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適當延長法官退休年齡,使資深法官資源得到更有效利用
我國《法官法》規定,法官的退休製度,根據審判工作特點,由國家另行規定。因此建議國家盡快完善立法,延長法官任職年限,將基層法官退休年齡延長到65歲,或規定高級別資深法官的退休年齡應延長5年或更長時間等。
(五)審判事務與司法行政事務相分離,重構法院內設機構
審判是法院的核心職能,法院其他工作均應服務於審判職能。法院內設機構的重構必須有利於審判職能的充分發揮,並根據審判、司法行政、審判和司法行政交叉性工作等不同職能合理設置內設機構,使審判與司法行政工作徹底分離,從工作機製上解決困擾審判人力資源優化配置的問題。
1.設置大審判委員會專司審判工作及法官管理。大審判委員會負責人為法院院長,成員為法官。按照將審判權完全交給審判組織原則,大審判委員會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設置,(1)審判委員會職權不變。(2)審判長聯席會議處職能。組織審判長聯席會議討論合議庭提交的疑難複雜案件,提出傾向性參考意見,並在合議庭不接受傾向性意見時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3)專業化合議庭是切合西部法官整體素質、兼顧審判質量和法官資源優化配置的最佳辦法。專業化合議庭按案件類型設立,專業法官更精通業務,處理案件更迅速。合議庭案件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須經審判長聯席會議討論後,由審判長聯席會議提出意見提交審判委員會辦公室,取消未參加案件審理的院長、庭長簽署裁判文書權力,落實合議庭負責製。(4)審判委員會辦公室職責。負責登記審判長聯席會議提交的案件,安排開會日期,召集、組織委員及相關人員召開會議以及其他日常工作。(5)法官管理處職責。根據該地區案件發案量評估法官及各類審判人力資源的需求量,並根據評估編製法官部門調配表,科學調配法官資源;管理法官的思想政治及教育培訓等工作。
2.設立法院行政管理局專司行政工作。其職責是負責司法行政、人事管理、紀檢監察、外聯、案件督查、法庭管理、審判流程管理、檔案管理等法院純行政性事務。人事管理部門負責法官助理、書記員等公務員及聘用人員的調配管理,撤銷原內設行政機構。
3.設立法院審判管理局。其職責是負責立案、案件流程管理、執行管理、法庭記錄、草擬訴訟文書等庭審輔助事務及審判和行政交叉性工作以及審判工作中的事務性工作。
4.設立院長助理辦公室。設院長助理一名,由行政人員擔任。院長助理辦公室向院長負責,負責以上三機構的協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