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層司法實踐中法官自由裁量權行使規製狀況的簡要評析(1 / 2)

在把握法官自由裁量權理論研究所形成的共性主張的同時,應更多地關注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實際運作狀況,有必要從“實然”的層麵知悉更多的真實情況,為有效規製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提供第一手的素材。

(一)現階段我國規製法官自由裁量權行使的機製作用強弱不一

從訴訟類型層麵分析如下:就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權而言,以有限的自由裁量權為其基本特征。自由裁量權在量刑環節表現得明顯一些。就其規製狀況而言,機製比較健全,運行相對穩定,監督製約的作用相對突出。其原因是一方麵刑事訴訟審判活動在我國一直比較重視,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製約機製日趨成熟穩定。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有著良好的外部環境。另一方麵,各級法院製定和執行的刑事審判工作的基本政策是一貫和連續的,法院內部的監督製約機製相對穩定。加之對刑事法官自身的政治、法律素質的要求較高,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法官自由裁量權較為準確、妥當地行使。此外,刑事法律規範自身的特點,客觀上也保障了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有效行使。

從民事審判角度而論,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自由空間更大。但權力行使的規範約束機製在各地法院表現得強弱不一,呈現出“多元化”的不規範局麵。規製機製運行的無力,規製措施的無奈、無所適從等狀況時有出現。為了突出論述的重點,下文對此問題予以專門論述。

就行政審判而言,因受到行政權與司法權分工等因素的製約,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是比較慎重的,其間的問題相對較少。這主要歸因於外部監督機製的強大,彌補了內部規製機製的不足。

(二)對本土法治資源因素影響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司法觀念的力度關注不夠

要分析基層法官自由裁量權行使的狀況,就不能回避本土法治資源這一特定的背景因素對法官個人司法觀念的潛在影響。我們不得不承認,現階段,在我國廣大鄉村乃至縣城區域,仍是一個依托熟人關係為基礎的鄉土社會的大環境。基層法院的法官大都源於這個大環境。即使外來加入的法官,要正常地生存發展,就不得不融入這一特定社會之中,努力成為“圈內人”,以便優先分享各種社會資源。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時候,就不可能完全脫離其所在的特定環境。從司法觀念這一點而言,“至少鄉土法律傳統的邏輯起點,則主要是實然的社會效果或政治效果,比如,要適應鄉土社會的需要或滿足人民群眾的需要。按照這樣的邏輯起點,鄉土法律傳統的承載者應當按照鄉土社會中特有的情理規則與是非觀念處理糾紛。如果糾紛的解決者不能理解鄉土社會中特有的交往規則與秩序觀念,提出的解決辦法不能投合爭議雙方對於公正的想象與期待,那麼,不但不能排解糾紛,反而會引發更多的糾紛與衝突。”這種特定環境下形成的法官個人司法觀念,肯定會影響法官自由裁量權合理、正當地行使。而合理、正當的標準,應該是來源於現實的社會環境,而不應單純是純西方的應然化理念的簡單移植。當然,也絕不是無視法治原則的人治觀念。如果順著這一思路展開,也許會對“走後門”、“打招呼”等說情方式有一個客觀的認識與理解,也必然會對法官在這種特定環境中是否妥當行使自由裁量權有一個比較客觀的判斷。

再從適用法律規範的角度分析,基層法官在執行現有製定法的過程中,其思維活動會自覺不自覺地受到我國傳統文化的影響(自由心證階段尤為不可避免)。這一點也是客觀現實狀況。對此,蘇力的認識是比較到位的,他認為,“更重要的是中國的傳統法律製度和文化,以及在那種文化中積累起來的人們的行為規範、行為模式和法律觀。這些東西,盡管從某種特定的法律定義出發可以否認它是一種法律,然而無法否認的是與這種製度和文化有聯係的觀念和行為方式仍深刻地存在於中國社會中,規範著中國社會,特別是中國農村社會生活的許多東西,影響著中國現代國家製定的法律的實際運行及其有效性。”而這一點對建立和完善我國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規製機製而言是至關重要的,因為中國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運行環境要求與之相適應的規製思路與規製結構。筆者深深地以為,要規製正在中國化的法官自由裁量權就得有中國化的規製理念與辦法,要用中國化的法治文化引導法官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