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特權悲劇(1 / 3)

茅瑞肖楠

記得一位哲人曾說過:“法律的神聖性,是構成當代社會美的一個重要支柱。”無疑,當法律受到戲弄和褻瀆時,美的社會便會出現一幅醜惡的畫麵。

本文旨在敘述這起惡性案件本身,故而隱去了真實的地名、人名。

1982年秋夭,在農民李默看來,是個傷心的季節。已屆不惑之年的他,怎麼也弄不明白,年僅16歲的女兒明月怎麼會看得上33歲的光棍漢張二醜?如果Al個人,年齡即使大些,隻要人聰明、能幹,也就算了。可張二醜既不能文,又不能武,長著一副瓦刀背似的驢臉,說起話來嘴裏象噙個棗,半天說不清個道道。就這樣少皮沒毛的貨居然要做自己的女婿了,李默一想到這兒,就感到頭皮一陣陣發緊,心裏十分反感。

李默的老伴宋雪蓮也為這事傷透了心。女兒明月雖然稱不上什麼掌上明珠,但也算是怕雨打日曬的嬌妞。哪想到她會和他拉扯在一塊呢?準是那娶不上老婆的二醜勾搭她。哼!想取俺月兒,做夢去吧!

然而,事情戲劇性的發展,使宋雪蓮突然感到:二醜並不是在做夢。

1983年2月的一天晚上,宋雪蓮發現女兒和二醜在牛屋裏幹起了羞於啟齒的勾當。她惱怒萬分,衝進去各抽了倆人一個嘴巴。誰知這下更麻煩,當晚二醜帶著女兒逃走了。

李默夫婦耐著性子等到第二天晚上,還不見女兒回家。李默暴躁了,他帶上幾個人,衝到二醜家廚房裏,見啥砸啥。臨走,他又牽走二醜家一頭牛。隨後將牛拉到集上賣了。

二醜家也大怒:你女兒自己看上我家二醜了,你怪誰?再說,婚姻法上有規定,結婚自由,父母不得幹涉!

女兒明月回家了,竟懷了身孕。李默氣得差點背過氣去,將女兒痛打一頓,隨後到鄉法庭告狀去了。他告張二醜拐騙、強奸女兒。張二醜也不示弱,也告到法庭,說李默侵犯住宅,破壞財產,拉走耕牛等。

法庭貴令張二醜和李明月立即解除非法婚姻關係,責令李明月到醫院人工流產。並向她講明,當她達到法定婚齡時,可自由擇偶,父母不得幹涉。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法庭對其財產糾粉進行了調解,達成了協議。

法庭的處理是正確的。但是,李明月在流產回家後的第八天,又來到張二醜家,張二醜竟又將她帶上雙雙私奔了。於是,調解書便成了無法執行的一紙空文。

轉眼到了1984年,李默感到事情難辦了。姑娘要嫁人,你擋得住嗎?再說這件事生米已成熟飯,女兒壞了名聲,想再找個好人家已非易事,不如幹脆成全了他們。李默托村幹部從中調和,向張二醜的父母提出了幾點要求:一是要二醜家托媒人說親,明媒正娶;二是女兒出嫁後三年不要回門,以免見了再生氣多三是要二醜家拿出幾百元錢,以補償自己外出找閨女的花銷。

這些條件應當說是合乎情理的,但都被二醜的父親一口回絕。二醜的父親還放出話來說:“此事要等三年以後再解決。”李默對此氣債不已。

這年三月份,二醜回到家裏,聽說李默提出的那些條件,心中有些得意,認為李默已經軟了,開始求他了。過去,二醜見了李默便躲,生怕李默揍他。現在,二醜見了這位未來的丈人,不但不躲,反而故意跟在後麵。

李默氣壞了,8月24日這天,當二醜又跟在他後麵時,他轉身跑回家裏,把兒子李昆和弟弟李欣叫到一起說,潛二醜這兩天老跟在我身後騷視我,咱們打他一頓出出氣,把他的牛牽走。

這天,當二醜牽著牛在路上走時,李默帶著兒子、弟弟迎了上去,責問二醜把女兒弄到哪兒了。接著,三人一擁而上,將二醜打了一頓。二醜不服氣,當即回家找人返回報複,被村幹部勸回。之後,二醜感到小腿疼痛難忍,到醫院檢查發現,小腿腓骨骨折。這是他在挨打時,被李昆用木棍擊其腿部所致。

一起民事糾紛,發展成一樁傷害案,雙方當事人都有過錯:張二醜本應執行法庭的調解協議,卻又將李明月帶走,張二醜的父親本應對李默提出的建議加以協商,卻一口回絕,李默更不該施以武力,打人牽牛。

李、張兩家又開始告狀了。宋雪蓮跑到鄉法庭,對法庭庭長說:“你們管管吧!俺牽他的牛等他放回我女兒就還他。”庭長說:“拿牛換女怎麼行啊!現在公安局插手管這事啦,你找公安局說去。”

張二醜的父親告到縣公安局。縣公安局當天派人到村裏了解情況。辦案人員到村裏察看了二醜的傷勢後,來到李默家,見李家父子都不在,便讓宋雪蓮轉告丈夫、兒子,要他們倆第二天到縣公安局去。

辦案人員回到縣局向副局長王海作了彙報,提出李默、李昆已構成傷害罪和搶劫罪,應監視居住。王副局長表示同意,批準可以監視居住。第二天,宋雪蓮帶著兒子李昆來到公安局。辦案人員隨即辦理了對李昆的監視居住手續,將李昆帶到縣公安局行政拘留所關押起來。

細心的讀者不難發現,公安局的這種做法有與法律相悖的地方:其一,李默拉走張二醜的牛,目的是想逼迫張二醜還其女兒,而不是以占有耕牛為目的,因此這不同子我國刑法規定的搶劫罪,其二,按刑事訴訟法規定,這類案情清楚,是不需要進行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應由法院直接受理(況且法院已經受理了),而不應由公安局受理;其三,監視居住作為一種強製措施,不是將被告人關押起來,而是指定被告人在一定區域內生活。不得隨意離開指定區域。所以,將李昆關押在公安局行政拘留所顯然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合。

李昆被關進拘留所後,除進去的當天被訊問了一次,李昆如實交代外,以後便押在那裏沒人理了。李昆的母親宋雪蓮焦急萬分。天冷、地潮,他受得了嗎?吃得飽嗎?畢競是個隻有17歲的孩子啊!宋雪曾多次找到公安局副局長王海,要求放回兒子。李默見兒子被抓,便嚇得不敢著家。他在外地托熟人去求王海,但王海數次答複均是讓李默到公安局去再解決。即李默不去公安局,就別想放李昆。實質上,李昆成了逼迫李默到案的人質。

由於數次傳訊李默未果,王海於1984年5月24日批準將李默監視居住和拘傳。手續辦好後,辦案人員交給了李默所在大隊會計,而會計即將手續鎖在辦公室桌抽屜裏了。

按刑事訴訟法規定,手續應送交李默本人。本人不在,應交其成年家屬或由大隊負責人轉交。此手續既沒送給本人,也沒交其家屬或大隊負責人。因此手續不能視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