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案例指導製度的作用(1 / 1)

(一)“案例”的內涵

最高法院《二五綱要》首次使用“案例指導”來定位這一製度,由此首先需要明確的是何謂“案例”。司法實踐中自最高法院往下,各地、各級法院,各種學術機構、學者幾乎都在進行案例選編工作,每年都有大量的“案例彙編”、“案例選編”、“案例分析”出版。而“案例”的內涵並不是統一的,除了最高法院以及上述正在嚐試建立案例指導製度的法院是在一定程度上自覺地、相對規範地使用“案例”這一概念外,其他絕大多數“案例”一詞的使用並不規範統一,既包括為研究教學自行杜撰的實例(如“案例教學”),也包括實踐中真實的案件,在很多情況下“案例”其實就是指各地法院做出的判決。然而,當我們作為一種製度而非一種現象來探討“案例指導”並希望對這種製度的建立、運行提出建議時,首先就必須對“案例指導”中“案例”的內涵有一個準確的定位,並借此對“案例指導”確定一種製度化的表現和操作規程載體。

“案例指導製度”中的“案例”,應是指由特定級別法院,通過特定方式發布的,具備特定格式的,通過特定方式對本院及下級法院此後的審理及判決實現指導作用的判決及評析。可以看到,定義中很多“特定”的定語都是不確定的,事實上,這些不特定的“特定”恰恰構成了“案例指導製度”運行機製中的基本問題和主要環節。“特定級別法院”是案例的頒布主體;“特定方式”指案例的入選及公布;“特定格式”為案例的形式要求;後一個“特定方式”則是案例的運用機製,包括是否具有拘束力,是否能為後來的判決所直接引用等。

綜上,結合審判實踐,作者認為,“案例”是指由最高法院或各高級法院定期發布的,對本院及下級法院此後的審理及判決具有拘束力的判決及評析,格式包括判決原文及指導性意見兩部分。“案例指導製度”則是“案例”選擇、發布、適用及廢止的一係列程序及規則的總稱。為論述方便,本文將討論範圍內的案例稱為“指導性案例”。

(二)案例指導製度的作用

無論理論上或實踐中對案例指導製度的內涵或者運行機製存在何種分歧,但對案例指導製度的作用認識較一致,都認為它是有效彌補成文法滯後性和原則性的重要製度。首先,案例指導製度有利於審判活動對於社會經濟生活做出迅速的反應。這一作用對應成文法的滯後性而言。德國法學家薩維尼曾說,法律自公布之日起,即逐漸與時代脫節。這是因為成文法的創製需要經過非常複雜嚴格的程序,因此成文法容易落後於社會現實需求,呈現出僵化、保守的特點。我國解決成文法滯後性的傳統方式是由最高法院頒布司法解釋。事實上,司法解釋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種“成文法”,從內容、體係的要求及頒布程序的嚴格決定了其仍具有一定的滯後性。如涉及馳名商標的司法解釋已經過三年時間的多次討論修訂,目前仍未發布。然而,審判實踐需要一種反應更為迅速的製度,最高法院對個案的“批複”就是為了滿足這種需要,但因其依賴於下級法院的請示,理論性、典型性和創新性不足;應運而生的案例指導製度,既具備迅速反應的能力,又可充分地體現理論性、典型性、創新性的要求,是一種更符合審判實踐需要的製度。

其次,案例指導製度有利於法律適用的統一。這一作用對應成文法的抽象性而言。成文法尤其是以德國法為代表的法典化成文法,往往是高度抽象化、體係化的產物。而抽象化所必然帶來的問題之一就是大量的概念、原則、規則需要解釋。在這種情況下,就必然發生因為法官的不同理解而就相同或類似事實做出不同判決,進而嚴重損害司法的權威性。推行案例指導製度,通過具體的案例來詮釋抽象的法律條文有助於法官準確理解法律條文,從而減少“同案不同判”的現象,統一法律適用。

第三,案例指導製度還有助於限製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抑製司法腐敗以及加強對社會公眾的法學教育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