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2.1 技術性貿易壁壘
1.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含義及其性質
技術貿易壁壘(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TBT),是指那些強製性或非強製性確定商品的某些特性的規定、標準和法規,以及旨在檢驗商品是否符合這些技術法規和確定商品質量及其適應性能的認證、審批和試驗程序所形成的貿易障礙。簡言之,就是由國與國之間對產(商)品管理時,由於其實際的法規、技術標準、認證製度和檢驗製度四方麵所帶來的差異而形成的貿易壁壘,稱之為技術壁壘。它是當前國際貿易中最隱蔽、最難對付的非關稅壁壘之一。
在實際使用中,技術法規和技術標準的作用往往具有兩重性。
其一,由於各國文化背景、生活習慣、維護人身健康、安全及生活環境等方麵存在著不同的價值觀念,各國工業化程度、科技發展水平和消費水平也存在著差異,導致了各國技術法規和技術標準的客觀差異。當各國用本國的技術法規和技術標準去決定某種商品是否符合進口國的技術經濟政策或對進口產品進行檢驗時,就很容易造成進口產品不符合進口國技術法規和技術標準的後果,從而起到限製進口的作用。換句話說,標準本身並非是貿易的障礙,但在產品檢驗和認證過程中,這些法規和標準既能加速也能阻礙商品的自由流通。
其二,某些國家或廠商主觀上有意識地、有針對性地製定某些技術法規或技術標準,去限製其他一些國家或地區的商品進口。一個典型案例是“壘球棒”事件。日本消費品安全法引用的強製實施的金屬壘球棒JIS標準,通過對球棒材料的規定,曾長期把美國的鋁製壘球棒擋在了日本的國門之外。又如,美國聯邦藥物和食品管理局(FDA)宣布,自1989年4月14日起,對進口乳膠手套正式實施GMP檢驗規範。依照這項法規,所有向美國出口的乳膠手套需完全符合GMP規範和21CFR(美國聯邦法規彙編)號列中Part820的規定,而且在商品進入市場前90天,需向FDA提出申請,待取得FDA的核準後方能進入美國市場。
2.技術壁壘的現狀和曆史回顧
技術法規和標準是因國際貿易的需要而產生的,產生之後又極大地推動了國際貿易的發展。現在世界各國在進出口貿易中普遍實行質量認證製度,這種製度起源於英國。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及市場競爭的激烈,用戶對商品質量的要求越來越高,不僅要對產品質量進行評價,同時還要對生產廠家的質量體係進行評價,以使客戶對生產廠家是否具備條件生產符合要求的商品建立信心,為此國際標準化組織(ISO)於1987年公布了ISO9000係列標準,迄今已有52個國家(包括中國)將此標準轉化為本國的國家標準加以貫徹。各國製定的技術標準有利於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產品的品質直接影響消費者的利益,隨著消費者自我保護的意識增強,要求製定相應的技術標準的呼聲越來越強烈,曆史上各國製定的技術標準大都是從保護消費者利益角度製定的,而各國對技術標準的製定和執行一般都是嚴肅的。
1970年關貿總協定成立了製定標準和質量認證方麵的政策工作組,擬定了防止貿易中技術壁壘的協定草案,該草案於1979年簽署,1980年正式生效。自1986年9月關貿總協定開始烏拉圭回合談判以來,經過5年多的談判,對技術壁壘協議進行了修訂,從內容、結構和可操作性方麵做了較大改進,形成了草簽的貿易技術壁壘協議(《標準守則》)。盡管《標準守則》在做著不懈的努力,技術壁壘的現象在國際貿易中依然到處可見。
國際標準化組織出版的《標準化的目的和原理》書中指出:這種貿易的技術壁壘是國際貿易保護主義的最好庇護所,是調節當今國際貿易的杠杆。形成貿易障礙的技術壁壘扭曲了技術規則的本來麵目,使原本有利於國際貿易發展的技術標準變成了阻礙國際貿易正常進行的有效手段,其主要表現如下:(1)各國技術法規和標準各不相同,有些國家人為地擴大這些差異以限製進口。(2)打著“維護消費者利益”的幌子,遏製外國產品銷入本國市場。(3)有些國家甚至對國內和國外產品采用雙重的技術標準。
3.技術壁壘的形式和特點
歸納起來,技術壁壘的形式和特點有以下幾個方麵:
(1)頒布各種強製性的技術法規。所謂法規,是指國家立法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製定的各種規範性文件的總稱,包括法律、法令、條例、規則、章程等法律文件。在生活社會化、貿易全球化、信息網絡化的今天,法規與國際貿易的關係也日趨緊密和重要,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麵:第一,直接製定貿易保護法規。由於發達國家之間貿易的不平衡、南北之間經濟的不平衡、地域性經濟區的興起以及貿易摩擦等原因,使得以自由貿易為主的國家迅速開始加強國際分工、海外投資、海外生產基地建設、勞動密集型生產的外移和擴大出口等一係列的多元化國際貿易活動,並為此製定出相應的法規來加以保護。日本是技術法規繁多的國家,在這方麵製定的法規有:《外彙及外貿管理法》、《進口貿易管理令》、《出口交易法》、《關稅法》、《出口貿易管理令》、《出口檢驗法》、《外彙管理令》。
