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造成貧困地區基層法院經費困難的原因(1 / 1)

(一)現有人民法院經費保障體製不科學

現有人民法院的經費保障體製實行的是“財政分級管理、分級負擔”的體製。由於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使得市、縣級財政收入狀況不一致,那麼,對人民法院的經費保障狀況也就取決於地方經濟發展水平,財政收入好的地方,法院工作經費就充足,經費保障就有力;而財政收入困難的地方,對人民法院的經費保障就乏力,就難以保證人民法院開展工作所需的業務費、辦案費、差旅費等經費。法院經費實行財政分級負擔體製是造成西部貧困地區基層法院經費缺乏保障的主要原因。

(二)地方財政困難,無力保障法院工作經費

在西部貧困地區,財政自給能力低,有的需要靠上級補貼才能保障人員工資的發放,而要由地方負擔法院更多的辦公經費這本身就不現實。如某縣56萬多人口,一年的財政收入才20023萬元左右,而支出48264萬元,地方財政拿什麼來補助法院更多的工作經費?所以,當法院收取的訴訟費交到地方財政專戶後,要想再從財政手中要回就難上加難。

(三)地方政府官員及財政部門領導的思想和意識沒有適應新的政策要求

在經費管理上,我國是以當地財政供給管理為主,在西部貧困地區,法院作為黨政機關中的一個部門,沒有被看成是一個特殊的行業,經費保障隻比個別單位在預算時偏高一點,有的地方則等同於其他部門,法院受當地財政的製約,想管好用好訴訟費很難。西部貧困地區基層法院收取的訴訟費繳進財政後,政府首先考慮的是吃飯問題,再考慮法院辦案經費問題。但是法院不能沒有錢不辦案,也不能收了錢不辦案。如果黨政領導把法院等同於行政機關,經費不傾斜,把法院收取當事人的訴訟費,當作是財政的收入,繳進國庫,不管辦案經費的落實,勢必在社會上造成不良的影響,特別是對繳費的當事人極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