曆史性原則法——在進口國之間分配配額,或發放許可證,主要考慮該種產品的先前的進口國。國營貿易企業的進口——進口配額完全或主要分配給進口(或由中間商直接控製的進口)該種產品的國營貿易企業。

生產者集團或聯合體——進口配額完全或主要分配給進口(或由中間商直接控製的進口)該種產品的生產者集團或聯合體。

其他——沒有明確包括在以上的任何一類的管理方法。

混合的分配方法——沒有一種占絕對地位的方法,而是包括以上所列的兩種以上的方法。

沒有特別注明——沒有規定管理配額的方法。

2.“自願”出口限製(Voluntary Export Restraints)

“自願”出口限製是指出口國家或地區在進口國的要求或壓力下,通過談判,“自動”規定某一時期內(一般為3—5年)某些商品對該國的出口限製,在規定的配額內自行控製出口,超過配額即禁止出口。

“自動”出口限製作用與進口配額製在很多方麵類似,在形式上略有不同。進口配額製是由出口國家直接控製進口配額來限製商品的進口,而“自動”出口限製是由出口國家直接控製這些商品對指定進口國家的出口,而且從表麵上看,是兩個相關國家政府之間簽訂的協定的結果。但是,“自願”出口限製帶有明顯的強製性。進口國家往往以商品的大量進口使其有關的工業部門受到嚴重損害,造成所謂市場混亂為理由,或以實行“有秩序的進口增長”(orderly market arrangement,OMA)為由,要求有關國家的出口實行“有秩序的增長”,“自動”限製商品的出口,否則就單方麵強製限製進口。在這種情況下,一些國家被迫采用這種方式限製進口。但是從另一方麵來看,由於在談判中達成了可能是建立在偏好基礎上的協定,客觀上也消除了報複的威脅。此外,自願出口限製與進口配額的區別在於租的獲得者不同。在配額製度下,若無公開公平和公正的拍賣活動,租往往為持有進口許可證的本國進口商獲得,而在自願出口限製下,出口國的產品供應廠商則獲得了租。如果在自願出口限製下所有的租都被外國廠商獲得,則進口國有淨損失。

由於這些措施是在政府之間安排的,但這種“自願性”令人懷疑,所以一直被稱為灰色區域措施(gray area measurements)。

“自願”出口限製主要有以下兩種形式:(1)非協定的“自願”出口限製。這種方式不受國際協定的約束,而是由出口國迫於來自進口國方麵的壓力,自行單方麵規定出口配額,限製商品的出口。這種方式的配額有的是由政府有關機構規定配額,並予以公布,出口商必須向有關機構申請配額,領取出口授權證書或出口許可證方可輸出;有的是由本國大的出口廠商或協會組織“自願”控製出口。(2)協定的“自願”出口限製。這種方式通過進出口雙方的談判簽訂雙邊或多邊“自願”限製協定或“有秩序”銷售協定。這些協定一般包括:配額水平、自限商品的分類、配額的融通、保護條款、出口管理規定、協定的有效期限。出口國據此實行出口許可證製或出口配額簽證製自行限製這些商品的出口,進口國則根據海關統計進行檢查。與關稅和配額等限製形式不同。

“自願”出口限製最早出現於20世紀30年代,對世界經濟貿易有較大影響。1935年應美國政府的要求,日本紡織業同意對美紡織品出口采用“自動”限製。到了六七十年代,“自動”出口限製才逐步發展成為幹預國際貿易的一種主要的非關稅壁壘形式。1962年在美國的壓力下簽訂的紡織品貿易協定是至今最典型和影響最大的多邊“自動”限製協定。從1986年8月通過的第四個多邊纖維協定來看,國際紡織品貿易中的自限程度仍在加深,受限商品範圍也在擴大,大約影響到國際紡織品貿易的85%左右。目前,“自願”出口限製的數目越來越多,範圍也在不斷擴大,已進入鋼鐵、小汽車、彩電、電子元件、船舶、農產品、鞋類等行業。美國、日本、芬蘭、挪威等國要求中國對這些國家的紡織品出口實行“自願”出口限製,歐盟也要求中國對農產品出口實行“自願”出口限製的政策。

3.進口許可證製(Import License System)

進口許可證製是指政府對進口貨物的一種審批製度,即規定某些商品進口必須領取許可證,沒有許可證,一律不準進口。

從進口許可證與進口配額的關係來看,進口許可證可分為兩種:一是有定額的進口許可證。即國家預先規定有關商品的進口配額,在限額內,根據進口商的申請,對每一筆進口貨物發給進口商一定數量或金額的進口許可證。如原西德對紡織品實行進口配額製,每年分三期公布配額數量,配額公布後,進口商可提出申請,獲得進口許可證後即可進口。進口配額一旦用完,當局不再發給進口許可證。二是無定額的進口許可證。即進口許可證不與進口配額相結合,國家有關政府機構預先不公布進口配額,有關商品的進口許可證隻在個別考慮的基礎上頒發。因為它是個別考慮的,沒有公開的標準,因而給正常貿易帶來更大的困難,起更大的限製進口的作用。

從進口商品許可程度上看,又可分為以下兩種:一是公開進口許可證,也稱一般進口許可證,即允許商品“自由進口”,隨時申請,隨時許可,對進口國或地區不加以限製。二是特種進口許可證,即進口商必須向進口國政府有關當局提出申請,經有關當局逐筆審查批準後才能進口。這種進口許可證,多數都指定商品進口的國別或地區。

