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最低限價(Minimum or Floor Price)和禁止進口(Prohibitive Import)

最低限價是一國政府規定某種進口商品的最低價格,凡低於這個標準的,就加征進口附加稅或禁止進口。例如,1985年智利對綢坯布進口規定了每千克52美元的最低限價,低於這個限價,將征收進口附加稅。這樣,一國便可有效地抵製低價商品進口或以此削弱進口商品的競爭能力,保護國內市場。又如,歐共體為保護其農產品而製定的“閘門價”(sluice gate price);美國為抵製歐洲、日本等國的低價鋼材及其製品的進口,在1977年製定實施了啟動價格(trigger price mechanism,TPM),都是一種最低限價製。

禁止進口是進口限製的極端措施。當一國政府認為一般的限製已不足以解救國內市場受衝擊的困境時,便直接頒布法令,公開禁止某些商品進口。仍以歐共體為例。1973年3月,歐共體決定自1975年3月15日起,禁止3千克以上的牛肉罐頭及牛肉下水罐頭從歐共體以外進口。一般而言,在正常的經貿活動中,禁止進口的極端措施不宜貿然采用,因為這極可能引發對方國家的相應報複,從而釀成愈演愈烈的貿易戰,這對雙方的貿易發展都無好處。至於一個國家也可能因政治原因而實施貿易禁運,這即使在冷戰後的今天也屢見不鮮,則又另當別論。

8.國內稅(Internal Taxes)

國內稅是指一國政府對本國境內生產、銷售、使用或消費的商品所征收的各種捐稅,如周轉稅、零售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等。任何國家對進口商品不僅要征收關稅,還要征收各種國內稅。

在征收國內稅時,對國內外產品實行不同的征稅方法和稅率,以增加進口商品的納稅負擔,削弱其與國內產品競爭的能力,從而達到限製進口的目的。例如,美國、日本和瑞士對進口酒精飲料的消費稅都大於本國製品。

國內稅的製定和執行完全屬於一國政府,有時甚至是地方政府的權限,通常不受貿易條約與協定的約束,因此,把國內稅用做貿易限製的壁壘,會比關稅更靈活和更隱蔽。

9.進出口的國家壟斷(State Monopoly)

進出口的國家壟斷,也稱國營貿易,是指對外貿易中的某些商品的進出口由國家直接經營,或者把這些商品的經營權給予某些壟斷組織。經營這些受國家專控或壟斷的商品的企業,稱為國營貿易企業。

各國國家壟斷的進出口商品主要有:煙酒、農產品、武器、石油四大類。

10.歧視性政府采購政策(Discriminatory Government Procurement)

歧視性政府采購政策是指國家通過法令和政策明文規定政府機構在采購商品時必須優先購買本國貨。這種政策實際上是歧視外國產品,起到了限製進口的作用。

例如,美國從1933年開始實行,並於1954年和1962年兩次修改的《購買美國貨物法案》是最為典型的政府采購政策。該法案規定,凡是美國聯邦政府采購的貨物,都應該是美國製造的,或是用美國原料製造的。凡商品的成分有50%以上是國外生產的就稱外國貨。以後又做了修改,規定隻有在美國自己生產數量不夠或國內價格過高,或不買外國貨有損美國利益的情況下,才可以購買外國貨。該法案直到關貿總協定的“東京回合”,美國簽訂了政府采購協議後才廢除。英國、日本等國家也有類似的製度。

11.原產地規則(Rules of Origin)

原產地(ORIGIN)其原意是指來源或由來。貨物的原產地,是指貨物的最初來源地,即貨物的產生、提取、采集、飼養、加工、製造地。國際貿易中貨物的原產地,是指與生產地有關的某一貨物的經濟國籍。具體講,是加入國際貿易流通的該貨物的來源地,即商品的產生地、生產地、製造地或產生實質性改變的加工地。

在國際貿易實踐中,原產地通常是以國家(地區)為界定範圍的,即判定貨物的原產地時指的是其原產於某一個國家(地區),而不是指原產於這個國家中具體的哪一個省、市、縣或者城鎮。

國際貿易中的貨物原產地具有“唯一性”。即任何貨物無論其在生產加工過程中經曆了幾個國家,但根據原產地規則,其原產地隻能是一個國家(或地區),而不可能既是A國原產又是B國原產,否則將導致貨物原產地判定的混亂,給國際貿易的統計、貿易政策的實施帶來不便。

原產地規則是國際貿易中的重要規範,與加工貿易密切相關。原產地規則在進行國別貿易統計、實施最惠國待遇、實施反傾銷反補貼措施、實行政府采購等貿易措施中有著重要的作用。1973年,海關合作理事會在日本東京簽署了《1973年簡化和協調海關手續的國際公約》及D1、D2、D3三個附約。在以後的關貿總協定和WTO中,繼續完善相關內容,最終簽署了《原產地規則協議》。從狹義上來說,就一個國家而言,原產地規則是一國有關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方麵的法律、法規及規章的總和。它由一國政府及其主管原產地工作的政府職能部門製定和頒布,並根據國家對外貿易的發展狀況和對外貿易政策加以調整。從廣義上來說,就世界範圍而言,原產地規則是指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為了確定國際貿易中的商品原產國家(或地區)而實施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政決定和行政措施。由於各個國家原產地規則的不盡一致,特別是在判定含進口成分貨物原產地的標準上存在一定差異,所以有時也會出現按不同國家的原產地判定標準判定同一貨物,而得出其原產地不同的結論。這也正是世界貿易組織將製定一個在世界範圍內普遍適用的統一的原產地規則原因所在。

