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研究電子證據必須對電子技術有所了解。電子技術是根據電子學的原理,運用電子器件設計和製造某種特定功能的電路以解決實際問題的科學,包括信息電子技術和電力電子技術兩大分支。其中,信息電子技術又可分為模擬電子技術和數字電子技術兩大類。廣義的電子證據正是依托於現代電子信息技術而形成的。如文本文件、視頻、音頻資料、電子郵件、電子聊天記錄、電子數據交換、電話、傳真、短信息等等,都是電子證據的體現形式。它們所記載的內容都可以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另外,由於電力電子技術與本文所討論的電子證據沒有實質聯係,故在此不作過多的介紹。
(一)模擬電子技術與模擬電子證據
模擬電子技術是以放大器為基礎的,通過信息中的某種特征的具體數值和量來記載電子信息的內容。如第一代模擬式手機、廣播、電視的聲音和圖像均是依靠模擬信號來傳播的。使用感光膠卷、膠片的照相機、攝像機也是采用模擬方式記錄圖像的。由於模擬信號是連續的、非間斷的,它所記錄的數據信息也具有連續性。當這種數據信息發生間斷、刪改時,可以較為容易地被發現。同時,在對模擬信號記錄的聲音、圖像進行複製時,由於複製設備精良不一,模擬信號會發生遞減和損失,造成原件與複製件存在一定的差異。日常生活中常見的通過錄音機翻錄磁帶,得到的聲音效果總是沒有母帶的聲音質量好就是很好的例證。模擬信號的特點決定了依托模擬電子技術形成的模擬電子證據在複製時,原件與複製件存在區別。
(二)數字電子技術與數字電子證據
數字電子技術是以“0”、“1”技術為基礎,通過信號的離散狀態的各種可能性組合所賦予的各種數值來承載電子信息的內容。我們現在使用的手機、播放的數字電視信號以及常見的數字照相機(Digital Camera)、數字錄像磁盤(Digital Video Disk,縮略語為DVD)、電子圖書及電子圖書館等等都是依托於數字技術實現的。以數字電子技術為基礎形成的電子證據稱之為數字電子證據。由於數字信號處於離散的狀態,是非連續的,可以形成多種組合形式,即使是篡改、刪節,電子設備也會認為它僅僅是數字信號的某種不同的組合形式而已。所以,在沒有可供對照的副本時,當有人蓄意篡改刪節,也很難被發現。同時,數字電子技術記錄的電子信息可以做到精確複製、無信號遞減、損失的現象。在沒有特指的情況下,很難認定何為原件,何為複製件。比如,我們利用打印機對計算機內存儲的文稿進行多份打印。輸出的多份文稿內容、格式都是相同的,如不加以特別規定,很難說哪一份才是原件。換句話說,數字電子證據能夠做到精確複製,無原件和複製件的區別。
無論是依靠模擬電子技術形成的模擬電子證據還是借助數字電子技術形成的數字電子證據,從電子技術的層麵上講,都是依托於電子信息技術而形成的,所以,兩者都屬於廣義的電子證據的範疇。
(三)模擬電子證據與數字電子證據的區別對證據學研究的影響
雖然模擬電子技術和數字電子技術的區別屬電子科學研究的內容,但這種技術上的區別在證據學領域也具有重要的意義,主要表現為電子證據對最佳證據規則的衝擊。
根據最佳證據規則的要求,在訴訟過程中應當提交證據的原件,無法提交證據原件時可以提交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複製件,隻有確保了準確性的複製件才具有和原件同樣的證明力。通過前文的介紹,我們知道了利用模擬技術形成的模擬電子證據,由於技術手段的特點,在複製過程中電子信號會有一定的遞減和損耗,原件與複製件之間存在差異,有原件和複製件的區別,根據最佳證據規則的要求,在訴訟中應當提交原件或經核對無誤的複製件。而依托數字技術形成的數字電子證據由於數字信號的特殊性,決定了數字電子證據能夠做到精確複製,無原件、複製件之分。這種特性與最佳證據規則的要求不適應。為了解決這一問題,隻有通過立法的規定來彌補數字電子證據在適用最佳證據規則上的不足。在《證據法(草案)》第四稿中明確規定:“如果數據儲存在電腦或類似設備中,任何從電腦中打印或者輸出的能夠準確反映有關數據的可讀物均視為原件。”這種立法上的強製性規定,擴大了“原件”的範圍,使電子證據的適用符合最佳證據規則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