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2 新興的非關稅壁壘:技術壁壘、環境壁壘和勞工標準(2 / 3)

國內外這樣的事例不勝枚舉。生物汙染給社會經濟特別是農業經濟造成了巨大的直接或間接損失。國際貿易的不斷增加,無疑也提高了生物汙染所帶來的風險。動植物衛生檢疫工作就是防治這種“生物侵入”與生物汙染的最有效手段。

4.技術壁壘發展的新趨勢

在激烈競爭的國際貿易中,各國為解決進出口貿易的不平衡,保護本國或本地區的利益,紛紛把目光由關稅壁壘轉向製定各種技術法規和技術標準,以此作為是否可以進口和檢驗進口商品的依據,這種新的貿易保護手段的產生和發展與世界經濟形式的變化以及相應的各國經濟貿易政策的調整是密切相關的,主要表現如下:

(1)保護對象和政策手段日益多樣化。保護對象的日益多樣化,對本國來說,就是被保護的商品不斷增加,對外國來說,就是限製進口的商品日益增多。在技術標準的運用策略上更為嚴謹、周密、繁瑣。同時,隨著西方國家貿易戰的不斷加劇,各國更加廣泛的利用衛生檢疫規定限製商品進口,各國要求進行衛生檢疫的商品越來越多,衛生檢疫的規定也越來越嚴。從社會整體利益上來說,當然應該訂立衛生檢疫規定。但對於外國產品來說,要符合這些條例的規定就比本國產品困難很多,因為它們往往是歧視性的。商品包裝和標簽規定的適用範圍更加廣泛,且這些規定的內容繁雜,手續麻煩,許多國家的出口產品為了符合進口國家的上述規定,不得不重新包裝和改換商品標簽,既費時又費工,增加了商品的成本,削弱了商品的競爭力,影響其銷路。

(2)保護手段更難防範,保護程度更難以估計。這是因為技術密集型產品占世界總貿易額的比例進一步上升,貿易所涉及的各種技術問題變得更加複雜。高靈敏度技術的發展,給發達國家限製商品提供了快速、準確的手段。消費者對商品的選擇性強,對技術要求高,對款式變化敏感,對衛生、安全指標的要求嚴格,都將使出口企業越來越難以適應。

由此可見,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及經濟自由化步伐的加快,在關稅減免及一部分傳統非關稅壁壘被取消的同時,一些新的非關稅特別是技術壁壘也在不斷的滋生,這些技術壁壘必然會阻礙貿易自由化的發展,對國際經濟貿易造成較大的危害。

“相關鏈接”美國的技術壁壘

美國作為全球最發達的經濟體和科技大國,其技術壁壘體係擁有自己獨特的優勢。首先,美國的標準和法規名目繁多。美國是一個標準大國,它製定的包括技術法規和政府采購細則等在內的標準有5萬多個,私營標準機構、專業學會、行業協會等製定的標準也在4萬個以上,其中不包括一些約定俗成的事實上的行業標準。其次,美國標準體製結構的分散化。聯邦政府負責製定一些強製性的標準,主要涉及製造業、交通、環保、食品和藥品等。此外,相當多的標準,特別是行業標準,是由工業界等自願參加編定和采用,美國私營標準機構就有400多個。美國國家標準協會是所謂“自願標準體製”的協調者,但協會本身並不製定標準。這一體製造成的結果是技術標準數量繁雜,要求比較苛刻,如果用來作為國際貿易的標準,經常會讓人防不勝防。美國技術標準的分散化還為標準的製定提供了多樣化渠道,使製定者能根據一些特殊要求作出靈活反應,及時從標準角度出台限製性措施。再次,美國普遍采用所謂“第三方評定”,即由獨立實驗室和測評機構等測試後,再提供有關產品是否符合標準的正式評定結果。美國合格評定係統結構分散,其主體是專門從事測試認證的獨立實驗室。“美國獨立實驗委員會”有400多個會員,測試認證在美國已形成一個很大的產業,每年營業額在100億美元以上。在這個分散的結構中,美國政府部門的作用是認定和核準各獨立實驗室的資格,或指定某些實驗室作為本行業合格評定的特許實驗室,使得這些實驗室頒發的證書具有行業認證效力。在合格評定領域,美國近年來對安全、健康和環保方麵越來越重視。這意味著,相關企業在認證上有時會麵臨額外要求。如美國勞工部職業安全和衛生署規定,所有在工作場所使用的設備,都必須得到經過其承認的獨立實驗室的認證。

