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特權悲劇(3 / 3)

公安局長賈平、副局長王海帶著六名武警戰士乘車來到現場。之後,由兩名公安幹警輪流對李默喊話。天漸漸黑了,喊話無效果,李默說什麼也不願放下槍走出來。這時,由於還弄不清李默在屋中什麼位置,為了便於觀察他在屋內的行動,有人提議在房頂扒洞。賈、王二局長表示同意。兩位公安人員登上房頂,先後扒了四個一米多見方的大洞。

晚7點10分左右,在賈、王局長的授意下,武警開始使用武力向屋內進攻。一武警對準當院地上打了一個短點射以示掩護和警告。兩位武警接近房門。這時,李默從東間向堂屋扔出一柄斧頭。兩武警聽見動靜,即向堂屋後牆打了個短點射。進屋後發現李不在正間。一武警登上房頂,從扒開的洞口向屋內開了兩槍,不見動靜。隨後,一武警對著東間界牆外打了個點射。這時,另一武警發現李在東間牆角處站著,便對後牆打了個點射。之後,武警向賈平報告說看見李在東間。賈讓武警再去看看是否打死了。看後說沒死。賈說:“你們不要管了,由我們開展政治攻勢。”賈平讓兩位公安人員繼續喊話做工作,副局長王海設置了錄音機開始錄音。

從現場留下的一盤磁帶中,我們可以看到公安人員所做的思想工作是不力的,有些甚至是錯誤的,同時,也可以看出李默持火藥槍的本意並不是要和公安人員拚,而是準備自殺。

李默寧願死在家中,也不願被公安人員抓去,這種思想不但自始至終存在,而且也存在於他的家庭成員心中。在對李默做工作的過程中,公安人員由於找不到他的愛人宋雪蓮,便找到他的母親,讓她做兒子的工作。李默的母親拒絕說:“孫娃(指李昆)抓去不久就死了。你們有本事就抓住他,沒本事就讓他自己死在屋裏頭”。李昆死後由於工作沒有做好引起的惡劣影響,由此可見一斑。

從上麵的對話中,我們也可以看出李默始終不肯放下土火藥槍的原因。他手持土槍,為的是防止被公安人員抓去。而在這時,他是沒有膽量傷害公安人員的。如果他想報複,有意傷害公安人員,他是有機會的。在做工作的過程中,公安人員數次進入正間,麵對麵地與李默交談,李沒有開槍,當武警戰士開槍後進入房間時,他也沒有開槍。這與李默自己數次聲明不與公安人員對抗是一致的。

晚上九點左右,氣氛緩和了許多。公安人員進入堂屋做李的工作。李默在東門口處坐在地上,把槍放在身旁,並接過公安人員扔過來的煙和遞過來的水,邊喝邊抽邊和公安人員交談,甚至談話中還笑出聲來。這時。公安局長賈平覺得時機很好,想親自出麵做做李的工作,便走上前去。幹警從旁介紹:“這是縣公安局頁局長”。李默一聽這話,馬上立起,很警覺地把槍抓在手裏。幾位幹警急忙用身子擋著賈平退出門外。

賈平鐵青著臉乘車回到公安局,即打電話向地區公安處求援。

晚上九點多,地區公安處接到賈平打來的電話後,由一位姓崔的副處長率領公安幹警、武警數人,攜帶四枚催淚彈趕到縣公安局。賈平向崔副處長彙報了情況後,一同趕到現場。然後由地區公安處來人繼續做李的工作。這時,李默第二次將槍放到地上坐了下來。在做工作的一個多小時裏,李默又數次提到讓他老婆來說幾句,數次提到拿槍是打自己、保證不傷害公安幹警。其間,崔副處長進屋親自做李的工作,李站起來說:“我和你們沒有仇,我不打死你,但你們不能進耳房門。如果過來,對不起,我就開槍。二是自殺。”崔退出門外,之後,命令向屋內接連投擲四枚催淚彈,並讓兩名武警手持木棍待李默受不了出來後,將他手中的土槍打掉,活捉李默。

轟鳴聲中,濃煙四起。李默在屋內嗆得罵娘,但寧死不出屋。淩晨三點左右,公安人員又從地區公安處要來了滅火彈,從附近工廠調來了消防車,想用射水的方法將李的火藥槍打濕,用滅火彈使其窒息。

淩晨三點多鍾,消防車開到屋後,消防隊員拿出水龍袋準備向屋內射水。這時,李在屋內從房簷下的縫隙中向外打了一槍。一個消防隊員感到胳膊上疼痛,用手一抹,掉下一粒鐵砂,另一位消防隊員的屁股上中了一粒鐵砂。

高壓水槍將1.7噸水射完。同時投放了數枚滅火彈。這時,屋內又響了一槍。公安人員,上房查看,發現李默倒在東間屋內,用土火藥槍擊其頭部自殺身亡。此時,已淩晨四點多鍾。從7月23日上午10點至次日淩晨4點鍾,圍捕了17個小時之久。

李默終於還擊了一槍,做為一個叛逆死了。

李默死後,崔副處長、賈平、王海在現場研究了一番,就地召開了群眾大會,把李默的土槍、剪刀拿出來讓群眾觀看。縣公安局長賈平指著土槍、剪刀說:“這是李默畏罪自殺的武器。這殺人凶器,你們也見了,我們喊話,你們也聽了。李默一直給我們對峙,他是畏罪自殺。他的罪,我們還要揭發……”

這起由民事糾紛轉化而來的輕傷害案,在縣公安局受理後一年多時間裏,造成了兩人非正常死亡的嚴重後果,令人痛心,發人深思。對一個手持土火短槍、口口聲聲講明不與公安人員對抗的農民,公安人員卻如臨大敵,采取一係列強製辦法,迫其就範,最後將李默逼上絕路。這究竟是為什麼?

原因是很清楚的。縣公安局不依法辦案,是使此案不斷升級、惡化的主要原因。不依法辦案,必然會采取一些習慣性的、隨心所欲的做法。可怕的是,有關責任人員並不認為這種做法是違法的。因為他們把自己看做是法律的化身,把自己人身的尊嚴同法律的尊嚴合為一體了。不按他們說的辦,不按他們的意誌行事就是違反了法律。這不僅是職業習慣使然,而且是中國幾千年來封建的“人治”觀念的集中表現。

法律是通過執法人員運用法律直接體現出來的。從這層意義上講,執法人員不依法辦案,將是對法律最宜接的破壞。十年來,國家頒布了幾十種法律法規,改變了無法可依的局麵。而今,有法必依、執法必嚴的問題擺在了人們麵前。不解決這個問題,神聖的法律就會成為無聊、枯燥的文字,法製社會的憧憬也隻能限於夢幻。

值得告慰讀者的是,此案經省、地、縣三級檢察機關的共同努力,已將此案的直接責任人員——縣公安局長賈平、副局長王海依法逮浦,交付法律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