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信訪製度運作的社會效果(1 / 2)

(一)當前的信訪狀況

自設立以來,信訪製度在糾紛解決和政治參與方麵發揮了一些特殊的作用,化解了大量的矛盾和衝突,這一點從信訪的數量便可窺一斑。自1995年《信訪條例》頒布以來全國的信訪總量連續十二年上升,2003年、2004年形成信訪洪峰。1995年全國信訪總量479萬件,2000年1024萬件,2003年達1272.3萬件。2004年國家信訪局受理群眾來信比上年增長11.7%,接待群眾來訪批次、人次,分別比上年增長58.4%和52.9%。然而,上述數字也表明了問題的另一方麵:民眾往往把信訪看成優於其他行政救濟甚至司法救濟的一種特殊途徑,導致信訪數量不斷攀升,信訪機構承受著過重的社會責任。另外,信訪還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麵:一是,隨著信訪總量持續上升,越級進京上訪增勢迅猛。來信來訪總量的增幅呈現出“中央多、基層少”的“倒金字塔形分布”特點。二是,信訪反映問題集中,多涉及群體性利益,上訪呈現出反複性、組織化等新的特點,跨地區、跨部門的串聯聚集上訪越來越多。三是,信訪方式有時比較激烈,圍堵黨政機關,攔截公務車輛,堵塞鐵路、公路交通等過激行為時有發生。

(二)進一步的分析

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於建嶸在對信訪製度的運作情況作了調查後得出結論:信訪製度由於存在諸多製度缺陷,在客觀上成為國家政治認同流失的重要渠道,必須進行徹底的改革。具體來說,信訪製度的惡性後果有三種:信訪製度造成中央政治權威的流失,從根本上動搖了國家治理的基礎,並且伴生了後果嚴重的打擊報複和政治激進主義。

結合有限的觀察與閱讀,筆者基本認同於建嶸的上述論斷:信訪製度在今天確實是有問題的,它在實踐中帶來了很多負麵影響和消極後果。

1.信訪製度出現了嚴重的製度及功能錯位

從應然層麵上講,信訪製度的最基本定位應當是公民進行政治參與和國家獲取社會信息的民主實現及政府管理形式,或者說,權利救濟的功能在信訪製度中應該隻是附屬性的和派生性的,因為國家存在係統的諸如司法、仲裁、行政複議等專門的糾紛解決機製,以便對訴求主體進行權利救濟。但是中國當代信訪製度在許多人心目中——尤其是在弱勢群體的心目中——卻成為一種類似於法院的糾紛解決的裁判機構,信訪機構扮演了一個完全不適合自己的角色。一些權威統計報道顯示,在所有的信訪事項中,涉法上訪和“求決類”上訪數量是最大的,而在信訪人群中,超過半數是農民。他們在知識和財富上往往資源稀薄。當“弱勢群體”和“涉法上訪”兩個關鍵詞與信訪製度連起來時,便使中國的信訪製度和國外的相關製度在性質和功能上顯示出了截然不同的差異。信訪機構本身不是法院,不具有參與實體糾紛解決的權利和合法身份,但卻被國家和社會賦予了解決糾紛的使命,而這在某種程度上導致了信訪製度定位的錯誤和製度功能的異化。

2.信訪製度在一定程度上對司法獨立與司法權威構成了挑戰

在現代社會中,一切行為要受社會規範和法律規範的雙重製約。而由個人及社會行為所引起的糾紛的解決則是一種多元的糾紛解決機製,包括司法糾紛解決機製以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製,其中司法糾紛解決機製已成為現代法治國家最具權威性的糾紛解決方式。然而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法院已曆盡所有法律措施仍無法使案件執結造成上訪纏訪、重信重訪,有的當事人甚至采取極端手段達到解決問題的目的,這些因案件引起的不穩定因素,一定程度上危害了社會的和諧穩定,也危害了司法的權威。信訪製度作為非訴訟糾紛解決機製的一種,曾發揮了重要作用並在現階段的一段時間內仍將發揮著特有的製度功能。但不可否認的是,信訪製度功能的發揮,與主管領導的“個人意誌”具有較強的聯係,本質上仍然是一種“人治”的製度。社會問題和矛盾的解決與否,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主管領導是否關注以及處理措施是否有力,它訴諸的是個人的領導權威,而並非製度權威。這種解決模式無疑具有相當大的局限性:某一時段的某個典型問題可能得到解決,但卻不能保證所有的問題都能得到解決,偶然性和隨意性相當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