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信訪製度運作的社會效果(2 / 2)

現代法治國家的進步性即表現為法律至上,一切以法律為準則,法律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這種法律至上觀折射到程序法領域首先表現為程序自由,即法院的審判權不受外在壓力的幹預以及程序主體選擇的自由。然而,沒完沒了的大量涉訴類信訪申訴案件是對已經終審生效的法院判決提出的申訴。更甚的是,一些案件剛起訴到法院,一方或雙方訴訟當事人就開始信訪,要求人大或者黨政機關監督法院公正司法。這種狀況一方麵顯示了中國司法權威及法院公信力存在的危機,另一方麵信訪人的各種心態也十分耐人尋味——他們往往寄希望於某一領導的批示以加重在其案件中勝訴的砝碼。信訪者的這種清官意識更加刺激了黨政機關領導的“公仆”熱情,最終的結果導致司法權的進一步破壞,司法權威的進一步喪失,而程序自由價值所追求的法官獨立與法院獨立在我國本就不突顯的地位進一步弱化。

3.信訪製度運作導致國家治理的合理性受到損害

具體說來表現在兩個方麵:其一、信訪在解決糾紛方麵的無能和低效率使群眾對國家的信任大大降低。信訪機構本來就不是法院,現在卻迫使它充當裁判是非的法官,這種趕鴨子上架的做法必然於事無補。於建嶸的調查結論似乎能印證這一點,他的數據顯示通過信訪解決問題的概率僅有0.2%。心有餘而力不足的信訪機構在無奈的層層轉辦、案件浮上來又沉下去,而許多上訪人在各機構之間來回往返,一訪就是三年五年、十年八年,青絲變白發,粉麵成蒼顏。信訪製度在無效的運轉中不僅消耗著上訪者的年華和耐心,也消耗著國家的威望和民心,而這正是政權得以存在的基礎。其二、某些地方政府對上訪人的打擊報複加深了社會矛盾和官民分裂。在信訪實踐中,地方不能或者無意解決問題,這迫使上訪者不一級一級再向上走,直到把問題交到省裏或北京,麵對數量巨大形態多樣的進省或進京上訪,上級也不能全部解決,絕大多數再批轉回地方。中央這種不得已的“不作為”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某些地方政府的官僚主義,促使他們不但不解決問題,反而有可能對信訪者采取各種打擊報複。某些基層政府的違法行徑無疑在積累和擴大矛盾。如果這些現象不能從根本上得到控製,則國家的政治權威和合法性認同必然會受到重大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