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隱名股東與其他主體的法律關係辨析
隱名股東因隱名投資,與顯名股東、公司、公司其他股東以及公司之外的第三人的法律關係是不同的。
1.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的法律關係
顯名股東是指雖未實際認繳、認購公司出資額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工商登記等材料中被明確記載為股東的名義上的投資者,也稱掛名股東、名義股東。顯名股東是與隱名股東相伴出現的,由於隱名股東在投資時借用顯名股東名義,顯名股東被登記為公司股東,其雖未實際投資,但形式上具有股東身份,行使股東權,公司與其他股東認可的股東也是顯名股東。形象地講,隱名股東+顯名股東股東,即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分別符合股東的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兩者是股東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分離的結果,兩者的結合即可滿足一個完整的股東資格要求。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基於隱名投資協議建立民事合同關係,隱名投資合同是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訂立的出資入股、權利義務、利潤與風險約定的協議。隱名投資合同係無名合同,受《民法通則》、《公司法》的調整,與之最相類似的是委托合同,故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成立類似委托合同法律關係的隱名投資委托法律關係,隱名股東是委托人,顯名股東是受托人,委托事項是受隱名股東委托,顯名股東以自己名義將隱名股東的出資投資於公司股份,並登記為股東,隱名股東並不出現,而是通過向顯名股東發出指示,由顯名股東行使股東權從而實現對出資取得股權的控製。由於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的隱名投資協議是兩者之間的內部協議,對外(包括公司、其他股東)並不具有約束力,所以一旦隱名股東要求確認其股東資格,隱名投資協議作為確認隱名投資的依據,並不能產生確認隱名股東具有股東資格的法律後果。
2.隱名股東與公司的法律關係
首先應當明確,隱名股東與公司之間並無直接的投資關係,但由於隱名股東的出資實際已投入公司,所以隱名股東與公司存在事實上的財產關係。由於隱名股東的出資是以顯名股東名義投入公司,顯名股東作為股東記載於公司章程並在登記機關登記,所以隱名股東行使出資者權利必須通過顯名股東實施,公司無義務接受隱名股東的任何指示,隱名股東在未取得股東資格前,不能以出資者身份向公司提出權利主張。作為例外的是,在隱名股東要求確認股東資格或確認股權的情況下,公司因與隱名股東訴請有著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應作為案件當事人參與訴訟,根據隱名股東訴請內容所體現出的法律關係的不同,公司的訴訟地位或為被告,或為第三人。
3.隱名股東與其他股東的法律關係
我們認為,如不涉及確認股權或股東資格問題,隱名股東與其他股東不發生直接法律關係,隻有在涉及確認股權或股東資格事由的情況下,由於隱名股東成為股東將對其他股東產生直接的法律利害關係,其他股東基於公司人合性特征對是否接受隱名股東有選擇權。
4.隱名股東與公司外第三人的法律關係
隱名股東與公司外第三人之間屬外部關係,第三人對公司及股東的信賴利益源於公示(股東登記)的公信力,由於隱名股東的出資登記在顯名股東名下,形式上顯名股東是股東,所以隱名股東與第三人不存在直接的法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