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除了刑事訴訟、民事訴訟中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以及民事案件中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外,一律采用合議製。這種訴訟製度是我國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最基本的組織形式和審判製度,兼具集體決策和司法製度的主要特征。在這種訴訟製度中,審判組織采用三人以上集體審判,並集體進行評議確定審判結果。其要詣在於參與評議的人員對案件有決定權。否則,則非實質意義的合議製度。合議庭製度作為人民法院審判程序性製度內含多種分支性製度。如合議庭成員製度,涉及合議庭組成人員資格、權限、相互關係評議製度,係法官在評議過程中應遵循的行為規範,涉及法官意誌的自由表達等等。本文對評議製度加以研究,對其他製度則毋庸贅述。
(一)合議庭評議製度體現公平、正義與效率
伯爾曼曾指出:“法律不隻是一整套規則,他是進行立法、判決、執法和立約的活生生的人;它是分配權利與義務,並據以解決糾紛,創造合作關係的活生生的程序。”這句名言直白地道出法律對公平、正義、效率等價值的追求。作為法律組成部分的任何程序規範都不是僅僅簡單地追求工具價值,而其自身具有獨立於程序之外的價值體係,即將自由、正義、效率、秩序作為價值目標。合議庭評議製度作為程序製度的一種,本身也應體現這一目標。長期以來在我國司法領域存在忽視程序法的獨立價值的傾向,程序法的地位和作用不被重視。這使得程序立法嚴重受阻。要從公平、正義的價值層麵來探索合議製度的構建,這是從法理的角度來暗示評議程序製度,正如威廉道格拉斯所雲:“公正的程序是正當過程的首要含義。”構建、完善評議製度,就要以保障實體的公正,體現程序正義,促進訴訟效率為要詣。
(二)評議製度作為程序製度具有行為的規範性
這種規範性要求適用評議程序的人要嚴格遵守程序的規定,受程序的約束。強調評議製度的程序化設置,表明人民法院裁判結果是在嚴格程序的製約過程中產生的,而非參與合議的法官們肆意的決斷。合法的評議過程,構成合法裁判的必要前提。在中國的資深法官的觀念裏,裁判理由被看做裁判的靈魂,是聯結案件事實和裁判結果的紐帶。在西方學者眼裏,陳述判決理由是公平的精髓。然而缺乏了正當評議程序的支持,再過於美妙的理由陳述也隻不過是一堆由華麗辭藻包裝起來的空話而已。強調評議過程的嚴格性與嚴謹性,使公眾確信程序製度的可預測和連續性及穩定性並非深不可測,以喚起人們對法律的內在激情,便於我們更好地解決確立公正法律信仰的技術難題。
(三)以正當的程序製衡法官的自由裁量
在審判領域,法官自由裁量權日益擴大。全能的法官親曆司法以求全知,雖以全麵調查證據的經過為必要形式,但證據的采納和采信與否全係法官自由裁量的一念之間。而法官又絕非一架準確無誤的機器,故法官理解並適用法律進行裁判的過程中,是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的。通過設置合議庭評議製度的程序,運用擬製、分工、間隔等功能對法官權利進行有效製約,防止法官錯誤意識的生成是必要的。實行合議審判,依據多數法官的意見裁判,盡管不能完全排除理解和適用法律的不確定性,但在一定的程序上能夠減少和限製這種不確定性,抑製主觀偏見,使裁判盡可能地體現法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