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樹立審判權威的途徑(1 / 2)

在我國,由於行政化審判體製的弊端和審判機關自身問題的影響,審判機製在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缺乏應有的定位,裁判的公信力不高,審判權威遠未建立,並且直接影響到了審判功能的實現和法治的進程。據此,樹立審判權威應做到以下幾方麵:

(一)建構支持審判權威的現代司法理念

現代司法理念與現代民主憲政、市場經濟、現代法律精神及國際公認的審判原則相一致,其核心是公正。現代司法理念是審判權威的觀念支持,其內容包括三個方麵:一是審判人員的理念,他們是審判活動的主體,是裁判公正的製造者,他們的理念決定著裁判能否公正的問題;二是領導者的理念,他們掌有領導權、立法權、監督權和管理權,引導並控製著審判活動的方向;三是社會公眾的理念,他們是審判活動的參與者和公正裁判的捍衛者,他們對裁判的信賴、遵從的程度是審判權威的重要標誌。建立以公正為核心的現代司法理念,最直接的就是充分發揮審判職能,為構建和諧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明確審判權在國家政治權力結構中的正確定位,確保審判獨立的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26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上述規定為審判在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的獨立地位提供了憲法和法律依據。對於確保審判獨立的地位和完善審判獨立的原則在我國立法上和實際操作中存在的各種問題,應當針對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解決方案。一是黨如何對審判工作進行正確領導?羅幹同誌指出:“黨對政法工作的領導,既要加強又要改進。黨對政法工作的領導主要是政治領導、思想領導和組織領導,主要任務是領導和推動政法機關貫徹落實中央的大政方針;對政法工作作出全麵部署,及時發現和解決政法工作中的突出問題……黨的領導要堅持謀全局,把方向,抓大事,不斷改進領導方式,支持政法機關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不插手、不幹預司法機關的正常司法活動,不代替司法機關對案件的定性處理,不指派政法機關處理法定職責以外的事務。”羅幹的講話精神為確立正確的司法獨立、審判獨立、樹立審判權威指明了方向。二是人大應依法正當地履行對審判工作的監督,避免對審判工作的指標監督或數字化監督,杜絕個別領導或人大代表非正常的個案監督。三是改變審判機關的行政化傾向,行政機關應依法履行對法院審判工作的支持,革除審判機關隸屬於行政機關的理念,排除行政權力對審判權的非法幹預。四是新聞媒體應轉變對法院審判工作的宣傳報道理念,應加強對法院審判工作的正麵報道,盡可能地多開設法治在線、法苑縱橫等欄目,正麵報道案件的審判情況,通過社會公眾對法律和審判工作的了解來增強知法、守法和運用法律的意識,杜絕對個別顯失公正或錯案的跟蹤報道,甚至故意炒作等對法院審判工作的非法幹預。五是提高審判人員的各項素質,抵擋有關個人對審判工作的非法幹預。六是改革法院的內部管理體製,排除妨礙內部獨立的各種要素,確保審判獨立的實現。

(三)構建權威的審判運行機製

權威的審判運行機製是指,審判能夠按照自身特有的運行規律要求,有充分的動力機製、科學的審判流程管理機製、規範的案件質量評估機製和明確的功能目標。一是充分的動力機製。審判工作運行的動力機製源於兩個方麵:即法官對自己的身份認同和社會對法官權利和正義的需求,兩者的合力作用構成審判工作運行的動力機製。二是科學的審判流程管理機製。科學的審判流程管理機製是指適應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的要求,建立一套公開、公正、公平、文明、高效的審判流程管理機製,在接待、立案、庭審、和議、裁判文書製作、送達等審判運行程序設計上體現科學公正,在審判運行過程中確保“裁判者的中立與獨立;程序的合理性;程序的公開性;程序的平等性;程序的民主性;程序的便利性和及時性。”從而通過程序公正實現裁判的實體公正,維護審判權威。三是規範的案件質量評估機製。200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開展案件質量評估工作的製度意見(試行)》的通知,對案件質量評估工作的重要意義、評估體係、評估標準、評估作用進行了科學地明晰,實踐中應力求評估的科學性、係統性、規範性、持續性的運作。四是明確的功能目標。審判及審判活動的產生源於人們對社會正義的追求,縱觀人類社會審判活動的演變進程,不難看出,人們對社會正義的追求明晰地呈現出由簡單到複雜、由低級向高級的漸進式的發展過程,即由最初階段的僅僅單純地追求“結果正義”到因對“遲來的正義為非正義”的認識轉而追求“有效率價值的正義”再到追求“以效率為核心的正義”,公正與效率是現代審判的功能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