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有學者所說,“法學家能夠建立法學,但卻不能建立法製。激活一個國家法律的力量,引導民眾對法律的信心,推動一個國家依法辦事製度的形成和民族法製精神、正義觀念的確立,法院比其他任何機關,法官比其他任何法律人承擔著更重要和艱巨的任務。所以沒有法官的支撐,法治大廈的建立是不可想象的。”針對影響司法權威的各種社會原因,雖說許多法院以推行司法釋明、判後寄語、裁判文書論理的深化、司法調解技藝的探討等作法在傳播法律知識、法律文化和法律思維方麵做了許多有益的嚐試,但在法治化建設的初始階段,如何公正司法,並從深層次進行理論辨析,有效協調法律現代性與國家法律、文化傳統等的衝突,使司法權威成為一種文化現象,是法官需要進一步思考的重大命題。司法權作為一種公權力,具有一定的強製力,但司法權威卻不能由國家授予,必須由整個司法係統依靠自身努力贏得。目前主要要依靠司法界長期公正司法、和諧司法予以實現,具體而言就是社會評價係統中法官自身道德形象的樹立、良好司法能力的展現。首先,法官道德形象的樹立可以讓人們確信司法的道德性,這在司法權威正在生成的社會中具有重要的意義。通常情況下,民眾對司法權威的認可是基於共同的確信,而這種共同確信的根據是得到認可的基本的社會道德價值。曆史上包拯和海瑞等眾多廉吏超越社會製度長久存在於國人記憶之中,並被人們反複以不同形式緬懷,並非簡單地出於國人的“聖人情結”,根本原因在於包拯、海瑞人格形象已成為特殊的社會曆史文化符號並不斷被後人作出現實解讀。馬錫五在中國法製史中的曆史地位,一定程度上也是因為其審判方式體現了與中國傳統文化、特定曆史環境相吻合的意識形態、思想方法、民主作風支撐的,具有理想主義色彩、體現法官人格力量的司法運作。許多當代優秀法官在人們心中具有很高的地位,也是因為他們將個人的選擇置於國家的發展前進之中,使自身成為司法係統的有機部分,以其內心的優雅彰顯司法公正。這一切其實都是因為“徒法不足以自行”的道理告訴人們,司法者必須是社會的道德典範,司法行為必須體現與社會基本道德價值相吻合的法律價值。其次,法官司法能力的展現則讓人們確信司法的合法性、合理性。我國當代法官司法能力的體現,在準確認定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時,要妥善處理以下兩個問題:一是國家製定法和民間法的協調。我國幅員遼闊,民間法紛繁龐雜,當國家法與民間法相異時,需要法官予以有效協調。就像蘇力教授所說:“如果我們真正希望中國逐漸形成一個與中國社會發展相適應的法製,那麼我們必須以那種闡釋學意義上的同情理解的方式更多地研究中國民間法,促成國家製定法和民間法的妥協和合作。”二是當事人訴訟權利的維護。近年來,我國立法較多、較快,導致的一個重要問題是法律信息傳遞和群眾法律意識、知識的不均衡,部分民眾因法律意識、知識的不足以及司法理念的落後,不能充分行使自己的權利,需要法官體現能動性。就以上問題法學家可能會在理論思考方麵提出許多有益的建議,但對處於社會矛盾糾紛旋渦中心、越來越具有獨立思考意識和理論反思能力的法官而言,應該也有能力承擔起更多責任。馬克思曾說過:“社會——不管其形式如何——究竟是什麼呢?是人們交互作用的產物。”司法權威的確立,也是法官通過訴訟與民眾交互作用的產物。“互動”是社會學和社會心理學範疇的一個概念,代表人的主要社會活動,司法活動作為人的群體性活動,交往互動應是其基本形態。對法官與當事人互動的重視,其實質是在全方位多層次尋求多元化解決社會矛盾機製的社會大環境下,對我國特殊司法問題的特殊應對,是對司法權威樹立的現實審視。
一、司法需求特殊複雜的轉型社會:法官與當事人互動的現實場境(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