自1970年以來,歐共體委員會已發布了350多個法令,協調歐共體成員國有關機動車輛的各項指標。並在1987年形成了一係列法規,促進歐共體成員國車輛製造的生產和銷售,對進入歐共體市場的車輛進行限製。1987年6月25日,歐共體頒布了87/358/EEC指令。該指令協調了歐共體各成員國有關機動車輛重點尺寸、輪胎及防護玻璃的技術標準,並對輪胎統一發放CE標誌,如檢測數據不符合該指令的要求,就要禁止該類輪胎在統一市場上銷售,並撤銷CE標誌。該指令還規定強製使用層壓擋風玻璃來取代現行的鋼化玻璃。這樣,凡要進入歐共體市場的機動車輛,都要執行該指令或符合其要求。
美國聯邦法規比較健全,它由聯邦政府各部門頒布。其中,很多直接或間接與進出口貿易有關。對於在美國銷售醫療設備的外國企業,在產品進入美國以前、期間和以後,都必須遵守美國的有關法律。如果進口醫療設備不能滿足這些法律,則可能在入口港被FDA(美國聯邦食品和藥物管理局)或海關扣押,並受到更嚴厲的製裁。醫療設備輸入美國主要受到三個法律的管製:一是聯邦食品、藥物和化妝品法案的801(a)(b)(c)節,其中包括進口醫療設備的專門要求。二是健康與安全法案中輻射控製360節,其中包括輻射電子產品進口的專門要求。三是關稅法的481—521節,其中包括所有產品進口美國的入關要求。
上述事例都說明,利用法規進行合法限製,是技術壁壘的一大特點。
第二,在法規中引用標準。在市場經濟國家,標準,特別是產品質量標準,一般為推薦性標準,不具有強製約束力。但這些標準一旦被法規所引用,情況則大不相同,使得各種技術措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變成貿易保護的工具。這種保護既有積極的防護作用,也有消極的壁壘作用。而法規引用標準又非常靈活,可以全部引用,也可以隻引用標準中的部分條款並可以隨著國家經貿政策和市場形勢的改變而隨時修改法規,而不必顧及標準的技術屬性,這就給保護本國貿易帶來種種方便和好處,因此為越來越多的國家所利用。
歐洲共同體理事會在1985年5月的一項決議中決定,在有關的行政法規中參照使用歐洲標準的原則,從而鋪平了歐洲標準化和行政法規“新方法”的道路。歐共體將不再采用為解決一個個貿易問題而製定指令的老方法,而是製定涉及統一市場內一個個技術領域(如有關健康、安全、環保等)的指令。行政管理指令不必很詳細,隻包括一般的基本要求,詳細的技術參數和要求應符合CEN(歐洲標準化委員會)和CENELCE(歐洲電工標準化委員會)製定的標準。進入歐共體市場的商品符合了相應的標準,就視為達到了指令的基本要求。
(2)製定苛刻的技術標準。如今,標準化作為加速複雜產品貿易的一種不可缺少的語言和工具,已被公眾廣泛承認。麵對激烈的國際貿易競爭,產品要出口,就要質量好,就要滿足進口國的技術標準。特別是在保證食品衛生、保護環境和人身健康安全方麵,許多國家都製定了嚴格的技術標準。首先,衛生標準。它主要包括糧食衛生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餐具中的鉛、銻、砷等含量衛生標準,食品機械設備衛生標準,勞動環境衛生標準,防疫檢疫等。其中最重要的是食品衛生標準。食品出口是當今世界許多國家創彙的重要手段。為了使本國產品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站住腳,各國在對外貿易中紛紛製定適合各自需要的食品衛生標準。這些標準涉及食品原料、加工方法、食品添加劑、農藥殘留量、食品成分和分析等多方麵。其次,非常重視環境保護標準。為了合理利用自然環境防止環境汙染和生態平衡,各國製定了工礦企業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放射性物質等有害物質的排放標準,防止汙染大氣,汙染江河湖海水質,汙染土壤;為保護工作環境,製定汽車、機床、風機、水泵等噪聲標準;為保證生活環境的安靜,製定電冰箱、洗衣機、電風扇、空調器等家用電器產品的噪聲標準。我國有很多產品,由於達不到進口國的環保要求,而被拒之門外。再次,製定嚴格的人身安全防護標準。人身安全方麵標準,有勞動生產安全、個人用品安全及產品工藝標準中的安全規定。國際上非常重視勞動安全,專門製定勞動安全法規。例如,對機械設備、電氣設備及鍋爐等的安全使用都有標準規定;產品、工藝方麵的標準就更多了。我們通常見到的有鍋爐和壓力容器製造、安裝、檢驗和運行的安全標準,以及變壓器、電機、電線電纜、電動玩具、辦公用具等使用安全標準。
保護消費者安全是一個世界性的課題。兒童是消費者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消費者中最柔弱、最易受到傷害的一部分。兒童用品安全始終是國際貿易中關注的問題。
(3)對產品的特殊要求。各國因所處的地理環境不同,或是為保護本國利益,對進口產品提出種種限製條件。例如:對車門來說,丹麥的車輛要求設置緊急出口;聯邦德國禁止使用車門從前往後開的車,聯邦德國限製這種車,正是意大利菲亞特500型車的式樣。
貿易上的技術壁壘對進口商品產生三種限製作用:第一,技術限製。這種通過技術條文本身的規定直接限製進口,是技術性貿易壁壘的主要形式。第二,經濟限製。這類限製的數量很多,例如規定汽車的耗油標準及其他節能限製等,未達到要求的不能進口。第三,行政和司法部門的限製。例如進口國采用複雜的、曠日持久的技術檢驗、調查、取證、裁定等程序,使商品的銷售成本大大的增加,往往會延誤交貨期限或錯過季節,從而失去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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