據開示製度是由1996年製定的《刑事訴訟與偵查法》規定的,主要包括以下幾個程序:首先,檢察官預先提供信息,即在移送起訴之前,檢察官要將所有將要在法庭上作為指控證據使用的材料移送給辯護方;其次,檢察官的初次開示,即在移送起訴過程中,檢察官要將對其無用的材料移送給辯護方,所謂無用的材料是指檢察官不準備在審判過程中使用的可能削弱指控的證據材料;再次,辯方開示,即在檢察官完成初次開示之後14天之內,辯方要將其辯護陳述向檢察官開示,辯護陳述的內容一般要包括辯護要點、辯方與控方主要爭議點及理由;最後是檢察官的第二次開示,即在辯方開示辯護陳述之後,檢察官要將所有未開示的有利於辯護的證據向辯方開示。此外,英國的證據開示製度中還有兩項特別規定,一是檢察官的持續開示義務,另一個是“公共利益豁免原則”。前者是指檢察官如果在案件被撤銷或判決做出之前,發現存在著可能削弱指控或可能有助於辯護的材料,必須盡快向辯方開示;“公共利益豁免原則”是指對所有涉及公共利益的材料,檢察官可以免除開示義務。所謂涉及公共利益,在英國主要是指涉及告密者的身份或擔任犯罪監視者的身份。在英國的證據開示製度中,法院享有司法審查權,即對辯護人提出控方不履行開示義務或將某一證據排除於開示範圍的請求進行審查,並做出決定。

英國的證據開示製度中還有一個特色,即設置了證據展示官員。證據展示官員是英國刑事訴訟中負責向檢察官提交證據材料和有關目錄以及向辯方展示證據的專門人員。他的任務是將警察在偵查過程中收集的不會成為指控證據的材料(通常是對指控方不利而對辯方有利的證據)、所有準備作為指控證據使用的材料、涉及國家秘密的材料分別單獨製作成目錄、卷宗和表格,並移送給檢察官,而且對於那些不會成為指控證據的材料,如果發現有遺漏的,會列入一份新的目錄之中,且每次向檢察官移送此種材料時,都會向其指明,引起其注意。這一製度的意義在於它將所有的證據材料分門別類,為檢察官下階段的證據開示及起訴工作提供了極大的方便,更為重要的是,由專人負責指明並提醒檢察官注意有利於辯方的證據材料,可以對檢察官向辯方出示此類證據起到促進作用,從而監督其嚴格履行公正執法的義務,確保辯方的證據開示權得到實現。

從上述規定中可以看出,英國證據開示製度中的主體實際上是作為控方的檢察官和作為辯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雙方彼此之間的開示活動是直接進行的,並不存在作為中介的第三方。根據英國對證據開示範圍的司法審查製度,法院在控辯雙方證據開示過程中行使司法審查權,但這種司法審查權的行使隻是針對辯護人提出控訴方不履行證據開示義務的情況或是請求法院將某一材料排除於開示範圍的情況,說到底是種例外情況下的保障性措施。法院並非是參與證據開示的一方主體,因為他在該程序中既不享有權利,也不承擔義務。

英國證據開示製度中這種以控辯雙方為主體,並由法院行使司法審查權的體製,可以溯源於其傳統訴訟構造的當事人主義和重視程序公正的“正當程序”精神。一方麵,訴訟構造的當事人主義主張控辯雙方當事人是訴訟程序中積極的主體,法官是消極的中立的裁判者,所以證據開示活動主要在當事人雙方之間展開,從而為開庭審理時雙方實行平等對抗做好準備,但“以組織功能學的觀點看,在一定的製度約束之內,任何一個組織都傾向於采用最有利於自身功能發揮的行為方式。因此,這種開示責任還必須采用具有強製力的製度性設置方式,否則靠組織和個人的‘自覺性’是不能解決問題的。”所以,另一方而,根據“正當程序”精神,為了保障辯護方能夠充分地利用證據開示程序,賦予法院以司法審查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