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大量的糾紛湧入法院,不少群眾把法院裁判看做是解決糾紛的最後一根救命稻草,社會民眾對司法公正的強烈期盼與法官隊伍現狀之間的矛盾日益凸顯。一方麵,法官承受著很大的辦案壓力,辦案數量與日俱增;另一方麵,在構建和諧社會大背景下,法官辦案承載著過多的社會期待。法官既要努力追求“勝敗皆服,案結事了”的辦案效果,又要確保其所作裁判能夠經受住上級法院改判、發回的考驗。案件數量的上升因素是由經濟發展等其他因素決定的,人為改變的可能性比較小,而切實可行的途徑是通過對法官裁判案件方法的培訓和裁判技能的指導,不斷提高法官裁判案件的智慧和駕馭案件的技巧,提升法官處理糾紛和適應複雜社會的能力,確保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的樹立。
梁慧星教授認為,裁判方法就是幫助法官進行正確法律思維,有利於公正高效裁判的一些規則、技巧、方法和理論。科學裁判方法的運用使案件處理結果的確定性成為一種可能。裁判遵循一定的規律,人們對於裁判結果可得預期,司法裁判獲得了正當性和權威性的基礎。法官通過科學的裁判方法使法律規則無數次地得到實現,使相同情況下的當事人通過裁判方法的規則得到基本相同的裁判結果;另一方麵,科學裁判方法的運用,能有效規製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避免因個人思維的隨意性、片麵性導致的法律推理上的差錯和權力濫用,確保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
本文試圖以法律的實踐特性和法官培訓製度為視角,以裁判方法為法官培訓的切入點,在考察我國法院法官現狀、裁判現狀及法官培訓現狀的基礎上,提出我國法官培訓製度應從法律的實踐理性出發,以裁判方法的培訓為引領,以司法公正的追求為終極目標,進行漸進式改革,進而確立中國法官培訓製度完善的主要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