為了既能促進我國的對外經濟貿易,又能有效地利用外資;既能緩解貿易摩擦,又能保護和發展民族工業,加快與國際原產地規則接軌的步伐,我國政府於1992年製定了第一部有關出口貿易原產地的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規則》(以下簡稱《原產地規則》),並於1992年3月8日頒布,同年5月1日正式實施。《原產地規則》是我國有關出口貨物原產地的基本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根據國務院的授權,於1992年4月1日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規則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原產地規則實施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含進口成分出口貨物原產地標準主要製造、加工工序清單》(以下簡稱《加工工序清單》)。《原產地規則實施辦法》和《加工工序清單》對《原產地規則》中所涉及的問題作了進一步詳細的規定,於1992年5月1日與《原產地規則》同時實施。

12.農業的特殊保護措施

(1)特殊保障措施。WTO《農業協定》規定,各成員可以采取特殊保障措施,對那些已經遵守關稅化的產品限製進口,以防止進口量激增和進口價格大幅度下降。

使用特別保障措施,必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①該產品必須已經經曆了關稅化過程;②必須是一國關稅減讓表中注明可使用特殊保障措施的產品;③必須達到以價格或數量為基礎的觸發標準。

可以采取特別保障機製的情況有兩種:一是進口數量劇增時的“數量觸發”;二是進口價格大幅度下降時的“價格觸發”。觸發方式不同,征收的附加關稅方式和水平也不同。數量觸發根據市場準入機會和進口量變化幅度確定。市場準入機會以近三年實際進口量占國內消費的比例計算(即根據自給率情況)。數量觸發水平是實際進口同前兩年平均進口量的比例。價格觸發是根據實際進口價格與基期參照價格的差額來確定的。如果實際進口價格低於觸發價格,並且差額較大,就可以采取特殊保障措施,征收附加關稅。

(2)國內支持措施。國內支持是指政府通過各種國內政策,以農業和農民為扶持資助對象所進行的各種財政支出措施。不同類別的國內支持政策形象地稱為“綠箱”政策、“黃箱”政策和“藍箱”政策(農業協議文本中,並沒有這些通俗性叫法)。

“綠箱”政策是那些對生產和貿易沒有扭曲或者影響很小的措施。WTO《農業協定》規定了兩條基本標準:第一,該項支持應當是通過政府公共政策提供的(包括政府稅收減免),而不是來自消費者的轉移。這是因為消費者轉移意味著價格扭曲和貿易扭曲。第二,該支持不能具有或產生與價格支持相同的效果,因為價格支持具有直接的貿易扭曲效果。

“黃箱”政策是WTO《農業協定》中那些對生產和貿易產生扭曲作用的政策,要求各成員對它們進行削減。“黃箱”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政策措施:第一,價格支持;第二,營銷貸款;第三,按產品種植麵積補貼;第四,牲畜數量補貼;第五,種子、肥料、灌溉等投入補貼;第六,對貸款的補貼。

“藍箱”政策措施是價格支持的特例,是指在實行價格補貼時,以農民控製生產數量為前提。“藍箱”政策措施可以免於削減義務,但它必須滿足下列要求之一:第一,是按固定麵積或產量提供的補貼;第二,享受補貼的產品數量不超過基期(即1986—1988)平均生產水平的85%;第三,按固定的牲畜頭數所提供的補貼。

(3)綜合支持量(AMS)。按照《農業協定》的定義,綜合支持量(AMS)是指“給基本農產品生產者生產某種特定農產品提供的,或者給全體農業生產者生產非特定農產品提供的年度支持措施的貨幣價值”。通俗一點說,綜合支持量是扶持農民的國內政策支出之和。《農業協定》規定,國內支持要以“綜合支持量(Total AM5)”為基礎進行削減。

綜合支持量是所有有利於農業生產者的國內支持措施的貨幣價值和支持等量的總和,它包括所有特定農產品的綜合支持量、所有非特定農產品的綜合支持量及所有特定農產品的支持等值。

(4)微量允許措施。微量允許是指如果國內支持量很少,則不需要納入計算和削減。它主要包含三層內容:第一,對於某一特定產品的本應削減的國內支持,如果不超過該國該年該產品總產值的5%,則不需要納入計算和削減。第二,對那些本應納入削減計算的而不是專門針對某一特定產品的國內支持,如果不超過該國農業總產值的5%,則不需要納入計算和削減。第三,發展中國家的微量允許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