美國在加強本國技術壁壘的同時,開始有意識地對其標準戰略進行調整,以期打破歐盟國家和日本等國的技術壁壘限製。2000年下半年,美國國家標準學會等出台了《國家標準戰略》,明確提出要利用美國標準體係的優勢,整合各方麵資源,大力推進美國標準的國際化,使美國標準更容易被國際市場接受。顯然,美國是想通過“標準先行”進一步控製國際市場,同時達到突破別國技術壁壘的目的。美國這種利用技術標準國際化來克服技術壁壘不利影響的思路值得借鑒和學習。

16.2.2 環境壁壘

環境壁壘(Environmental Trade Barrier),即綠色壁壘,是指一種以保護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人類健康為借口的貿易保護主義新措施。

環境壁壘的產生有極其深刻的背景。近十多年來,隨著全球環境的日益惡化。例如,氣候變化、臭氧層損耗、溫室效應、越界空氣汙染、水汙染、食品汙染、海洋汙染、有毒有害與危險廢物的處理,以及包括幹旱和沙漠化在內的土地資源退化、森林破壞、酸雨沉降、物種滅絕等,使生態平衡遭到嚴重破壞。據統計,全世界每分鍾有28人死於環境汙染,每年有1500萬人因此而喪命。全世界有18億人因飲用汙染水而患病,每天有25000人因此而死亡。全世界每分鍾損失耕地40公頃,森林消失21公頃,沙漠化增加11公頃,泥沙有48000噸流入大海,汙水有85萬噸排入河海。人們普遍感到已經生活在一個不安全、不健康的環境之中,因此環境保護越來越成為國際關係的熱門話題。

1972年6月5—16日,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在斯德哥爾摩舉行,會議製定了包括26條原則的《人類環境宣言》和包括109項建議的《人類環境行動計劃》。1973年1月,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正式成立,並以此為中心設立了聯合國環境規劃理事會和環境基金會,建議每年的6月5日為世界環境日。1982年5月,為了紀念“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10周年,召開了UNEP理事會特別會議,總結了10年來的工作,提出了以後的工作重心。1983年底聯合國大會批準成立了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1987年發表了《我們共同的未來》的報告,提出了持續發展的概念。1988年3月UNEP在內羅畢召開會議,討論了《1990—1995年聯合國係統中期環境方案》,探討了持續發展的有關問題。1991年6月,由中國政府發起的“發展中國家環境與發展部長級會議”在北京召開,通過了《北京宣言》。1992年6月在巴西的裏約熱內盧舉行的聯合國環境和發展會議達成並簽署了多項重要的環境保護公約。所有的這些為國際社會解決有關的環境問題邁出了重要的一步。

在這個形勢和背景下,各國紛紛製定規章製度甚至法律來保護生態環境。然而一些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憑借自身在環保技術方麵的領先地位,通過製定十分嚴格、苛刻的規章製度和標準,達到了保護貿易的目的,將環境問題作為一個新的貿易壁壘加以利用,而且大有變本加厲之勢。

當前,綠色壁壘的主要措施是環境管製。具體內容如下:(1)限製或禁止進口。如1980年美國禁止從加拿大進口金槍魚及其產品,1987年加拿大限製進口未經加工的鯡魚和鮭魚,1980—1990年泰國限製從美國進口卷煙。(2)課征環境進口附加稅。如美國1987年對進口石油產品課征環境進口附加稅,其稅率比國內同類產品高出3.5美分/桶。(3)環境貿易製裁。如美國的《國際海豚保護法》(1992)規定對國際海豚保護協定締約國的違約行為,采取魚及同類產品的強製製裁措施。(4)推行國內加工和生產方法以及其他標準。如歐共體限製從允許使用殘酷的方法誘捕野獸的國家進口毛皮,另外還有許多國家對無環境標誌的商品拒絕或限製進口。(5)推行國際標準。如有許多國家采用國際標準化組織的《國際環境監查標準製度》(ISO18000)和ISO10400標準以限製和拒絕不合標準的產品進口。(6)政府環境補貼。政府可以以政治原因或經濟原因而對企業進行環境補貼。(7)利用環境問題做文章的環境外交、環境貿易、環境傾銷與反傾銷。(8)製定種種苛刻的環保法規。

