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從價稅(Advalorem Duty)

從價稅,是指從價征稅,以征稅對象的價格作為征稅標準計征關稅。

其稅率表現為商品價格的一定百分比。以從價標準計征的稅收也稱為比例稅。經海關審定作為計征關稅依據的貨物價格叫“完稅價格”(Duty-paying Value;Tariff Value),或海關價格,貨物按此價格照章征稅。完稅價格乘以稅則中規定的稅率,就可算出應納的關稅金額。從價稅的計征對象一般是製成品。

其計算公式為:

從價關稅稅額商品總值×從價關稅稅率

各國規定了不同的海關估價確定完稅價格,目前大致有三種:出口國離岸價、進口國到岸價和進口國的官方價格。美國、加拿大等國采用離岸價格來估價,而西歐等國采用到岸價格作為完稅價格,不少國家甚至故意抬高進口商品完稅價格,以此增加商品成本,把海關估價變成一種阻礙進口的非關稅壁壘。

征收從價稅的關鍵是確定進口商品的完稅價格。因為高估完稅價格可以加重進口商品的關稅負擔,能起到限製進口的作用。海關審定完稅價格的工作叫海關估價(Customs Valuation)。這是國際貿易程序中的一個必要環節,其必要性一方麵表現為在實際征收進出口從價關稅之前必須首先確定有關商品的應稅價格;另一方麵則表現為必須製止國際貿易中的不正當商業行為。海關估價會涉及估價計稅國和其他有關國家的利益衝突和協調。

為了使海關估價體現公平、統一、中性的原則,彌補各國確定完稅價格的差異,減少其作為非關稅壁壘的消極作用,並且符合國際貿易實際及適應國際貿易發展的需要,有關的國際組織對此製定規則,加以規範。目前,國際上最有影響的海關估價製度有兩種,即布魯塞爾估價製度和新估價法規。布魯塞爾估價定義(Brussels Definition of Value)引入一個抽象的“正常價格”(Normal Value)作為完稅價格,指的是在公開獨立的市場上所有購買者都能獲得的價格,即正常價格必須是正常的競爭價格。新估價法規(New GATT-Code)要求各成員國按買賣雙方達成的成交價格(Transaction Value)來對進口貨物估價。成交價格指買賣雙方在沒有從屬關係的公開市場上成交的已付或應付價格,基本上是具體成交的合同價格或發票價格。現有近130個國家和地區已簽字承諾遵守世界貿易組織的《海關估價規則》,即新估價法規。

我國現有的進口貨物海關估價法規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規定進口貨物以海關審定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作為完稅價格。還規定當進口貨物的到岸價格經海關審查未能確定的,我國海關按次序以下列價格估定完稅價格:(1)從該項進口貨物同一出口國或地區購進的相同或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2)該項進口貨物的相同或類似貨物在國際市場上的成交價格;(3)該項進口貨物的相同或者類似貨物在國內市場上的批發價格,減去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其他稅收以及進口後的運輸、儲存、營業費用及利潤後的價格。(4)海關利用其它合理方法估定的價格。

我國的海關估價製度與世界貿易組織海關估價規則基本相符,但也存在一些差異。為此,我國的海關估價製度還需要進一步修改和完善,盡早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和地區所接受的國際海關估價規則相接軌。

從價稅具有如下優點:(1)能適應商品的質價相關關係,稅負合理。同類商品檔次高、價格高者,其應納稅的金額也高;相反,低檔貨價格低,納稅金額也就低。加工程度高的商品,由於其價格高,稅額高,關稅對其保護作用就強。(2)能適應市場行情與通貨的變化。物價上漲下落,由於按稅則中所規定的稅率計征關稅,納稅額也相應地增加或減少,關稅的財政作用和保護作用都不會有影響。按從價稅征稅,可歸結為高價高稅,低價低稅。(3)可適用於一切商品。對所有的商品,從價稅稅率都可以製訂。(4)從價稅率按百分比表示,便於國際間的關稅進行比較和談判。

但從價稅還有如下缺點:(1)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審定手續繁雜,費人費事,需要一定的專業技術。因此,進口商品的價格難以準確、可靠。(2)不能自動抵禦偽報價格、偷逃關稅的違法行為。因為從價稅實際上是高價高稅額,低價低稅額,這樣就存在著低報價格逃稅的可能。價格低報百分之多少,稅額就下降百分之多少。因此使用從價稅可能發生低報價格規避稅負之事,而且當國外產品價格低廉時,無法達到保護國內產業之目的。(3)不能阻止國際市場價格的波動對國內經濟的影響。在從價稅的條件下,進口貨物關稅後價格的變化率與國際市場價格變化率一致,但變化額放大。所以,從價稅不能阻止國際市場價格對國內經濟的影響。(4)通關時間長。由於征納雙方容易因價格問題發生摩擦,從而延緩了通關的進程。

目前,世界上除了個別國家外,大都使用從價稅或以從價稅為主的關稅計征標準。我國征收關稅也以從價稅為主。單一使用從價稅的國家並不多,隻有阿爾及利亞、埃及、巴西、墨西哥等發展中國家。

3.混合稅(Mixed Duties)

廣義的混合稅製包括在一部稅則中,不同稅目分別使用從量稅和從價稅兩種征稅標準。而通常所說的混合稅是在同一稅目中同時製訂從量和從價兩種稅率。

混合稅包括複合稅和選擇稅兩種具體方式,它兼用兩種征稅標準,能互相取長補短,使關稅作用發揮到最佳狀態。一般來說各國使用混合稅的商品對象,都是一些需要保護的商品或一些敏感商品。

複合稅(Compound Duty),是指對某一稅則號列項下的商品同時按從價和從量兩種方法計征關稅。在征稅時,分別按從價、從量兩種稅率計算出該商品的從價稅額和從量稅額,然後將兩個稅額相加,就是該商品應交的關稅金額。

其計算公式:

複合關稅稅額 =商品進口數量×從量關稅稅率+完稅價格×從價關稅稅率

=從量稅額+從價稅額

在實際中,複合稅的計算有兩種情況:第一,以從量稅為主,加征從價稅;第二,以從價稅為主,加征從量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