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法官逐級遴選製度的初步構想(1 / 1)

(一)基本原則和指導思想

法官遴選和法官任命管理工作應堅持從審判工作的實際需要出發,創新法官管理工作機製,注重在實踐中發現人才、鍛煉人才,進一步優化法院人才環境,努力開創人盡其才、優秀人才不斷湧現的良好局麵。

法官逐級選任工作,必須堅持德才兼備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按照黨政幹部管理工作的程序和法官法的規定以及法官逐級選任的實施方案辦理。

(二)法官遴選的主要製度設計

當法官員額確定後,上級人民法院法官職位出現空缺或特殊情況下需要補充法官時,應當從下一級人民法院法官中擇優選任。特殊情況下,高級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從基層人民法院選拔特別優秀的法官。

高、中級人民法院除按計劃招錄聘任製書記員和司法警察外,原則上不直接招錄和調入工作人員,所需其他工作人員應當從下一級人民法院擇優選拔。

人民法院新招錄的大學生和公務員一律分配到基層人民法院工作。上級法院所需特殊崗位的工作人員下級法院無合適人選的,經高級法院同意後也可直接招錄、引進。

中級人民法院選任的法官,一般應當在基層人民法院擔任法官職務、從事審判工作滿四年。高級人民法院選任的法官,一般應當在中級人民法院擔任法官職務、從事審判工作滿五年;有基層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經曆的,從事審判工作滿三年。特別優秀的基層人民法院法官直接選拔到高級人民法院擔任法官的,必須在基層人民法院擔任法官職務、從事審判工作滿六年。具有博士或碩士學位的法官,可以優先選任。當然,這個設想是建立在前麵所述法官法對法官任職條件已經進行了合理修改的前提下,即初任法官必須具備六年以上法律工作經曆,年滿30歲以下。法官隊伍建設不宜以年輕化為主要指標,這是由法官的職業特點所決定的。

(三)法官遴選的程序設計

上級人民法院從下一級人民法院選任法官時,可以通過個人自願、組織推薦的形式報名。上級法院按照資格審查、筆試、麵試、考察、黨組決定、公示的程序進行。

上級人民法院依照有關幹部選拔任用的規定,通過成立法官候選人提名委員會,對擬遴選的法官人選進行前置審查。對考察對象德、能、勤、績、廉等方麵進行全麵考察。不能通過該前置審查的人選不得進入任命程序。

根據考試和考察情況,提出擬選任法官人選並進行公示,之後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報黨委組織部門審批。對選任法官人選的試用期為一年。期滿經考核合格後,方可辦理調動手續。法律職務任命工作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四)過渡性措施和輔助製度

高、中級人民法院已經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法律任職資格、尚未任命法官職務的人員,應當下派到基層人民法院,在基層人民法院任命審判職務,從事審判工作。經過學習鍛煉期滿後,方能在高、中級法院任命法官職務。因其他原因需在高、中級法院直接任命的,任命後也應當下派基層人民法院從事審判工作,進行學習鍛煉。確因工作需要不予下派鍛煉的,須經本院黨組決定。下派鍛煉的時間不少於兩年。屆滿經原單位考核合格者,方可返回原單位工作;考核不合格者,延長學習鍛煉時間一年。

基層人民法院已經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法律任職資格、尚未任命法官職務的人員,應當先行從事法官助理工作一年。因工作原因需要任命法官職務的,應當在從事法官助理滿一年的人員中擇優選任。

人民法院麵向社會招錄的法官人選,在試用期內應當從事法官助理工作。試用期滿後仍不具備法官任職條件的,繼續從事法官助理工作。各級人民法院用政法專項編製以司法警察職位招錄的司法警察,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法律任職資格的,須從事司法警察工作滿10年或年齡滿35周歲後,方可按需要、按規定任命法官職務。

“問渠那得清如許,為有源頭活水來”,要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審判機關,要保持法官隊伍的勃勃生機與活力,改革法官任命製度、實行法官遴選製度勢在必行。我們期待,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2008年6月在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上提出的“要逐步實現上級人民法院法官主要從下級人民法院法官中遴選的製度,使基層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真正成為未來高級法官和大法官成長的搖籃”的要求能早日實現。

§§透析當前中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製的冷與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