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訪製度的簡介(1 / 1)

近年來,持續上升的“信訪洪峰”以及由此引發的信訪法律地位之爭,引起社會各界極大的關注。對此,本文試從中國信訪製度的形成、發展、功能、特點、信訪製度在實踐運行中帶來的消極後果進行分析,以探尋我國現有信訪製度改革之路。

信訪,即人民來信來訪。狹義的信訪,指1955年頒布、2005年修訂的《信訪條例》所規範的行為,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廣義的信訪,指民眾通過書信、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國家機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一切行為,甚至包括向司法機構的申訴、向紀檢部門的投訴等。現行《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信訪製度是一種極具中國特色的糾紛解決機製。它可追溯至古代中國的非常上訴製度,即某些情況下允許越級上訪,直接向高層官吏甚至皇帝訴說冤屈。《周禮》中有路骨和肺石製度的記載,漢代出現了上書、邀車駕等做法,晉朝出現了擊登聞鼓的製度,唐代則確立了形式較為齊備的非常上訴製度,主要形式有擊登聞鼓上訴、邀車駕上訴、上表三種,以後各朝基本沿襲了唐製。一般認為,現有信訪製度源於中國共產黨的創製,並由1951年6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務院頒布的《關於處理人民來信和接見人民工作的決定》正式確立。新中國信訪製度的發展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1)1951年6月7日至1979年7月大動員型信訪。這一階段的信訪受政治運動的製約,每逢政治運動一開始,來信來訪猛增,其內容主要是揭發他人的問題,運動後期及運動結束後相當一段時間裏,則主要是反映運動中存在的問題或者要求落實政策。(2)1979年1月至1982年2月的撥亂反正型信訪。這一時期的信訪迅速從國家政治生活的邊緣走到中心位置,信訪的人數和解決的問題之多史無前例,主要內容是要求解決大批曆史遺留問題,平反冤假錯案。(3)1982年至今的安定團結型信訪。信訪製度的服務對象是經濟建設和安定團結的大局,信訪的內容廣泛,包括提出建議、檢舉揭發、批評政策、申冤告屈等。

現階段信訪的社會功能主要包括三方麵,即政治參與、民主監督和權利救濟功能。信訪作為一種社會製度具有兩方麵的特點:第一,從性質而言,信訪是一種非常規、代替性、補充性的糾紛解決機製,不同於國家鼓勵的常規性糾紛解決機製,如司法、調解、仲裁等。從權利救濟角度而言,信訪屬於行政救濟的一種。盡管信訪涉及一切國家機關,但對信訪的處理幾乎都是以行政化程式進行的,故即便司法機關受理和處理信訪也可視為一種“行政性”活動。第二、民眾通過信訪向國家機關反映社情民意,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建議,這種“民意上達”機製,有助於疏導不滿,加強黨政與民眾的良性溝通,促進政治穩定和社會和諧。因此,信訪製度也可視為中國民主政治製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