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與公正的尷尬選擇——基層法院經費保障現狀示例分析(1 / 2)

(一)經費保障現狀

1.基層法院經費來源簡介

在現行經費保障體製下,基層法院的經費來源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麵:

(1)地方財政保障。地方財政保障是指同級政府財政部門對於法院經費的供給,有兩種方式:一是同級政府財政撥款,二是法院自身的訴訟費收入。地方財政保障是基層法院經費的最主要來源。目前我國財政對於法院收入的訴訟費,實行“收支兩條線”,即法院收繳的訴訟費全額上繳給財政專戶,財政統籌後再以預算外資金的形式,根據其經濟實力與法院的開支預算報告決定撥款數額的多少。依靠當地財政部門的供給,是基層法院業務經費來源的主要渠道。

(2)上級法院補助。上級法院通過財政專戶核撥,作為轄區內下級法院統一購置必需的業務設備和貧困地區法院業務經費的補助。上級法院利用各地統籌的經費,對經濟欠發達地區法院基礎設施建設和物質裝備建設給予了一定的支持,但由於資金總量有限,且中級以上法院與基層法院之間在投入資金比例上存在差別,基層法院通過這一途徑取得的經費比例較小,基層法院基礎設施和物質裝備建設水平落後,不能適應法院工作的需要。

(3)中央財政專項補助。是指中央財政以專項補助的形式,通過財政專戶撥付給地方法院,主要用於給貧困地區法院購置辦公車輛及辦公設備的經費。這項經費來源與上級法院的補助經費一樣,隻是補救性保障,其發放數量十分有限、不集中,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經費缺乏的問題。

2.經費保障現狀圖表示例

筆者身處西部某基層法院,現將該院近三年經費保障相關統計數據作以圖表示例:

對圖表所列內容需作以下說明:

(1)根據財政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製定基層法院經費保障標準的意見》(財行;2005〕11號)的通知精神,縣級人民法院公用經費保障標準的範圍分為日常公用經費、人員經費、業務經費三部分。但因地方財政緊張,業務經費一直未列入預算,曆年地方財政保障經費中,預算經費均為公用經費和人員經費。

(2)地方財政保障經費的一個主要部分——預算外收入,是指該院依據收支兩條線規定上繳訴訟費後由地方財政返還的訴訟費收入。

(3)該院自2005起新建審判綜合大樓,故近三年爭取了一定數額的上級法院補助和中央專項補助,而以往這兩項經費來源數量十分有限。

返還訴訟費收入在該院的經費保障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那麼,新《辦法》出台,對法院訴訟費收入的影響到底有多少?以該院新《辦法》出台前後同期統計數據仍作圖表示例:

新《辦法》對民、商事案件受理費收取標準進行了下調,並規定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不收取訴訟費,以調解、撤訴方式結案的減半收取費用,同時取消了執行實際支出費用。由圖中的數字對比可以看出,新辦法實施後,以辦理小標的民、商事案件為主要業務的基層法院訴訟費收入大幅減少。

(二)存在問題分析

1.法院經費受地方財政狀況製約

如前所述,基層法院經費來源主要依靠地方財政,因此,法院的經費保障情況便與地方財政狀況息息相關。在經濟發達地區,當地財政狀況好,地方法院則無經費之憂。但在經濟欠發達地區,尤其是西部貧困地區,地方財政根本無力全額保障法院的各項經費。如前述示例法院,該院地處西部一農業縣,近年來國家減免農業稅後該縣財政成了“保工資財政”。依照規定,基層法院經費保障標準的範圍應包含日常公用經費、人員經費和業務經費三部分,但因縣財政狀況較差,無力解決法院辦公經費及辦案經費,故業務經費近十幾年來一直未能納入財政預算,每年隻解決三四萬元的日常公用經費,僅占公用經費實際支出額的8%,遠遠不能滿足日常辦公需要。2006年,省上製定下發基層公用經費保障標準為15000元/年人,而縣財政對公檢法的預算經費為10000元/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