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專業化的趨勢不斷強化的同時,社會各界民意對司法的呼喚,或者稱作民意對司法的影響也日趨漸進。
(一)司法應當反映民意
民意即人民意願。一般意義上的民意,是指大眾對某一事物或某一司法領域的民意。民意事實上是一種大眾訴求,這種訴求往往以樸素的正義觀出現,具有其正當性;民意具有非理性的特點;無論是立法領域中的民意,還是司法領域中的民意,最終均是通過其代表得以表達。這是因為民意在思想理論、法律規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都不高。盡管人民主權論認為,主權者即為人民,但事實上,操縱立法與司法的,均是由一定的精英完成,司法領域現階段強調的司法專業化表明的就是精英司法的立場。
(二)司法反映民意的途徑應當界定
在現代法治環境中,民意主要通過間接參與和直接參與兩種形式介入司法。民意間接參與司法包括立法中的民意與社會輿論中的民意兩種形式。
1.間接參與司法。強調司法的民意性,是由於裁判者獨立可能會造成裁判者擅斷於法,而在民主的前提下,適度減少或遏製了裁判者司法不公的情況發生。強調司法的專業性,是因為法律是一門專業性的學科,裁判者隻有在精通法律的情況下才能正確地適用法律,以避免誤解法律、錯誤適用法律的情況出現。法官高人一等的法律素養,才能保證司法正義實現。
(1)立法中的民意。現階段立法中的民意表現,主要通過民意代議機關予以表達。民眾通過立法中的民意表達,最終實現民意的間接參與司法。現代語境下的法治,其價值取向為公平正義。被按照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理論,司法者猶如自動售貨機,其職責是將法律規範應用於具體的案件,或者說把案件的事實“涵攝”在一般法律規則之下。即根據一定的法律事實輸出一定的法律。而法律反映的恰恰是人民的意誌。在人民主權原則下,法律反映的是主權者的意誌,這裏的主權者即人民。人民通過一定的民主程序由代議機關製定法律,由於代議機關代表的是人民的意願,所以法律反映的就是人民的意願即民意。在法治國家裏,如果司法裁判者僅僅是自動售貨機,則其輸出的法律也就是民意。堅持司法正義,從本質上講,就是實現民意。
(2)社會輿論中的民意,現階段社會輿論民意,主要是通過新聞媒體與網絡兩種形式予以表達,從而監督司法。社會輿論中的民意,即司法的社會輿論監督,是指民眾通過對個案的評價對司法進行監督。民眾對個案的案件事實及司法裁判進行了解後,通過自己的觀念對司法的正義性進行評論與批判。“事實上,任何一個人都不可避免地要關注糾紛或爭議如何處理,即使是以法律審為主的上訴審法官也不會完全不考慮糾紛的實際解決,而僅僅顧及規則。”
傳統的社會輿論往往是通過新聞傳媒予以表達,新聞傳媒成為聯係司法與民意的紐帶。近幾年,網絡漸漸成為表達民意的平台。民意從“埋伏在來自街道角落的髒話和每家人的廚房裏”走向網絡廣場。由於缺乏“足夠製度平台”,以往的民意是一個隱身人,誰都無法看到它,我們隻能在新聞傳媒中看到“少數精英的理性點評和被他們代表的民意”。在互聯網時代,民意開始成群結隊地在網絡現身。由於新聞報道的不全麵性,民意的非理性、易變化性,而司法又是一個理性思維範疇,民意對司法活動的監督逐漸被妖魔化,民意被認為是“多數人的暴政”,是在幹預司法。司法專業化支持者認為,司法應該讓“民意走開”。這樣的觀點,其實是誇大了民意的力量,把民意對司法的監督理解成民意對司法的幹預,是在否定民意監督司法的合法性。輿論監督實際是司法獨立與公民言論自由的衝突。司法的本質是實現民意,民意本是民眾言論的一種表達,所以民眾可以對司法活動作出自己的評論。實踐證明,在依法治國方略穩步推進、全民普法廣泛深入的今天,我國公民的法律素養得到了普遍的顯著的提高。我國基層法院大量學曆不高但熟稔民俗民情的陪審員,在客觀斷案、息事服判上發揮了良好作用。近在眼前、轟動全國的“許霆案”,就是司法尊重民意、民意與司法共贏的經典案例。在洶湧民意對許霆案的推動中,我們欣喜地看到,許霆案自始至終都在法律的框架下審判與判決,網民對許霆案審判進程的評論始終體現出應有的素質和理性。“狹義的民意”和“廣義的民意”都會對司法的權威和法律的信仰產生重大的影響,司法警惕與預防個案中的民意是司法中立性的要求。這是因為,對司法的輿論監督往往是從具體的個案入手的,有時個案中的民意雖然是一種樸素的正義觀,但可能夾雜著長期以來對特定事件的不滿,民意中的法律應有價值性往往會包含著道德訴求。而司法的本意僅僅是適用法律,其評判標準是法律。盡管理性狀態中的法官可以也應當拒絕民意,但是民意或左或右地會影響到司法裁判者的思維。因為具體的一個法官是現實中的一個普通人,跟大部分人具有一樣的道德觀念,其傳統道德觀念相對普通民眾而言更強,所以民意可能會左右到法官的思維,進而影響判決。其次,民意的湧動會造成社會的騷動,可能引起權力的不安。當權力感到民意的壓力時,就會向司法施加壓力,從而影響司法。特別在目前的當今的語境下,司法受製於權力,受製於行政,司法可能會在民意中搖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