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陪審團在陪審後依據“內心良知”對案件事實進行評議判斷。評議是秘密的,不受外界幹擾,表決時完全與外界隔離,不受任何人的影響。有學者比喻陪審團的裁決是黑匣子。如果陪審團成員評議不能達成一致,必須另行組成陪審團重新審理案件。
在以參審製合議庭為主要形式的德國,陪審法庭每季度聚集一次,集體評議案件。法官向陪審員提出一係列案件事實供他們進行討論,法官則給他們法律適用上的指示。事實的確認須經多數陪審員達成一致意見。刑事案件中對被告人不利的裁判須有大多數同意。雖然共同決策,但鑒於陪審員知識水平限製,評議過程中陪審員易受到法官的左右。德國實證研究表明,參審製運行效果並不好,德國正進行司法改革,以解決當前麵臨的各種問題,使審判更具有效率。
在法國,法官與陪審員一起評議案件事實,然後采取無記名投票表決。當場打開票箱,統計票數。投票可以采取多次,直至能夠作出判決為止。
“日本在舊製度下,地方法院曾以合議製為原則審理案件。現在法官獨任成為可能。日本法院訴訟以當事人主義為主,兼有職權主義特點。評議時發表意見的順序雖然沒有法律規定,但通常由審判長在最後陳述自己的意見。法官應就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各個要點說明自己判斷過程和邏輯理由,最後根據過半數意見作出決定。從理論意義上,審判長與普通法官有平等的裁判案件的權利,但從實踐來看,審判長不僅在合議庭行政管理方向起著核心作用。在案件的裁判方麵,審判長對案件的意見最為重要。”西方的評議製度的價值在於體現司法權來自人民和製約法官的權力以體現司法公正。同時,另一個重要的價值在於,合議製有利於參加者縮合不同意見,以準確解釋和適用法律,並通過集體主義的決策機製,來避免或減少判決(特別是終審判決)之間的衝突。集體主義的決策機製,詣在決策職能的科學性。我國實行的人民陪審製度與英、美的陪審團有本質的不同,與大陸法係的參審製合議庭亦有很大的不同,但從法律技術層麵上講,借鑒和移植國外司法製度中合理的因素,對於加強我國的人民陪審製度來說是有益的。“涉法不足以自行”立足於我國的實際,適當借鑒外國的先進經驗,建立設計獨立的、必要的評議規則製度,才能使糾紛得以不偏不倚地解決,使“良法”通過正確、合理的程序機製,在“人”的活動中得以正確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