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2 新興的非關稅壁壘:技術壁壘、環境壁壘和勞工標準(3 / 3)

盡管2001年11月多哈會議終因發展中國家的反對未將勞工標準列為新一輪多邊貿易談判的內容,但可以預見,勞工標準在未來的世界貿易中仍將成為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爭論的焦點問題。

就勞工標準問題而言,是在資本擴張、勞工地位的不斷下降,勞資矛盾日益加劇,從而要求保護勞工權利,提高勞工工作和生活條件的呼聲越來越高的國際背景下提出的。同時,在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中,發達國家在國際大分工中主要生產和出口技術密集型和知識密集型的產品,其勞動密集型產品的生產正大量轉移至發展中國家,使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勞工處境成為國際關注的重點。

目前,發達國家認為發展中國家的低勞工標準、低環境標準是社會傾銷、生態傾銷,這將會導致低標準驅逐高標準的“檸檬問題”產生。而發展中國家則認為發達國家的高勞工、環境標準要求是一種新的、更加隱蔽的貿易保護工具。雙方對勞工、環境標準的“公平貿易”之爭,WTO引入勞工、環境標準協議的“合理性”之爭等也都各執一詞。這場爭論仍會繼續,但社會發展與經濟發展的同步性,伴隨著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而對勞工權利、環境質量要求的逐步提升,以及發達國家在WTO中的絕對地位等因素決定了勞工、環境標準與國際貿易掛鉤是遲早的事。事實上,作為單邊、雙邊行動,勞工、環境標準問題已經對區域貿易、國際貿易產生了重大影響。包括我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除了積極應對這個挑戰,別無選擇。一方麵需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貿易夥伴國出於貿易保護需要對勞工、環境標準的濫用;同時應積極主動地運用國際公認的勞工、環境標準,以提升我國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16.2.4 社會責任管理體係

社會責任管理體係(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簡稱SA8000),它是一種以保護勞動環境和條件、勞工權利等為主要內容的新興的管理標準體係。其以加強社會責任管理為名,通過管理體係認證,把人權問題與貿易結合起來。以勞工標準為本質的SA8000是技術性貿易壁壘的一個表現形態。

1997年,總部設在美國的社會責任國際(SAI,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簡稱SAI)成立。在第一次會議(紐約會議)後不久即提出了標準草案,初名SA2000,最終定名為《SA8000社會責任國際標準》於1997年10月公開發布。2001年12月12日,經過18個月的公開谘詢和深入研究,SAI發表了SA8000標準的第一個修訂版,即《SA8000:2001社會責任國際標準》。

社會責任管理體係的主要內容包括:

(1)SA8000所遵循的國際規則。它是基於國際勞工組織憲章(ILO憲章)、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世界人權宣言而製定。

(2)社會責任要求。它主要有:第一,有關核心勞工標準。它包括:①童工。公司不應使用或者支持使用童工,應與其他人員或利益團體采取必要的措施確保兒童和應受當地義務教育的青少年的教育,不得將其置於不安全或不健康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下。②強迫性勞動。公司不得使用或支持使用強迫性勞動,也不得要求員工在受雇起始時交納“押金”或寄存身份證件。③公司應尊重所有員工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權。④歧視。公司不得因種族、社會階層、國籍、宗教、殘疾、性別、性取向、工會會員或政治歸屬等而對員工在聘用、報酬、訓練、升職、退休等方麵有歧視行為;公司不能允許強迫性、虐待性或剝削性的性侵擾行為,包括姿勢、語言和身體的接觸。⑤懲戒性措施。公司不得從事或支持體罰、精神或肉體脅迫以及言語侮辱。第二,工時與工資。主要包括:①公司應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經常要求員工一周工作超過48小時,並且每7天至少應有一天休假;每周加班時間不超過12小時,除非在特殊情況下及短期業務需要時不得要求加班;且應保證加班能獲得額外津貼。②公司支付給員工的工資不應低於法律或行業的最低標準,並且必須足以滿足員工的基本需求,並以員工方便的形式如現金或支票支付;對工資的扣除不能是懲罰性的;應保證不采取純勞務性質的合約安排或虛假的學徒工製度以規避有關法律所規定的對員工應盡的義務。第三,健康與安全。公司應具備避免各種工業與特定危害的知識,為員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采取足夠的措施,降低工作中的危險因素,盡量防止意外或健康傷害的發生;為所有員工提供安全衛生的生活環境,包括幹淨的浴室、潔淨安全的宿舍、衛生的食品存儲設備等。第四,管理係統。高層管理階層應根據本標準製定公開透明、各個層麵都能了解並實施的符合社會責任與勞工條件的公司政策,要對此進行定期審核;委派專職的資深管理代表具體負責,同時讓非管理階層自選一名代表與其溝通;建立並維持適當的程序,證明所選擇的供應商與分包商符合本標準的規定。

“相關鏈接”新國際貿易標準SA8000可能成為出口新壁壘

隨著2005年後配額時代的不斷臨近,發達國家新的貿易保護措施也會越來越多,除了我們已經耳熟能詳的技術措施、綠色環保之外,企業的社會責任也擺在了我們麵前。

近年來,一個新的國際貿易標準——SA8000社會責任標準擺在我國出口廠商麵前,企業社會責任已經越來越多地出現在許多跨國公司訂單的附加條件中。專家們認為,SA8000可能成為我國產品出口新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國內企業和政府相關部門應早做準備,以免在壁壘完全形成時陷入被動。

