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反補貼稅(Counter-vailing Duty)。又稱反津貼稅、抵消稅或補償稅,它是指進口國為了抵消某種進口商品在生產、製造、加工、買賣、輸出過程中所受的直接或間接的任何獎金或補貼而征收的一種進口附加稅。征收反補貼稅的目的在於增加進口商品的價格,抵消其所享受的貼補金額,削弱其競爭能力,使其不能在進口國的國內市場上進行低價競爭或傾銷。

(3)緊急關稅(Emergency Tariff)。它是為消除外國商品在短期內大量進口對國內同類產品生產造成重大損害或產生重大威脅,而征收的一種進口附加稅。當短期內外國商品大量湧入時,一般正常關稅已難以起到有效保護作用,因此,需借助稅率較高的特別關稅來限製進口,保護國內生產。例如,1972年5月,澳大利亞受到外國滌綸和棉綸滌綸進口的衝擊,為保護國內生產,決定征收緊急關稅,在每磅20澳分的正稅外,另加征每磅48澳分的進口附加稅。

由於緊急關稅是在緊急情況下征收的,是一種臨時性稅,因此,當緊急情況緩解後,緊急關稅必須撤除,否則會受到別國的關稅報複。

(4)懲罰關稅(Penalty Tariff)。它是指出口國某商品違反了與進口國之間協議,或者未按進口國海關規定辦理進口手續時,進口國海關對該進口商品征收的一種臨時性的進口附加稅。例如,1988年日本半導體元件出口商因違反了與美國達成的自動出口限製協定,被美國征收100%的懲罰關稅。又如,若某進口商虛報成交價格,以低價報關,一經發現,進口國海關將對該進口商征收特別關稅作為罰款。

(5)報複關稅(Retaliatory Tariff)。它是指一國為報複它國對本國商品、船舶、企業、投資或知識產權等方麵的不公正待遇,對從該國進口的商品所課征的進口附加稅。通常在對方取消不公正待遇時,報複關稅也會相應取消。然而,報複關稅也像懲罰關稅一樣,易引起他國的反報複,最終導致關稅戰。例如,烏拉圭回合談判期間,美國和歐洲聯盟就農產品補貼問題發生了激烈的爭執,美國提出一個“零點方案”,要求歐盟10年內將補貼降為零,否則美國除了向農產品增加補貼外,還要對歐盟進口商品增收200%的報複關稅。歐盟也不甘示弱,揚言反報複。雙方劍拔弩張,若非最後相互妥協,就差點葬送了這一輪談判的成果。

征收進口附加稅主要是為了彌補正稅的財政收入作用和保護作用的不足。由於進口附加稅比正稅所受國際社會約束要少,使用靈活,因而常常會被用作限製進口與貿易鬥爭的武器。過去,我國在合理地、適當地應用進口附加稅的手段方麵顯得非常不足。比如,因長期沒有自己的反傾銷、反補貼法規,不能利用反傾銷稅和反貼補稅來抵製外國商品對我國低價傾銷,以保護我國同類產品的生產和市場。直到1997年3月25日,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才使我國的反傾銷、反補貼製度法製化、規範化。

2.差價稅(Variable Levy)

差價稅,又稱差額稅,是當本國生產的某種產品的國內價格高於同類進口商品的價格時,為削弱進口商品的競爭力,保護國內生產和市場,按國內價格與進口價格之間的差額征收的關稅。

其目的是使該種商品的稅後價格保持在一個預定的價格標準上,以穩定進口國內該種商品的市場價格。

對於征收差價稅的商品,有的規定按價格差額征收,有的規定在征收一般關稅以外另行征收,這種差價稅實際上屬於進口附加稅。差價稅沒有固定的稅率和稅額,而是隨著國內外價格差額的變動而變動,因此是一種滑動關稅(Sliding Duty)。

“相關鏈接”差價稅的實踐

差價稅的典型表現是歐盟對進口農畜產品的做法。歐盟為了保護其農畜產品免受非成員國低價農產品競爭,便對進口的農產品征收差價稅。歐盟在征收差價稅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首先,在共同市場內部按生產效率最低而價格最高的內地中心市場的價格為準,製定統一的目標價格(target price)。其次,從目標價格中扣除從進境地運到內地中心市場的運費、保險費、雜費和銷售費用後得到門檻價格(threshold price),或稱閘門價格。最後,若外國農產品抵達歐盟進境地的CIF(到岸價格)低於門檻價格,則按其間差額確定差價稅率。

實行差價稅後,進口農產品的價格被抬至歐盟內部的最高價格,從而喪失了價格競爭優勢,歐盟則借此有力地保護了其內部的農業生產。此外,對使用了部分農產品加工成的進口製成品,歐盟除征收工業品的進口稅外,還對其所含農產品部分另征部分差價稅,並把所征稅款用做農業發展資金,資助和扶持內部農業的發展。因此,歐盟使用差價稅實際上是其實現共同農業政策的一項重要措施,保護和促進了歐盟內部的農業生產。

3.特惠稅(Preferential Duty)

特惠稅,又稱優惠稅,它是對來自特定國家或地區的進口商品給予特別優惠的低關稅或免稅待遇。使用特惠稅的目的是為了增進與受惠國之間的友好貿易往來。特惠稅有的是互惠的,有的是非互惠的。

特惠稅最早開始於宗主國與殖民地及附屬國之間的貿易,最有名的互惠的特惠稅典型是英聯邦特惠製。它是英國確保獲取廉價原料、食品和銷售其工業品,排擠其他國家侵入英國殖民地市場,壟斷其殖民地、附屬國市場的工具。

目前,仍在起作用的且最有影響的非互惠的特惠稅典型是洛美協定國家之間的特惠稅。《洛美協定》是歐盟向參加協定的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區的發展中國家單方麵提供的優惠關稅。第一個《洛美協定》於1975年2月簽訂,60多個受惠國的全部工業品和99.5%的農產品享受優惠。洛美協定國家間實行的這種關稅是世界上最優惠的一種關稅:一是優惠範圍廣,幾乎包括所有的工業產品和農產品;二是優惠幅度大,列入優惠的產品全部免稅進口。它有力地促進了歐盟和這些國家之間經濟貿易關係的發展。

4.普遍優惠製(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GSP)

普遍優惠製,簡稱普惠製,是指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出口的製成品和半製成品(包括某些初級產品)普遍的、非歧視的、非互惠的一種關稅優惠製度。

普遍性、非歧視性和非互惠性是普惠製的三項基本原則。普遍性是指發達國家對所有發展中國家出口的製成品和半製成品給予的普遍的關稅優惠待遇;非歧視性是指應使所有發展中國家都無歧視、無例外地享受普惠製待遇;非互惠性即非對等性,是指發達國家應單方麵給予發展中國家作出特殊的關稅減讓而不要求發展中國家對發達國家給予對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