進口許可證的主要好處是:政府可以控製每一筆進口,讓不讓進、進多少、從哪國進,完全由政府掌控。

4.外彙管製(Foreign Exchange Control)

外彙管製是指一國政府通過法令對國際結算、外彙彙率和外彙買賣等外彙業務進行管製,以實現國際收支平衡和本國貨幣彙率穩定的一種製度。

外彙管製的做法可分為行政管製和成本管製兩種。

行政管製,即由政府指定機構控製一切外彙交易。出口商必須把他們出口得到的外彙收入按官定彙價賣給外彙管製機關,進口商也必須在外彙管製機關按官定彙價申請購買外彙。本國貨幣出入境也要受到嚴格限製。這樣,國家和有關政府機構就可以通過外彙的集中使用和控製供應進口商的外彙數量的辦法來控製商品進口量、種類和國別,以達到限製進口的目的。

成本管製,即通過製定多種彙率,增加用彙成本和減少換彙成本,從而控製外彙支出,鼓勵外彙收入。在多種彙率的情況下,對必需品進口運用較低彙率,對非必需品進口適用較高彙率,以提高其進口成本,達到限製進口作用。

所以,對非關稅壁壘措施的外彙管製又可以這樣下定義,即國家通過對外彙買賣等外彙業務進行管製,以控製外彙供應和外彙彙率的辦法來控製進口商的進口及從哪一國進口。

5.海關程序(Customs Procedures)

海關程序本來是正常的進口貨物通關程序,但通過濫用卻可以起到歧視和限製進口的作用,從而成為一種有效的、隱蔽的非關稅壁壘措施。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1)海關對申報表格和單證作出嚴格要求。比如要求進口商出示商業發票、原產地證書、貨運提單、保險單、進出口許可證、托運人報關清單等,缺少任何一種單證,或者任何一種單證不規範,都會使進口貨物不能順利通關。更有甚者,有些國家故意在表格、單證上做文章。比如法國強行規定所提交的單據必須是法文,有意給進口商製造麻煩,以此阻礙進口。(2)通過商品歸類提高稅率。即海關武斷地把進口商品歸在稅率高的稅則項下,以增加進口商品關稅負擔,從而限製進口。例如,美國海關在對日本產卡車的駕駛室和底盤進行分類時,把它從“部件”類歸到“裝配車輛”類,其進口稅率就相應的從4%提高到25%。又如,美國對一般的打字機進口不征關稅,但將它歸類為玩具打字機,則要開征35%的進口關稅。(3)通過海關估價製度限製進口。海關估價製度原本是海關為了征收關稅而確定進口商品價格的製度,但在實踐中它經常被用做一種限製進口的非關稅壁壘措施。進口商品的價格可以有許多種確定辦法,如成交價、外國價、估算價等等。不同計價方法得出的進口商品價格高低不同,有的還相距甚遠。海關可以采用高估的方法進行估價,然後用征從價稅的辦法征收關稅。這樣一來,就可提高進口商品的應稅稅額,增加其關稅負擔,達到限製進口的目的。在各國專斷的海關估價製度中,以“美國售價製”最為典型。美國售價製是指美國對與其本國商品競爭激烈的進口商品(如煤焦油產品、膠底鞋類、蛤肉罐頭、毛手套等)按美國售價(即美國產品在國內自由上市時的批發價格)征收關稅,使進口稅率大幅度提高。由於受到其他國家的強烈反對,美國不得已在1981年廢止了這種估價製度。(4)從進口商品查驗上限製進口。即對進口商品設置繁瑣複雜的查驗程序,故意給進口商製造麻煩,以挫傷進口商的進口積極性,從而達到限製進口的目的。一些國家甚至改變進口關道,即讓進口商品在海關人員少、倉庫狹小、商品檢驗能力差的海關進口,拖長商品過關時間。例如,1982年10月,為了限製日本等主要出口國向法國出口錄像機,法國政府規定所有錄像機進口必須到普瓦蒂埃海關接受檢查,同時還規定了特別繁雜的海關手續,對所有伴隨文件都要徹底檢查,每個包裝箱都要打開,認真校對錄像機序號,查看使用說明書是否法文,檢查是否所報原產地生產等等。普瓦蒂埃是個距法國北部港口幾百英裏的內地小鎮,海關人員少,倉庫狹小,難以應付大量堆積如山的待進口的錄像機。原先一卡車錄像機一個上午就可以檢查完,而在普瓦蒂埃卻要花2—3個月,結果有力地限製了錄像機進入法國市場。進口量從原來的每月6.4萬台下降至每月不足1萬台。

6.進口押金製度(Advanced Deposit System)

它又稱為進口存款製,是指進口商在進口時,必須預先按進口金額的一定比率和規定的時間,在指定的銀行無息存放一筆現金的製度。這種製度無疑增加了進口商的資金負擔,同時,由於是無息存款,利息的損失等於征收了附加稅。所以,進口押金製度能夠起到限製進口的作用。

例如,意大利政府從1974年5月7日到1975年3月24日,曾對400多種進口商品實行進口押金製度。它規定,凡項下商品進口,無論來自哪一個國家,進口商必須先向中央銀行繳納相當於進口貨值半數的現款押金,無息凍結6個月。據估計,這項措施相當於征收5%以上的進口附加稅。又如,20世紀80—90年代,芬蘭、新西蘭、巴西等國也實行這種措施。巴西規定,進口商必須按進口商品船上交貨價格繳納與合同金額相等的為期360天的存款,方能進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