據介紹,我國出口到歐美國家的服裝、玩具、鞋類、家具、運動器材及日用五金等產品,都已遇到SA8000的要求。2002年9月,廣東中山市一家500人左右的鞋廠因沒有達到當地法律規定的最低工作標準,曾被客戶停單2個月進行整頓。同一年7月,因發生女工中毒事件,一家台資鞋廠曾一度陷入全部撤單的困境。地處內地的出口企業,同樣受到了企業社會責任標準的影響。重慶一家化工公司為了向一家全球最大精細化工企業出口化工中間體產品,先後接受了該公司兩次嚴格的社會責任檢查。更多的企業則是因為達不到SA8000要求,而痛失產品出口訂單。據統計,從1995年以來,我國沿海地區至少已有8000多家工廠接受過跨國公司的社會責任審核,有的企業因為表現良好獲得了更多的訂單,部分工廠則因為沒有改善誠意而被取消了供應商資格。

專家認為,SA8000是繼ISO9000、ISO14000之後出現的又一個重要的國際性標準。雖然目前它隻涉及人身權益以及與健康、安全、機會平等與核心要素有關的初始審核,但隨著對其不斷修訂和完善,該標準最終可能發展成為一個覆蓋道德、社會和環境等範圍很廣的標準,並有可能會轉化為像ISO標準一樣的真正國際性標準。

目前,SA8000的衝擊並沒有引起國內絕大多數企業和政府相關部門的重視。根據深圳當前社會觀察研究所在沿海地區的調查,200名受訪官員中知道“公司社會責任”、跨國公司“生產守則”或SA8000這些名詞含義或其中任何一個名詞含義的僅有6人,占受訪人數的3%。記者在重慶市部分企業、政府部門、工會組織采訪時,僅有1名參加過培訓的工會幹部知道概念,一家接受了跨國公司社會責任審核的企業有所認識,絕大多數都是一臉茫然。

專家指出,社會責任標準這類新貿易壁壘具有介於合理和不合理的雙重性,非常隱蔽和複雜。同時,新貿易壁壘涉及技術、法律以及行政管理等各個方麵和各個部門,國內企業和政府部門須及早應對,提高企業綜合競爭力,突破新貿易壁壘。

16.2.5 其他新興的非關稅壁壘

1.反傾銷的濫用

傾銷即價格歧視,是指一國出口商以低於正常品價值的價格將產品出口到另一國市場的行為。在國際貿易中,世界各國都對傾銷行為采取堅決反對和禁止的態度,通過立法抵製傾銷。WTO在烏拉圭回合中專門製定了《反傾銷協議》。由於在反傾銷中通過征收高額的附加稅,提高進口產品的成本,削弱其在進口國市場上的競爭力,甚至可能把進口產品直接排擠在國門之外,於是,反傾銷措施的濫用就構成了一種貿易壁壘。在當代國際貿易中,一些國家常常借著反傾銷的名義,實施貿易保護主義。1995—2000年我國僅農產品就受到反傾銷調查立案7件,反傾銷措施15件,是世界上遭受反傾銷傷害最為嚴重的國家。

2.社會壁壘

20世紀90年代以來,一些發達國家把社會責任標準(Social Accoutability 8000,SA8000)和勞工權利作為訂購發展中國家產品的附加條件。目前,SA8000是全球第一個道德國際規範標準。雖然目前它隻涉及人身權益以及與健康、安全、機會平等與核心要素有關的初始審核,但隨著不斷修訂和完善,最終可能發展成為一個覆蓋道德、社會和環境等範圍廣泛的國際性標準。例如,德國進口商協會已製定了《社會行為準則》,規定德國進口商應經過SA8000協會授權,對其供應商(出口商)的社會行為進行審查。法國、荷蘭也即將仿效。由於SA8000標準約束的主要是勞動密集型產品,其濫用必將對發展中國家的出口構成一種新的貿易壁壘。

3.反恐壁壘

“9·11”之後,美國以應對生化反恐為由,於2002年6月頒布了《2002年公眾健康安全與生物恐怖主義預防應對法》。為執行該法,2003年10月10日,美國FDA正式發布了《食品企業記錄建立和保持法規》和《可疑貨物行政扣留法規》。這三部法規的實施可能會演化成以反恐為借口的貿易壁壘。

4.物種壁壘

物種壁壘是借口保護植物種源權利(一種知識產權)而在農產品貿易領域構築的一種新型貿易壁壘。例如,隨著勞動密集型產業的國外轉移,日本有大量的農作物種子、種苗改良品種以各種方式帶到國外進行大規模生產、種植,並在收獲後將產品返銷到日本市場。2003年7月8日,日本以侵害了植物新品種相關權利,對日本從業者造成衝擊為由,通過了《種苗法修正案》。該法規定:未繳納專利費,擅自利用日本植物種源生產或改良農產品的,個人侵權者被處以300萬日元以下的罰金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法人企業侵權的,最高可處以1億日元的罰金。

近年來,在中日農產品貿易中,中國大部分農產品出口企業為了適應日本方麵對進口產品的苛刻要求,出口日本的不少蔬菜、水果、食用菌等是從日本引進種苗直接種植或經過改良種植。日本《種苗修正案》的實施必將對中國農產品出口帶來巨大的損失。