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實施,有限責任公司已經成為我國經濟領域最重要的民事主體,作為出資設立公司的股東,因公司的經營管理出現的公司內部糾紛也日趨增多,涉及股東權的訴訟已形成新的法律理論與實務的熱點,其中,股東權的確認是股東權訴訟的前提與基礎。而近年來我們發現,由於公司法對股東資格的確認采用了實質要件(即實際出資)與形式要件(即共同製定公司章程並作股東登記)相結合的規定,出於不同的動機,有些出資人不願以自己名義進行投資活動,為了既能投資又隱去自己的身份,於是采取了借用他人名義投資入股,並將他人登記為公司股東的投資方式,從而形成了登記股東與實際投資人不一致的情況。對此公司法並無可以適用解決的條款,現實存在的大量隱名投資由於缺乏法律的規範,往往容易引發糾紛,諸如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股權之爭,隱名股東要求行使股東權等皆為近幾年出現的案件類型。盡管最高人民法院新近頒布實施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明確將股權確認糾紛列為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案由,但相關司法解釋並未跟上,近一段時期各地法院審理的隱名股東股權確認案例及理論界的評析也反映出審判機關以至理論界對此類案件應如何處理觀點不一。先前筆者曾審理了一起公司隱名股東股權確認糾紛案,審理中發現該類型案件確實存在很多亟待解決的法律問題,筆者僅在此以有限公司隱名股東之股東身份的取得為視角,對隱名股東股權確認訴訟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探析,由於隱名股東問題法律法規並無規定,本文對其股權確認訴訟的討論是在法律原則指導下進行的法理分析,意在解決此類案件法律適用問題,文章中不當之處,敬請各位專家、同仁批評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