其中,環境管製第(7)點中的環境傾銷又稱生態傾銷,它常用於描述開放經濟條件下產生的某些經濟現象。一般而言,它是一種經濟行為,即國內廠商通過使用過低的環境標準在國際市場上取得某種不公平的優勢。但是在這裏,什麼是不公平及過低的環境標準是不清楚的。有人認為所謂過低的環境標準就是低於最佳社會福利效果所要求的環境標準。與通常意義的傾銷相比:首先,環境傾銷是政府實施的而不是個別企業的行為;其次,環境傾銷主要不是影響可貿易品的價格,而是影響生產要素的價格,而這種要素在國際貿易中,因其自然性質隻提供環境資源但是卻不流動的。根據公共經濟學的觀點,環境傾銷又可視為這樣一種狀態:即某一國的環境標準低於其他國家,通過這種辦法競爭,該國政府減少了國內廠商的生產成本,這就出現了不公平。

各種各樣的環境保護措施對世界經濟與貿易具有重大的影響。這些法規保護了生態環境,使人類所處環境的惡化勢頭減緩,從而使可持續發展成為可能。同時它嚴重製約了許多按現有方法生產的產品,促使各國進一步調整與優化產業結構,另外它還為許多產品尤其是有利於環境的產品提供了巨大的貿易機會。但是由於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環境保護水平上存在著較大的差異,這使得發展中國家難以徹底貫徹執行國際環保法規。同時由於發展中國家在環保技術上處於劣勢,環境標準也存在差異,再加上一些國家借用環境保護之名,行貿易保護主義之實,使得廣大的發展中國家在龐大的國際環保市場競爭中處於不利的境地,貿易地位進一步下降。以後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此問題上的矛盾將更加尖銳。

今後,隨著世界各國對環保問題的重視程度大大提高,綠色貿易壁壘將不斷加強,市場營銷技術中的環保要求(如環境標誌、無公害包裝、經商許可、產品注冊、廣告、綠色會計和審計製度等等)將進一步法製化,環境管製措施日趨多樣化,並有采取多種措施並用之勢,它對國際貿易的影響將越來越大。

16.2.3 勞工標準

“勞工標準”,由於它具有深厚的經濟、社會和法律淵源,故有眾多提法。如:“核心勞工標準”、“人權-社會條款”、“貿易-社會條款”、“貿易-勞工標準”、“人權社會標準”、“社會進步條款”、“貿易-社會聯係”、“貿易-勞工標準聯係”等等。無論如何稱呼,它所涉及的內容大致包括倫理道德和經濟效益兩個方麵。前者主要包括諸如勞動者的權利(如結社自由權、罷工權、集體談判權)、人格尊嚴(如禁止強迫勞動等)、禁止勞動歧視(如男女同工同酬、禁止就業和職業方麵對不同種族、膚色、宗教等的歧視)、下一代成長(規定準許就業的最低年齡標準以及禁止童工勞動)、工人工作條件(如工作環境要符合健康安全的標準)等有關人權方麵的問題;後者主要包括貿易效益相關的社會福利待遇標準(如製定工人的最低工資標準、保障工人的合理收入、維持工人的基本生活等)。

20世紀80年代開始,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是否應將勞工、環境標準與國際貿易掛鉤的問題上一直爭辯著。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發達國家在“關注發展中國家人權狀況”的旗號下,在WTO中反複提出勞工標準問題,極力把勞工標準與國際貿易掛鉤。早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歐美一些國家的代表就提出過勞工標準問題,有代表性的觀點是:由於各國工人工資水平、工作時間、勞動環境、安全衛生狀況等條件上的差異,導致勞工標準低的國家生產成本低廉,使其在國際貿易中有相對的價格優勢,勢必造成由發展中國家向勞工標準高國家的“社會傾銷”,因此提出在國際貿易自由化的同時,應在貿易協議中製定出統一的國際勞工標準,並對達不到標準的國家的貿易進行限製。發達國家試圖將人道和社會問題與國際貿易聯係在一起,並列入WTO的共同準則中,當時就遭到廣大發展中成員方的強烈反對而失敗。WTO成立以後,發達國家伺機將勞工標準問題多邊化。1996年12月在新加坡召開的WTO首屆部長級會議上,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在維護人權、保證公平競爭的口號下,堅持核心勞工標準的討論。這些國家提出的勞工標準的核心是:當進口國家發現其進口產品是由被剝奪公認權利和低於公認標準工資的工人生產時,有權對該產品征收關稅或限製進口。盡管發展中國家擔心此舉會偏離會議議程,予以廣泛抵製,但在發達成員方的堅持下,以妥協的方式把核心勞工標準作為“新題目”討論並寫進“部長宣言”中。這就意味著:(1)發展中國家承認勞工標準是一個“問題”,並承諾予以解決;(2)這種折中的處理辦法意味著WTO確認了勞工標準,但未與貿易直接掛鉤。這給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關於貿易與勞工標準的繼續爭論留下口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