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親民、愛民,親和力一再不斷地增強;法官的職業素養亦不斷地提升;案件的質量也不斷地受各方監督而在提高。然而,終審的判決卻審而不終,司法的權威麵臨著嚴峻地挑戰。你看,有的當事人拿上手提喇叭,竟敢在法院門前叫罵;有的當事人為了信訪,竟敢砸碎立案庭門窗玻璃;有的女當事人在再審中,竟敢用高跟鞋,將辦公室的門踏了一個窟窿;有的當事人在閱讀筆錄時,竟敢撕扯調查筆錄;有的律師為了勝訴,膽敢給當事人出“餿主義”,“歪點子”,對抗法院;有的證人為了某種“蠅頭小利”,膽敢以謊言戲弄法院;有的銀行工作人員為了“地方保護”,膽敢置法院的“協助查詢通知”於不顧,放走當事人的存款。諸如種種。乃是因為我們的法院、法官是沒有真正的運用好司法權,發揮好司法權威。
法官的職業是依照法律做出公正的判斷,所以他們應當是平和善良,智識成熟的人;法官的立場是中立於法律既定規則,所以他們謹慎保守,唯法是尊;法官的目標是人權,所以他們應當擴大司法救濟範圍;法官的產品是被稱為“公正”的那種精神力量,所以他們的活動是在正當程序中超然進行的。法院是法律帝國的首都,法官是這個帝國的賢士貴族,所以法治國的法律、法院、法庭、法官以及判決都是最具權威的。法律一旦製定,就應該體現出法律的力量。法律的嚴肅性應當得到尊重。法院、法官是法律的嚴肅性、權威性最得力的實施者、傳播者。要讓那些不法者對不法所產生的一切結果承擔責任。為此,筆者提出要在司法實踐的過程中,建構看得見的司法權威。要讓看得見的司法權威在公眾中去彰顯司法的有形權威。
法院作出判決的時候,會影響到我們每個人的生活,會影響到我們將來對自己怎麼去行為的法律效果的估計,那麼這樣一種司法的過程就和每個人發生了千絲萬縷聯係。因此,我們的司法,就要在公眾之中有所信賴,有所崇敬,並須有崇高和獨立的地位。那麼,司法就要在審判案件的過程中,讓看得見的司法權威,得到大眾的擁護和支持。當民眾對司法權威看不見時,其命運也就不言而喻了,道理很簡單:一種不可能喚起民眾對法律不可動搖的忠誠的東西,怎麼可能又有能力使民眾願意服從法律?
(一)概念
權威,即具有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在某種範圍裏被公認為最有影響的人或事物。
司法權威,即人民法院運用司法權過程中具有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也是社會公眾對司法活動的信服、敬畏、認可的一種精神信仰和言行遵從。
看得見的司法權威是指法院、法官在司法實務過程中,對那些不尊重法律、不敬畏司法的行為人,所采取的司法強製手段,以矯正違法行為人,使在場的公眾及訴訟參與人以親曆之感受達到耳聞目睹司法威嚴的一種司法信服活動全過程。
司法權威與看得見的司法權威比較而言:①司法權威是司法權宏觀上的公眾信服,而看得見的司法權威是司法權微觀上的個人信服;②司法權威是一種公眾的精神信仰,而看得見的司法權威是一種對個人違反司法權言行的強製信服;③司法權威是司法權的理論設計和構成,而看得見的司法權威是司法權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運用和操作。二者統一於人民法院、法官的司法過程之中,統一於案件的訴訟當事人、參與人及公眾信服、認可之中。
(二)看得見的司法權威的條件
1.理念上,旨在通過人民法院、法官具體的司法活動,也即審理個案的司法實務中,樹立司法權威,信仰司法權威。合法者權益得到保護;不尊重司法者予以現場製裁,從而使司法權威在公眾中因看得見而從內心信服。
2.行為上,旨在通過人民法院、法官,對那些不尊重司法權威,不服從司法秩序的人,采取強製矯正。法律規範的強製力,隻有通過具體司法操作,才能彰顯其強製的力量和信服的力量。目前所謂的涉訴信訪,愈演愈烈,就是我們隻講了司法的親和力一麵,而忽略了強製力的另一麵。這樣使得個別“上訪專業專家戶”“老賴老纏戶”嚐到了“親和”的利益甜頭,形成了“大鬧大得利,小鬧小得利,守法從規者不鬧不得利”的惡劣現象。司法的權威正在被這些人踐踏、褻瀆!要明白法的本質是實際的實行。一個從未享用過的,或重又失去實行機會的法律規範,無權稱為法律規範。
通過司法過程的強製矯正,才會使公眾對司法權威看得見。看見之後才會信服。
3.結果上,貶損司法權威者得到製裁,在場的公眾受到教育,司法權威被現場公眾看得見,從而使公眾信服司法、敬畏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