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專業化合議庭運行的要求和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是合議庭人員組成要相對類型化並且保持相對穩定;二是要將類型化案件分配給相應的專業化合議庭審理;三是加強專業化合議庭成員的培訓;四是法院的考評要以合議庭為單位而非法官個人;五是針對“合而不審”、“合而不議”的情形即案件開庭、合議和裁判文書簽發過程中合議庭負責製流於形式的現實,要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扭轉,其中一個主要辦法是規範庭審筆錄、合議筆錄的形式和內容,從製度上調動主辦法官以外的其他合議庭成員的積極性。為此,必須加強過程監督和結果監督。過程監督主要體現在強化審判長的職責意識和合議程序的規範化等方麵,加強結果監督則要將重點放在進一步探索裁判文書的評查機製上。從司法實踐來看,合議庭專業化製度施行存在的主要問題有兩個,一是合議庭的專業名不副實,二是合議庭成員流動頻繁,可能和法院司法行政化不無關係。長期以來,法院的各項工作以行政權力為中心,忽視審判的特質和規律,不加科學的分析和論證,大量設立所謂的專業合議庭,致使有的專業合議庭一年沒有幾件專屬的案件出現,淪落到與其他專業合議庭一個鍋裏攪和的境地,甚至有的地方還出現了令人啼笑皆非的花椒法庭、蘋果法庭,跟風操作,嘩眾取寵;任意調整專業合議庭成員,冠以“幹部合理流動”,審判人員要“專”“兼”結合的名義在行政人員和專業合議庭,此專業合議庭與彼專業合議庭的流動,嚴重違背了審判工作的規律,產生了多方麵的消極影響。

(四)司法專業化的實證價值凸顯

我國施行的是四級兩審製的審判製度,中級法院以上的審判組織是合議製,即使在基層法院,通過合議製審理的案件也占整個案件的相當比例。統計顯示,2007年某地區區縣法院審理的案件中,44.3%的案件是通過專業化合議庭的平台完成的,某中級法院的52個專業化合議庭涵蓋了全院所有的案件。2003年該中院開始試行專業化合議庭製度,到2007年二審結案數量不斷提高,調撤率創曆史最高水平,合議庭專業化作用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