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今天,環保主義僅僅是另一種特殊利益集團。
——《環保主義之死》
市場力量是環保運動最好的朋友——隻要綠色分子能夠學著愛上它。
——《經濟學人》
我們打開大門的同時,也跨進了人家的門檻。但人家的門檻也不是好進的。入世以後,關稅的作用會逐漸弱化,但非關稅壁壘的門檻仍然很高。檢驗、檢疫、認證、標準、計量等一些符合國際貿易規則的、最基本的、技術性非常強的手段,將成為發展國際貿易中的一個很重要的手段。
——劉兆彬,中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曆史上,最早的也是最基本的國際貿易措施是關稅措施,但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出現了非關稅措施,且越來越多。據國際社會統計,目前世界上大約有3000種以上的非關稅壁壘措施。隨著關稅稅率的下降,非關稅壁壘在限製進口、保護國內市場方麵的作用不斷加強,成為世界貿易組織關注的焦點之一。
16.1.1 非關稅壁壘的含義、特點與趨勢
1.非關稅壁壘的含義與特點
非關稅壁壘(Non-Tariff Barriers,NTBs),又稱非關稅限製進口措施,是指除關稅措施以外的一切限製進口的措施。
在WTO規則的體係中,非關稅壁壘主要包括:進口配額製、“自動”出口配額製、技術性貿易壁壘、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等。
非關稅壁壘早在資本主義發展的初期就已出現,但普遍建立和應用卻是在20世紀30年代。在1929—1933年世界經濟危機期間,各資本主義國家在高築關稅壁壘的同時,還廣泛采用各種非關稅壁壘措施阻止商品輸入。二戰後,特別是20世紀60年代後期以來,在關貿總協定的努力下,關稅總體水平大幅下降,關稅作為政府幹預貿易的政策工具的作用越來越弱,於是許多國家轉而采用非關稅措施限製進口。到20世紀70年代中期,非關稅壁壘已成為貿易保護的主要手段。據統計,非關稅壁壘從20世紀60年代末的800多項增加到20世紀70年代的900多項,20世紀90年代已達到1000多項,21世紀初快速擴展到3000多項,且有不斷加強的趨勢。
非關稅壁壘除了具有關稅壁壘所具有的一些貿易壁壘的共同特點,即限製外國商品進口以外,與關稅壁壘相比,還具有以下特點:
(1)靈活性。一般說來,各國關稅稅率的製定必須通過立法程序,具有相對穩定性。同時,關稅稅率的調整直接受到世界貿易組織的約束,各國海關不能隨意提高。而非關稅措施通常采用行政手段,製定、改變或調整都來得迅速、簡單、伸縮性大,在限製進口方麵表現出更大的靈活性和時效性。
(2)有效性和難以超越性。關稅壁壘的實施旨在通過征收高額關稅提高進口商品的成本,它對商品進口的限製是相對的。當麵對國際貿易中越來越普遍出現的商品傾銷和出口補貼等鼓勵出口措施時,關稅就會顯得作用乏力。同時,外國商品憑借生產成本的降低(如節省材料、提高生產效率,甚至降低利潤等),也能衝破高關稅的障礙而進入對方國家。而有些非關稅壁壘對進口的限製是絕對的,比如用進口配額等預先規定進口的數量和金額,超過限額就禁止出口。這種方法在限製進口方麵更直接、更嚴厲,因而也更有效。
(3)隱蔽性。通過關稅壁壘限製進口,唯一途徑就是提高關稅稅率,而關稅稅率必須在《海關稅則》中公布,毫無隱蔽性可言。非關稅壁壘則完全不同,其措施往往不公開。它既能以正常的海關檢驗要求的名義出現,也可借用進口國的有關行政規定和法令條例,使之巧妙地隱藏在具體執行過程中而無須做公開的規定。它還可以打著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旗號,規定嚴格、繁雜、苛刻的技術標準或衛生檢疫標準,以限製一些國家商品的進口。
(4)歧視性。因為一國隻有一部關稅稅則,因而關稅壁壘像堤壩一樣同等程度地限製了所有國家的進出口。而非關稅壁壘可以針對某個國家或某種商品相應製定,因而更具歧視性。比如,1989年歐共體宣布禁止進口含荷爾蒙的牛肉這一做法,就是針對美國作出的。又比如,法國在食品衛生法中規定禁止進口含有紅黴素的糖果,主要是針對英國糖果普遍使用紅黴素染色作出的。
(5)複雜性和廣泛性。20世紀60年代以來,發達資本主義國家所采取的非關稅壁壘日益複雜,數目多達上千種。比較典型的有進口配額、“自動”出口限製、進口許可證、外彙管製、歧視性政府采購、最低限價、進口押金、海關估價、技術壁壘、綠色壁壘等等。另外,非關稅壁壘的應用非常廣泛,被限製進口的商品範圍日益擴大,不僅涉及汽車、鋼鐵、服裝、鞋類、農產品、日用品,還延伸到服務行業和軟件、武器等高技術產品領域。
綜上所述,非關稅壁壘在限製進口方麵比關稅壁壘更有效、更隱蔽、更靈活和更有歧視性。由此可見,非關稅壁壘取代關稅壁壘成為保護主義的主要手段,有其客觀必然性。
2.非關稅壁壘發展的新趨勢
在國際貿易體係中,非關稅壁壘在部分領域產生的扭曲作用要遠大於關稅手段的作用,這是因為新的非關稅壁壘措施與關稅措施相比,能夠針對外國企業的競爭為本國企業提供更直接、更有效的保護。
