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結束論述前,我們再回過頭來看看本文開頭提到的案例。對於登記機關的某縣政府來說,其沒有按照現行的有關房產登記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適當履行應有的審查、核實職責;對於A來說,其作為申請人,沒有如實向登記機關提交登記房屋的權屬變化情況,隱瞞繼承的法律事實。某縣政府在履行職責時,怠於進行必要的審查,僅憑申請人的申請隨意頒發權屬證書,且登記內容上存在嚴重缺失,造成相應的權利人所有權喪失。使人感到欣慰的是,二審法院最終依法確認該行政登記行為違法,避免了當事人A與五原告之間的糾紛,由於對房產登記的不同認識,形成類似高永善案那樣的訴訟。在排除行政機關相關工作人員的失職後,通過剖析該案就會發現,現行房產登記製度的本身確實存在著諸多瑕疵與弊端。如何從製度設計入手,改變目前我國房產登記中的行政管理色彩濃厚的局麵,減少公權對私權利的恣意幹預,還原房產登記製度本應具有的促進社會和諧發展與進步的功能,將是我國房產登記製度研究的永恒主題。本文正是遵循這條路徑,從司法實踐入手,結合我國實際對房產登記製度的重構進行論證。當然,與其他許多製度一樣,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和發展,不動產流轉的範圍將不斷擴大,不動產流轉的頻率將逐步加快,不動產登記的內容、方式等也將產生相應的變革。尤其是房產登記製度,將是一個分歧與差異叢生的領域。然而,“所有人類構築的東西都是有缺陷的,盡善盡美是可望而不可即的。因此,我們隻能選擇次優:一個願意隨時接受改進的、不完美的社會”,我們隻有不斷探索和研究,才能真正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房產登記製度。

§§論電子證據及其收集與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