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1 按征收的對象或商品的流向分類
按征收的對象或商品的流向分類,關稅可分為:進口稅、出口稅和過境稅。
1.進口稅(Import Duties)
進口稅,是進口國家的海關在外國商品進入時,根據海關稅則對本國進口商所征收的關稅。進口稅又稱正常關稅(Normal Tariff)或進口正稅。
進口稅是關稅中最主要的稅種,在限製外國商品進口,保護本國生產和市場方麵具有很明顯的作用。一般而言,稅率越高,其保護程度越強。
進口稅是一國推行保護貿易政策所實施的一項重要措施。通常所說的關稅壁壘,實際上就是對進口商品征收高額關稅,以此提高其成本,削弱其競爭力,從而起到限製進口、保護國內工業的作用。各國進口稅稅率的製定要考慮多方麵的因素。從有效保護和經濟發展出發,應對不同商品製定不同的稅率。一般的說,進口稅稅率隨著進口商品加工程度的提高而提高,即工業製成品稅率最高,半製成品次之,原料等初級產品最低甚至免稅;同時,對於國內緊缺而又急需的生活必需品和機器設備予以低關稅或免稅,而對國內能大量生產的商品或奢侈品則征收高關稅。同時,進口稅也是一國推行對外政策的一項重要手段。一些國家根據政治經濟關係的需要,會對來自不同國家的同一種商品實行不同的稅率。
一般說來,進口稅可以分為三類:(1)普通稅。普通稅適用於與該國沒有簽訂任何關稅互惠貿易條約或協定的國家或地區進口的商品。普通稅稅率最高,一般比優惠稅率高1—5倍,少數商品甚至高達10倍、20倍。目前僅有個別國家對從極少數(一般是非建交)國家的進口商品實行這種稅率,大多數國家隻是將其作為其他優惠稅率減稅的基礎。因此,普通稅率並不是被普遍實施的稅率。(2)最惠國稅。最惠國稅適用於與該國簽訂有最惠國待遇條款的貿易協定的國家或地區進口的商品,也是世界貿易組織成員之間在正常貿易下必須給予的關稅待遇。所謂最惠國待遇,是指締約方一方現在和將來給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權、優惠和豁免,也同樣給予締約方對方。最惠國待遇的主要內容是關稅待遇。由於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加入了簽訂有多邊最惠國待遇條約的世界貿易組織,或者通過個別談判簽訂了雙邊最惠國待遇,因此最惠國稅實際上已成為正常的關稅。但是,最惠國稅率並非是最低稅率。在最惠國待遇中往往規定有例外條款,如在締結關稅同盟、自由貿易區或有特殊關係的國家之間規定更優惠的關稅待遇時,最惠國待遇並不適用。例如,美國規定羽毛製品的進口,普通稅率為60%,最惠國稅率為4.7%。(3)普遍優惠製。簡稱普惠製,它是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出口的製成品和半製成品(包括某些初級產品)普遍的、非歧視的、非互惠的一種關稅優惠製度。這有利於促進發展中國家出口貿易的發展。
2.出口稅(Export Duties)
出口稅,是指出口國海關在本國商品輸出時對本國出口商所征收的關稅。
通常,征收出口稅的目的主要有:(1)增加財政收入。特別是經濟落後的國家和地區更是如此。(2)保護國內生產。一是針對某些出口的原料征收,以保證對國內相關產業的原材料資源供給;二是為了維護本國經濟利益,限製外國跨國公司在國內低價收購產品而設置;三是防止無法再生的資源逐漸枯竭。(3)保障國內市場的供給。一些國家為了減少出口,保障國內供給,抑製通貨膨脹,穩定國內經濟,對一些消費品征收出口稅。(4)轉嫁開發費用。為了轉嫁開發和生產壟斷產品所需的費用,同時又不影響該產品出口,對獨占產品出口課征,如巴西對咖啡、古巴對煙草、智利對硝石都要征收相應的關稅。(5)平衡國際收支(減少貿易順差)。征收出口稅的主要是發展中國家,多數以燃料、原料或農產品為對象。
3.過境稅(Transit Duty)
過境稅,又叫通過稅或轉口稅,是指一國海關對通過其關境再轉運到第三國的外國商品所征收的關稅。
過境稅在重商主義時期盛行於歐洲各國,其目的主要是增加國家財政收入。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稅種的增加,到19世紀後半期,大多數國家相繼廢除了過境稅。
二戰後,關貿總協定規定了“自由過境”的原則。目前,大多數國家對過境商品隻征收少量的簽證費、印花費、登記費和統計費等。
15.2.2 按征稅的目的分類
按照征稅的目的分類,關稅可分為:財政關稅和保護關稅。
1.財政關稅(Revenue Tariff,Revenue Customs Duties)
財政關稅是以增加國庫收入為主,以保護國內產業為輔。它作為政府增加財政收入的渠道,以財政收入為目的。
2.保護關稅(Protective Customs Duties)
保護關稅是以保護產業為主,國庫收入為輔。
保護關稅最初的目的主要是保護幼稚產業。但自20世紀30年代世界經濟大蕭條以來,保護關稅已不僅用於保護國內幼稚產業,對一般成熟產業(美國的紡織、鋼鐵業等)也加保護,如所謂運用關稅以安定國民生活的關稅社會政策。
15.2.3 按差別待遇和特定的情況分類
根據區別對待的原則和特定的實施情況,關稅又可分為進口附加稅、差別稅、特惠稅和普遍優惠稅。
1.進口附加稅(Import Surtax)
進口附加稅,是指對進口商品在征收正常關稅之外再額外加征的關稅。
為了把正常的進口關稅與這種額外加征的關稅相區別,通常稱前者為正常關稅或進口正稅;而稱後者為特別關稅或進口附加稅。
進口附加稅通常是一種臨時性的措施,它是在特定情況下非正常實施的。其目的主要有是:應付國際收支危機;維持進出口平衡;防止外國商品低價傾銷;對某個國家實行歧視或報複等。這也是公平貿易原則要求的。
進口附加稅不同於進口稅,在一國的《海關稅則》中並不能找到,也不像進口稅那樣受到世界貿易組織的嚴格約束而隻能降不能升,其稅率的高低往往視征收的具體目的而定。它是限製商品進口的重要手段,在特定時期有較大的作用。以美國為例,1971年美國出現了自1893年以來的首次貿易逆差,國際收支惡化。為了應付國際收支危機,維持進出口平衡,美國總統尼克鬆宣布自1971年8月15日起實行新經濟政策,對外國商品進口在一般進口稅上再加征10%的進口附加稅,以限製進口。
一般說來,對所有進口商品征收進口附加稅的情況較少,大多數情況是針對個別國家和個別商品征收進口附加稅。這類進口附加稅中最常見的是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此外,還有緊急關稅、懲罰關稅和報複關稅。
(1)反傾銷稅(Anti-dumping)。它是指對實行傾銷的進口貨物所征收的一種臨時性進口附加稅。征收反傾銷稅的目的在於抵製商品傾銷,保護本國產品的國內市場。因此,反傾銷稅稅額一般按傾銷差額征收,由此抵消低價傾銷商品價格與該商品正常價格之間的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