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由於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是建立在不同的假設基礎上的,政策的實施要求對市場結構、廠商行為和廠商預期利潤等有比較準確地掌握,這樣就麵臨著一個信息問題。與此相聯係的就是政府是否能夠避免企業的“尋租”,從而保證政策的有力實施。

戰略性貿易理論本來主要從發達國家的角度進行研究,所要求的適用條件也是針對西方發達國家而言的。目前,一些發展中國家也在借鑒和運用戰略貿易政策。由於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階段和發展水平上存在很大差距,因此,發達國家的戰略貿易政策對絕大多數發展中國家是否適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適用需要研究。有一些學者分析了戰略性貿易政策在發展中國家應用的問題,例如克魯格曼(Krugman,1987)等,他們的研究表明,戰略性貿易政策的實施條件並不因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區別而有很大不同,發展中國家在具備上述條件,特別是前提條件的情況下也是可以應用戰略性貿易政策的。但是,從一般的發展中國家考慮到戰略性貿易政策在本國的適用性問題時,除了前提條件之外,還需要考慮經濟體製方麵的要求。此外,戰略性貿易理論和政策雖然為政府的貿易幹預提供了新的依據,但政策支持的貿易保護是適度的,它並不主張高築保護壁壘。同時,各國在實際應用戰略性貿易政策時應當注意技巧,以避免其他國家進行報複。

傳統貿易理論與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爭論的實質就是幹預主義與自由主義的爭論,自由主義認為政府的幹預隻會產生經濟扭曲,經濟問題隻能靠市場解決;而幹預主義認為扭曲來自於市場失靈,必須通過政府幹預進行糾正。

7.4.2 管理貿易論

管理貿易論(Managed Trade Theory),主張一國政府應對內製定各種對外經濟貿易法規和條例,加強對本國進出口貿易有秩序地發展的管理,對外簽訂各種對外經濟貿易協定,約束貿易夥伴的行為,緩和與各國間的貿易摩擦,以促進出口,限製或減少某些產品進口,協調和發展與各國的經濟貿易關係,促進對外貿易的發展。

管理貿易論是適應發達國家既要遵循自由貿易原則,又要實行一定的貿易保護的現實需要而產生的,其實質是協調性的保護。它將貿易保護製度化、合法化,通過各種巧妙的進口管理辦法和合法的協定來實現保護。例如,在國際貿易領域中,國際商品協定、國際紡織品協定、多種纖維協定、“自動”出口限製協定、有秩序的銷售安排、發達國家的進出口管製、歐盟共同農業政策等都屬於管理貿易措施的具體反映。近年來,發展中國家也開始采用,並用於區域性貿易集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