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指導製度的曆史發展(2 / 2)

第一個階段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以下稱《公報》)創刊為標誌。1985年最高法院創辦《公報》並向國內外公開發行。《公報》主要內容除國家法律、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以外,還包括各種典型案例。這些案例因其具有的典型性和權威性,對指導相關案件的審理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1992年問世的《人民法院案例選》是我國至今出版時間最早、延續時間最長、出版冊數最多的案例作品,對中國法官辦理各類案件,發揮了重要的指導和參考作用。

第二階段以最高法院公布《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以下簡稱《一五綱要》)為標誌。1999年最高法院公布實施的《一五綱要》第14條規定: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有適用法律問題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布,供下級法院審判類似案件時參考。從而首次以最高審判機關文件的形式就案例指導製度提出具體設想。為配合《一五綱要》,最高法院各審判庭相繼開始編輯出版各種審判指導參考叢書,如《知識產權審判指導與參考》、《經濟審判指導與參考》、《知識產權審判指導》、《民商事審判指導》等。這些刊物均設有《案例指導和裁判文書》專欄,刊登從全國法院選出的具有指導意義的典型案例,有效指導了各級法院的審判工作。

與第一階段明顯不同的是,除最高法院的努力外,在這一時期各地法院紛紛嚐試建立自己的案例指導製度,不僅為這一製度的發展建立了廣泛的實踐基礎,也為相關理論研究提供了大量實踐樣本。其中,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的“先例判決”因首開先河而廣受關注,天津高院的“判例指導”、四川高院的“典型案例”發布以及江蘇高院的“典型案例指導”是其中的典型代表。部分法院就案例指導工作專門頒布了規範性文件,對案例的入選標準和程序、案例的內容、案例的廢止等製度進行了初步的構建。

第三階段以最高法院頒布《二五綱要》為標誌。2005年最高法院頒布的《二五綱要》第13條規定:“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導製度,重視指導性案例在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指導下級法院審判工作、豐富和發展法學理論等方麵的作用。最高法院製定關於案例指導製度的規範性文件,規定指導性案例的編選標準、編選程序、發布方式、指導規則等。”由此,最高法院在《二五綱要》中首次明確了“案例指導製度”的用語,為進一步構建、規範這一製度提供了指引,促進相關理論探索與實踐的進一步發展。2007年11月全國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會議上肖揚院長總結了十年司法改革十二個方麵的突破性進展中,更是明確提到“案例指導製度的建立及發展”。與此同時,最高法院機關刊物《人民司法》於2007年正式出版了案例版,將案例指導製度和司法實踐緊密結合。至此,僅最高法院編輯出版的刊物中涉及案例指導的就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人民法院案例選》、《人民司法》,以及各審判庭的《中國審判指導叢書》和《人民法院報》的“案例指導”,形成了比較豐富的指導案例發布體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