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隱名股東法律地位研究(1 / 2)

(一)隱名股東概念的界定

隱名股東是指雖然實際出資認繳、認購公司出資額或股份,但在出資協議、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以及工商登記等材料中卻記載為他人的投資者,也稱隱名投資人。隱名股東這一稱謂並非法律概念,是基於其出資與隱名兩大特征在學理上的通俗稱法,盡管對該稱謂在表述上是否科學理論界尚有不同聲音,隱名股東的稱謂還是為多數人接受。筆者認為,如果僅從語言文字表述的邏輯關係上考察,隱名股東本應是股東的一種分類,是對股東的細化,換而言之,隱名股東即本應就是股東,不過是股東根據一定的標準而劃分的一種類型而已,其本身即應具有股東資格,而這與隱名股東的特征以及應有之含義完全不同,現在我們討論的隱名股東是形式上不具有股東資格但實質上進行了出資的情況,我們認為,隱名股東應是股東身份有待確認的出資者,是股東資格的未成就狀態,隱名股東與股東既非並列關係,亦非包含關係,隱名股東應是投資者在向股東身份轉換時由於形式要件的欠缺而形成的一種特殊的過渡狀態,此種狀態是由於投資者未能完全依照公司法等法律規定進行投資行為,其股東資格不為法律承認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我們在討論隱名股東股權確認法律問題時首先應當從隱名股東概念的特定性出發,隻有在此基礎上,才能正確理解下麵要討論的隱名股東股東資格取得應當履行的程序與要求,為解決隱名股東股權確認訴訟提供正確的途徑。

(二)隱名股東的判斷標準

隱名股東是以他人名義投資的股權投資人,所以對隱名股東身份的判斷應以出資與隱名為標準。

首先,隱名股東應當有實際的出資。沒有實際出資的,尚未構成事實上的投資者,不是隱名股東,而是有意成為股東的潛在投資者,不屬本文研究的對象。隱名股東出資存在兩種方式,一種是創設方式,顯名股東作為創設公司的原始股東記載於股東名冊並登記,另一種是繼受方式,顯名股東受讓原股東股份並作變更登記。具體到案件中,隱名股東出資最常見的形式一般是隱名股東將出資款項轉移至他人名下,通過他人名義投資於公司,當然也不排除隱名股東將出資款項直接轉移至公司的情況,但不論采取何種途徑,出資款項流動過程中流出地是隱名股東處,流入地是公司,而判斷是否實際出資就要依靠對相關證據的審查與判斷,依證據規則進行認定。

其次,隱名股東的出資應當是以投資股份為目的。如果出資目的不是為了投資股份,則不存在股權確認的問題。隱名股東投資股份,一般是通過與顯名股東的隱名投資協議表現出來,此種協議即反映出隱名股東投資股份的意願。現實中也同樣存在未簽訂書麵協議的情況,對於有無口頭協議的判斷,應當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特別是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的關係,如有無業務往來,有無借貸關係等,如果可以排除雙方之間存在借貸等其他關係,又可以認定顯名股東行使股東權是在隱名股東影響或授權下進行的,即可認定隱名股東的出資是以取得股份為目的。筆者審理的一起隱名股東股權確認糾紛案件中,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沒有簽訂書麵協議,但隱名股東向顯名股東銀行賬戶存入款項的現金存款憑證記載款項來源為投資,同日,顯名股東將其認繳的出資款彙入公司銀行賬戶,通過對該證據的審查判斷,結合該案其他證據與事實,合議庭確認了隱名股東的出資及出資額。

第三,隱名股東以他人名義出資。以自己名義出資的就是股東,不是隱名股東。這是判斷股東與隱名股東的標準,由於隱名股東係以他人名義出資,不符合公司法對股東資格的要求,故不能產生取得股權的法律效果。

實踐中存在兩種形式的隱名投資,一種是隱名股東完全隱名,其他股東並不知曉,另一種是對隱名股東的存在其他股東已經知道,但公司章程、股東登記均顯示為顯名股東,其中第一種是典型的隱名股東,後一種為非典型的隱名股東,但不論何種情況的隱名投資,記載的股東都是顯名股東,隱名股東行使股權必須通過顯名股東實現,不同的是其他股東在隱名股東出資時就已經知道的應視為其他股東對隱名股東的接受,隻不過此種接受僅在公司內部產生相應的法律效果,對外並不具有效力。本文所要討論的是隱名股東完全隱名投資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