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今中國的法治實踐中,司法改革聲浪不斷觸動傳統的審判製度,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進步,構建完整意義上的現代化的審判製度,以適應市場經濟發展及民主政治的發展,解決當今社會凸顯的各種矛盾,越來越變得緊迫起來。以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頒布為標誌,審判製度的目標和理想前景慢慢地被勾勒出來。司法理念的調整,司法功能與作用的重新定位,司法管理模式與運行方式以及司法製度現代化的問題都被涉及。司法製度革新,從一定意義上來說相當於司法體製的重構,而抽象的現代司法製度的確立是建立在構建一個個具體而又細瑣的製度基礎之上。合議庭評議製度作為人民法院審判程序製度,是位居程序製度象牙塔底端的最基本的製度,具有很強的操作性。近幾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司法製度的逐步建立,要求進一步完善有關合議庭製度,強化合議庭職能的呼聲不斷高漲起來。這表明,對基本程序製度的改革到了製定時間表的時候了。2002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關於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幹規定》,對合議庭評議程序作出了司法解釋。這是關於合議庭評議程序最為完善的一部司法解釋,成為人民法院依法進行案件評議的重要依據。然而,改革的步伐對於快速發展的社會經濟來說仍顯得滯後,我國的合議庭評議製度與其他程序製度相比較,在設計上不論是質的抑或是量的方麵都顯得不足。立法技術上的欠缺使得審判環節中法官在適用這些規則的時候產生諸多疑惑,而製度缺陷直接導致了合議庭職能弱化或喪失,非理性意見對裁判結果支配,違法審判責任得不到追究,已嚴重影響了司法公正,甚至成為司法腐敗的淵藪。鑒於此,合議庭評議改革製度的構建和完善無疑成為法院審判製度改革的焦點之一。不斷變革司法理念,準確定位合議庭評議製度在審判環節的功能及價值,成為法學領域不可回避的話題。在審判程序製度統一的宏觀背景下,構建適應社會主義法治需要、技術完備的現代化程序製度,以彰顯良法所體現的正義,成為人民法院審判製度司法改革的目標。
一、引言(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