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從軟法視野解析法官自由裁量權(2 / 2)

與事實認定階段不同的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體現在法律適用階段比較明顯。法官常用的方式有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釋。由於法律適用階段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受到事實認定結果的必然製約,自由度的限製相對明顯。加之,有關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釋的研究成果頗豐,為有效地規製法官自由裁量權提供了豐富的理論資源。故在此不作贅述。

(三)從自由心證與司法認知的環節進一步厘定法官自由裁量權行使的“自由度”

首先是自由心證(內心確信)的“自由度”問題。“在事實認定階段的自由裁量權往往是和證據要求以及證據的證明力密切聯係的。”要全麵領悟這一觀點,就涉及自由心證的問題。在本文前言部分,筆者已提及最高法院的民事、行政兩個證據規則的六十四條與五十四條的規定,因為兩條規定均確認了證據認定時自由心證的製度。一般而言,進行證據的客觀真實性、合法性判斷時,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相對有限,但在證據的關聯性判斷上,自由裁量權表現得尤為突出,裁量的“自由度”更為寬泛。為此,兩部證據規則實際上是確立了將法定證據製度和自由心證相結合的“結合式證據製度”,分別就證據的證明力、審查證據的角度、證據的可采性和舉證責任等方麵作出了明確規定,就是有意識設置一個較為合適的“度”,以防止法官在自由心證時過於主觀臆斷,約束並減少法官個人偏見,輔之以良知、理性的判斷,保證內心確信更多地建立在科學調查等較為客觀的證據之上,從而最大限度地接近法律的真實判斷。

其次是司法認知的“自由度”問題。司法認知亦即經驗法則,是指法官依照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反映了事物之間內在必然聯係的事理作為認定待證事實根據的有關準則。司法認知是以一定的客觀性和合理性為基礎的。結合司法實踐的總結,通常認為,司法認知所適用的經驗應該是一定時期為某地生活的普通民眾應該知道的一般性的知識和經驗,而非某一特定事實的個人的獨特知識。可以認為,大眾性與一般性的限定,可以作為判斷司法認知“自由度”的一項重要的標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