(1)綠色貿易壁壘盛行。由於全球生態環境進一步惡化的壓力,促使人們愈來愈關注國際貿易領域的環境汙染問題,許多國家和有關國際組織因此而製定了一些相關的環境法規和貿易規則,其中環境管製(Environment Control)日益成為當今一些國家為實現環保目標而采取的主要貿易限製措施,從而構成了國際貿易中綠色貿易壁壘。
(2)不利於公平貿易原則的投資措施。公平貿易原則是世貿組織諸多原則中的基本一條,其主要內容是反對傾銷和出口補貼。隨著國際直接投資規模的不斷擴大,人們感到要想在世貿組織的框架內貫徹公平貿易原則不僅需要對貿易領域的扭曲行為進行校正,而且也需要對貿易的投資措施進行校正。
16.1.2 傳統非關稅壁壘的主要種類
非關稅壁壘名目繁多,內容複雜,但從其限製進口的方法來看,可分為直接和間接兩大類。直接的方法是指進口國直接規定商品進口的數量或金額,或者通過施加壓力迫使出口國自己限製商品的出口,如進口配額、進口許可證、“自動”限製出口,市場秩序協定等。間接的方法是指進口國利用行政機製,對進口商品製定苛刻的條例和技術標準,從而間接限製進口,如外彙管製,海關估價製度、歧視性政府采購政策和有關健康、衛生、安全、環境等過於苛刻繁雜的標準等。
在國際貿易實踐中,最經常和最大量使用的非關稅壁壘措施主要有:
1.進口配額製(Import Quota System)
進口配額又稱進口限額,是指一國政府在一定的時期(如一季度、半年或一年)內,對於某些商品的進口數量或金額加以直接限製。在規定的限期內,配額以內的貨物可以進口,超過配額的貨物不準進口,如要進口,則對之征收高關稅。簡言之,配額是指國家將某些商品的進口限製在一定的數量上。
按配額的單位形式劃分,進口配額可分為數量配額和價值配額。由於計量方便,一般多使用數量配額形式。
按配額的交易方式的複合程度劃分,進口配額可以分為絕對配額和關稅配額。
絕對配額(Absolute Quotas)是指在一定的時期內,對某些商品的進口數量或金額規定一個最高額度,達到了這個額度後,便不準進口。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它又有以下兩種形式:全球配額(Global Quotas)是一種世界範圍內的絕對配額,對於來自任何國家和地區的商品一律適用。由於全球配額不限定進口國別和地區,配額公布後,進口商競相爭奪配額並可以從任何國家或地區進口。這樣,鄰近國家和地區由於地理位置的關係處於有利的地位,在配額的分配和利用上難以貫徹國別政策。國別配額(Country Quotas)是將總配額按國家和地區來分給一定的額度,超過規定的配額便不準進口。為了區分來自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商品,在進口時需提供原產地證明。一國往往根據國家關係的不同而分別給予有關的國家或地區不同的額度。國別配額又可以區分為自主配額和協議配額兩種情況。自主配額即由進口國家單方麵自主規定的配額而不必征得出口國家的同意,所以又稱單方麵配額。協議配額指由出口國方和進口國方通過協議而確定的配額。
關稅配額(Tariff Quotas)是指對商品進口的絕對數額沒有限定,而對在一定時期內所規定的配額以內的進口商品,給予關稅的優惠待遇,對超過配額的進口商品則征收較高的關稅或罰款。它是一種結合關稅和非關稅壁壘特點的綜合性壁壘。
關稅配額按進口商品的來源,可以分為對商品來源沒有限製的全球關稅配額和對商品來源有限製的國別關稅配額。
以農產品為例,由於主要發達國家成員對部分農產品一直給予較高的保護,因此在關稅化以後,即使進行了關稅減讓,關稅率也仍然很高。例如,關稅化後,一些成員的某些農產品關稅仍可高達300%以上,這樣高的關稅是無法進口的。為解決這一問題,WTO《農業協定》要求這些成員必須以相對較低的關稅進口一定數量的農產品。對配額數量內的進口征收較低關稅,一般為1%~3%。對超過配額的進口則征收較高關稅,可以高到100%以上。這種數量規定即關稅配額。使用關稅配額的成員,需承諾每年的關稅配額準入量。配額以內的進口按較低稅率(即配額內稅率)繳納關稅,超過配額準入量的進口則需按較高的稅率(即配額外稅率)繳納關稅。
關稅配額規定的數量並不是實際進口量或義務,隻是一種市場機會的承諾。實際進口量如何,是由進口國國內市場需求和國內外市場價格的比較關係決定的。如果國內市場價格足夠地高於國際市場價格,從而使進口有利可圖,那麼關稅配額就會獲得充分使用。如果國內市場價格低於國際市場價格,進口是無利可圖的,此時關稅配額就不會得到使用。
關稅配額按照關稅的征收情況不同,又可以分為以下兩種:優惠性關稅配額,即它對配額內進口的商品給予關稅減讓甚至免稅,而對超過配額的進口商品征收原來的最惠國稅率。非優惠性關稅配額,即它對配額內進口的商品仍征收原來正常的進口稅,一般為最惠國稅率,但對超過配額的進口商品征收很重的附加稅或罰款。
配額的分配辦法主要有:(1)公開拍賣;(2)先入為主;(3)固定參數;(4)私下拍賣。
此外,實踐中,配額還有以下分配方法:
配額許可證——在進口商之間分配配額,或在實際進口發生之前根據進口國要求的數量發放許可證。這包括兩種方法:建立在先來先服務基礎上的許可製度;當進口需求超過可得到的數量時,按比例減少許可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