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麵已經指出,不同利益傾向集團的利益追求和政治領導人對國家整體經濟福利的政治追求都極大地影響著安全政策的動員過程。但是,這裏還必須考察政治體製這個幹預變量(in-tervening variable)的影響。因為國家政治體製不同,上述兩種動機對動員過程的影響效果不太相同。所謂幹預變量,即加強或削弱經濟相互依存這個自變量和國家製衡反應這個因變量之間因果關係的因素,它使得國家之間的經濟相互依存狀態對國家製衡反應的影響得到抑製、扭曲或放大,導致因果關係的複雜化。
如海倫?米爾納(Helen V。Milner)和基歐漢所指出的那樣,“政治製度是被有意創造出來以保證特定政策的追求,它反應了國內行為體的政策偏好。但政治製度也有其獨立的影響:它們創造決策規則,幫助建構議程,使某些團體獲得優勢而另一些團體處於劣勢。”這就是說,雖然國際行為體的行為以經濟利益為基礎,經濟相互依存導致行為體以可預測的方式影響國家的政策偏好,但由於各個國家的製度環境不同可以改變和阻礙經濟相互依存的國際化影響,我們不能簡單地在相互依存的經濟利益的基礎上來預測作為政治後果的國家製衡行為。
既然國際性力量必須通過國內政治來發揮影響,那麼辨別國內結構的類型就非常重要了。對國內結構的辨別一般在兩個維度上展開,即需要考察安德魯?柯泰爾(Andrew Cortell)和詹姆斯?戴維斯(James Davis)所說的“決策權威組織與國家/社會關係的模式”。這兩位學者根據決策組織的集中度和國家/社會關係的緊密度,把國內結構區分為集權式的但國家―社會關係分離的國內結構、集權式的但國家―社會關係緊密的國內結構、分權式的但國家―社會關係分離的國內結構和分權式的但國家―社會關係緊密的國內結構四種。而托馬斯?裏斯―卡彭(Thomas Risse-Kappen)的研究則區分了國家控製型(state-controlled)、國家主導型(state-dominated)、僵局型(stalemate)、社團主義型(corporatist)、社會主導型(society-dominated)和脆弱型(fragile)六種國內結構。這種細致的劃分雖然有助於深化對國內結構的認識,但不利於簡化討論。出於方便的目的,本文將國家政治體製區分為威權體製(authoritarian state)和分權體製兩類,這裏所討論的製衡動員過程及製衡政策的變化就是放置在這兩類製度背景下。筆者假定,在威權體製下,政治精英的決策代表了少數集團勢力的利益偏好;在分權體製下,政治精英的決策代表了社會利益集團的平均偏好。
在經濟多元主義的分權體製下,存在著可對外貿易的部門和不可對外貿易的部門,這些不同的利益集團廣泛地參與政治過程,競相遊說和影響政府的決策。由於受到不同利益趨向的壓力集團和分權製衡的諸多限製,現代政治領導人所奉行的安全政策總體上表達了利益集團的社會平均偏好和根本利益,即承諾向選民提供和平與繁榮。如果不這樣的話,政治領導人就可能被取代。不過,由於意識形態、選舉偏好等因素的影響,政府的政策不可能完全反映公眾輿論的變化。即使如此,政治領導人奉行的政策應該與社會的平均偏好大體吻合。在這種體製下,政治領導人必須考慮對外依存的中斷造成國內經濟結構的調整風險,因而對高成本的安全政策對本國經濟發展和社會福利的影響比較敏感。
在威權體製下,如果利益外向的集團居於政治結構的主導地位並且與國際經濟有密切的依存關係,或者利益內向的集團居於政治結構的主導地位且與國際經濟聯係較少,那麼威權體製與分權體製的政治領導人的製衡行為沒有什麼太大差別,其奉行的安全政策在客觀上也表達了社會利益集團的中間偏好。
在威權體製下,雖然居於政治主導地位的利益狹隘的統治精英集團不可能完全不顧及社會大眾的偏好,但這畢竟缺乏透明的、可預測的製度保障。因此,在這種體製下,政治領導人奉行的安全政策偏離社會利益集團的平均偏好是一種常態模式。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該國與國際經濟有密切的聯係且利益外向的集團傾向於反對招致軍事對抗和戰爭風險的安全政策,但由於利益狹隘的內向性集團主導著政治過程和決策機製,其領導人仍可能不去製衡將企圖改變現有經濟格局的崛起國,甚至其自身也可能推行擴張政策。比如,第一次世界大戰前的德國與其他歐洲大國有密切的經濟聯係,但其政治體製卻無法阻止德國產生侵略性偏好。
另外,在威權體製下,由於政治過程的排他性,國家整體經濟的好壞和民眾社會福利的損失以及利益集團對現狀維持國領導人的製約作用較小,其他國家無法通過其國內政治過程來形成對它的偏好識別,因而其製衡承諾的可信度不高。比如,30年代的蘇聯就屬於這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