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前提上,人民法院、法官,公正司法,一心為民。違法者有故意破壞司法權威,不尊重司法秩序的言和行發生,才可強製其信服司法。
5.實施上,司法者依據程序法,對那些大鬧法院、大罵法官,影響司法權威的人,及時予以製裁。隻有對破壞司法權威的人,不尊重司法權威的人,實施製裁,才能喚起公眾信仰司法。因為司法是一個最有可能有所作為並產生實際影響的途徑,其影響力可能遠遠超過立法。
(三)看得見的司法權威的種類
1.從司法操作過程來分看得見的司法權威
看不見的司法權威
看不見和看得見,是法官在司法過程運用程序,得以保障司法程序正常進行和秩序安定的操作過程來分的。
看不見的司法權威是指立法者製訂的程序法,其法律規範以法條表現出來的無形的司法權威。
看得見的司法權威是指法官司法過程中,對那些冒犯了程序法規範,而由法官予以懲戒,並使公眾與當事人感受而親曆的有形的司法權威。
例如,威爾士學生闖入法庭案。威爾士學生對威爾士語是非常熱愛的,他們對於向威爾士廣播的節目用英語而不用威爾士語非常不滿,於是進行遊行抗議,他們來到倫敦,闖入了法庭。高呼口號,散發小冊子,而且還唱歌,破壞了審訊。法官不得不休庭,直到把學生驅逐出去才恢複了秩序。當法官返回法庭時,19個學生被帶到法庭,其中8人同意認錯,法官判處每人50鎊罰金,並要他們具結保證守法。另外11個人不肯認錯,法官以蔑視法庭罪判處3個月監禁。這便是看得見的司法權威的很好例證。審案的威爾莫特法官強調:在所有必須維護法律秩序的地方,法院是最需要法律和秩序的。司法過程必須不受幹擾或幹涉。衝擊司法正常進行就是衝擊我們社會的基礎。為了維持法律和秩序,法官有權並且必須有權立即處置那些破壞司法正常進行的人。
2.從司法權實施來分紙上的司法權威
訴訟中的司法權威
紙上的司法權威是指立法者製定的用程序法規範訴訟活動的,以紙質表現出來的司法權威。
訴訟中的司法權威是指程序法規範規定訴訟主體在訴訟活動中嚴格遵照程序進行訴訟活動的司法權威。
紙上的司法權威是公眾、當事人無法看見的;而訴訟中的司法權威乃是看得見的司法權威。如當事人有妨害訴訟行為出現,法院則采取強製措施;若有當事人不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的義務,法院則采取強製執行。因為沒有任何事情能比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純潔性更為重要了,據此,當事人才可能保持其自身和名譽不受無端的損害。司法的方式和手段不止一種,而是多種多樣。司法活動的整個過程被公眾、當事人看得見,司法的權威,才能在訴訟活動中,被當事人領略、敬畏。
3.從對司法權的信仰來分信仰的司法權威
冒犯的司法權威
信仰的司法權威是指民眾對司法權威的尊重和信仰。也即內心的確信、敬畏。
冒犯的司法權威是指訴訟中的某一些人對司法權威不尊重不信仰,而以自己的行為觸犯程序法規範而遭到應有的懲罰。
信仰的司法權威是民眾內心的一種確信,屬看不見的司法權威;冒犯的司法權威是訴訟中的個別人以自己行動冒犯司法權威,卻被製裁,屬看得見的司法權威。
4.從司法權運作分靜態的司法權威
動態的司法權威
靜態的司法權威是指司法權被立法者以文本的形式,規定在程序法規範裏的司法權威。
動態的司法權威是指司法活動過程中,司法權威由法官運用到訴訟的各個環節,司法權威以訴訟活動地推進而推進一種司法權威。
靜態的司法權威是死的,看不見的司法權威;動態的司法權威是活的,看得見的司法權威。
5.從司法權的效果分未施行的司法權威
已施行的司法權威
未施行的司法權威是程序法規範裏的司法權威,也即理論上、文本上的司法權威。
已施行的司法權威是指程序法規範裏的司法權威,在司法活動的現實中,予以施行和運作,並將其權威展現在民眾之中。
未施行的司法權威是看不見的;而已施行的司法權威是看得見的,且已在民眾眼裏展現了司法權威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