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本質是判斷,司法權的本質就是判斷權——這是司法有別於行政、司法權有別於行政權的關鍵。因此司法是法官們依其獨立的意誌和判斷,將法律規範適用於具體案件的過程。在法治國家,獨立的司法具有防範多數人暴政的功能。為防止民主諸弊,司法必須獨立,免遭社會上捉摸不定的民意左右;另一方麵,一味強調司法的獨立性,置民主於不顧,則如何防止少數法官對多數人實施暴政?司法與民主之間的對立關係由是而生。
“法律人職業化”並非時代新命題。清末,沈家本們就是本著法官職業化的模式,來構建大理院的。近年來,社會對司法的希冀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長,民眾的訴求可謂“巴山夜雨秋漲池”。2007年,全國法院受理885萬多件案件,比2003年上升了7.17%,各級法院出現了收案多、結案多、積案多的“三多”現象。民商案件的法定案由也從2001年的4大類300個增加到今年的10大類361個。大量案件源源不斷湧入,法律關係錯綜複雜,社會經濟、文化、教育、體育、生活的各個方麵在訴訟上都有涉及和反映,法官們不堪重負。不僅如此,法官工作的高風險,動輒錯案追究使法官職業被稱為“刀尖上的舞者”。同時,社會對司法的詬病卻不絕於耳,國人能詳的“最牛釘子戶拆遷案”、“許霆自動櫃員機惡意取款案”“彭宇撞人案”等影響一時的案件的影響力至今餘音不斷,用“群情激昂民意洶”描述一點也不過分。雖然法官們在理論上不斷地進修學習,實務中不斷調研總結,社會對裁判的兩個效果的疑義和責難仍此起彼伏,大批的公民到京上訪,試圖通過這種最後的管道求得司法正義。民眾上訪是人民無法有效影響司法過程(包括以訴訟內的方式和訴訟外的手段)的最佳證明。我國司法當今出現諸多困境,其症結在於法官職業化不足和司法民主化不足。為了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關於加強法官職業化建設的若幹意見》,決定從法官職業化,司法專業化尋找突破口。“意見”將“法官職業化”定義:“法官以行使國家審判權為專門職業,並具備獨特的職業意識、職業技能、職業道德和職業地位”。其中第八條規定“實行審判工作的專業化分工,著力培養法官不同崗位所需要的業務特長,使他們盡快成為一定領域的人才,”明確指出了法官專業化在法官職業化製度中的應有位置,試圖從專業化司法的構建入手,搭建依法裁判與社會民意鏈接的製度平台。本文擬對法院的重要審判組織之一合議庭的專業化理論基礎和實務的理性考量以及專業化合議庭與民意的鏈接進行探討,旨在尋求司法專業化與司法民主化互動的途徑。
(一)司法應當專業化
司法專業化,是司法的特性和裁判糾紛的特點決定的。在現代社會中,隨著社會生活的日趨複雜化,法律規範愈來愈變得複雜化、抽象化。《物權法》草案在向全民征求修改意見時,就有人提出其中的名詞、概念晦澀難以理解,建議采用通俗易懂的語言表述的修改意見就是最好的例證。同時,在湧向審判機關的各類案件中,不同訴求者提交給法院裁判的各種糾紛因之也變得越來越複雜化。有的案情難易程度不一,法律關係交叉牽連,民事案件可能與刑事案件有關,行政案件又可能與民事案件牽連,即使民事案件其複雜性也不在其他類型的案件之下。民事案件中,尤其是商事案件反映的是非常專業的社會經濟關係,這就要求作為裁判者的法官不僅應當具備專門的法律知識,而且應當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否則難以作出公正、準確的司法裁判。所以,法官應當是經過專門學習、嚴格培養和訓練的職業化程度極高的法律家群體。當然,這並不否認一些簡單和易裁案件的存在,一些法律專家也稱法院的案件並不難辦。有時專業化合議庭裁判的一些案件確實簡易,甚至簡易到經過專業訓練的法官處理起來與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大叔、大嬸們的判斷難分伯仲。但是製度的設計是理性的,從西方社會幾百年的理論構建與實踐和我們幾十年來的摸索總結,得出的結論是法院不能等同政府機關和其他的社會團體和組織,也就是說司法判斷需要嚴格的法律知識、法律技能、法律思維的訓練,再經過長期不懈的實務經驗積澱,才有可能適應司法工作的需求。專業化的合議庭建設就是對司法本質科學論斷的製度構建。
(二)專業化合議庭組成人員應具有專業的素質
應當表現在第一,對類型化案件事實、行為、證據認定規律的準確把握,即能夠熟練駕馭庭審活動,正確運用證據規則,準確認定案件事實;第二,對類型化及相關案件法律關係本質的準確把握,即對案件中法律關係的準確分析和認定;第三,對適用相關法律規範及其部門法律立法精神、法律修訂發展趨勢的準確把握,其外在表現就是對相關類型化案件可能適用的法理、現行法律在現案中把握得最準確;第四,具有對類型化案件處理的特點、規律總結提煉並上升為一般的司法問題、法學問題及立法可預見性問題的較強的調研能力。專業化合議庭往往還表現為在一定時期、一定區域內具有相對良好的口碑,被法學界、政府相關部門和普通民眾所普遍認可。從其內在品質來看,專業化合議庭具有以下特性:第一,職業行為的專業化。首先是職業化的思維能力。這種思維能力不是簡單的法律知識傳遞、推介的能力,而是一種法律思維的能力,最重要的是法律判斷能力的養成。具體包括:邏輯分析能力,這是法官職業思維的基本能力;情感的感知能力;社會問題的觀察能力,主要是要求法官具有從不同角度和立場看待問題的能力;經驗提煉能力。其次是職業化的語言能力。在法律職業共同體內,法官應該具有使用專業化語言的能力。但在現實司法語境下,法官的職業化的語言能力主要體現在,法官要具有在專業化語言和市民語言之間進行切換的意識和能力。第二,職業行為的公共性。法官職業是承擔解決社會糾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公共行業。具體體現在其職業行為產品的法律性,法官必須通過對個體利益的正確對待,承擔起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構建社會和諧的責任。第三,良好的職業操守。法官的職業操守對司法具有重要作用,在我國法律體係相對不夠健全、法律規範相對原則同時又非常強調司法社會效果的大環境下,顯得尤為重要。而在目前,良好法官職業操守的培育需要建立在法官職業道德、公民道德、政治道德一體提升的基礎上。第四,職業所潛含的特殊尊嚴。作為一種公共性的職業,對社會公平正義的維護、對公共利益的關注以及群體綜合素養、投入程度的高標準都決定了法官職業潛含著特殊的尊嚴,可以成為法官在社會上找到並保持一個位置的根本方式,成為他(她)的安身立命之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